上海市體育競賽運動員代表資格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市體育競賽工作質量和競賽秩序,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促進人才 合理有序流動,加強運動員代表資格的管理,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動員凡參加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舉辦的各類市級比賽,均須進行代表資格註冊。
第三條 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競賽處為運動員參加上海市比賽代表資格註冊的主管部門; 市各單項運動協會或有關委託單位具體負責對本項目運動員進行資格審查、註冊登記和頒發參賽證等工作。參賽證是確定運動員代表單位的依據。
第四條  運動員參加上海市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代表資格的具體規定應按上海市綜合性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運動員參加上海市各單項比賽,有關代表資格的具體規定應按各單項的競賽規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足球項目按照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註冊辦法執行。
第七條  運動員可按各區、縣、局、企業集團、公司(或相當於局級) 、系統位,或經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有關業務部門批准認可的資格單位進行註冊。
第八條 運動員隸屬單位劃分:
(一) 各區、縣在校生和所屬單位職工可按所屬區、縣註冊,市屬各局、企業集團、公司(或相當於局級) 、系統、行業體協的職工可按所屬局、企業集團、公司( 或相當於局級)、系統當年比賽的局、企業集團、公司(或相當於局級)、系統、行業體協以及當年組隊後其他人員,可按單位所在地代表區、縣參加註冊(駐滬三軍、上海體育學院、華東師範大學體育系、上海師範大學體育系、寶山鋼鐵(集團)公司、高橋石油化工總公司、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等除外) 。
(二) 區、縣青少年業餘體育學校和基層體育傳統學校以及俱樂部運動員應分別註冊。未經原培訓單位同意的運動員,不得轉入俱樂部註冊。
(三) 上海體育學院附屬競技體育學校的上海籍學生,可代表原輸送單位註冊,其他在籍在校學生必須代表上海體育學院附屬競技體育學校註冊(協定人員按規程規定執行) 。
(四) 上海市武裝警察總隊、上海市公安局系統的幹警和職工代表前衛體協註冊。組隊後的其他幹警和職工可按工作單位所在地代表區、縣註冊。
(五) 上海火車頭體協等系指在滬工作的在冊人員。
(六) 上海市中等專科學校,上海市技工學校在籍在校學生代表本體育協會註冊,其教職員工代表所屬局、企業集團、公司註冊。上海市體育運動學校、上海市第二體育運動學校和上海體院附屬競技體育學校均不代表中等專科學校註冊。
(七) 凡參加上海市綜合性運動會和市單項比賽的市一線運動員以及所有市二線運動員、市屬場館二線、區、縣屬二線運動員均代表原輸送單位註冊,並標明現所在單位。
(八) 經市體委批准成立的各體育專業學校、培訓班學員代表原輸送單位註冊。市屬場館訓練班學員,根據讀書學校所在地代表區、縣註冊。區、縣體委及其場館舉辦的各種訓練班,其學員在訓1年以上的代表現訓練所在單位註冊,不足1年的可代表原在讀在訓單位 註冊(因自然升學或住房動遷而轉學轉訓者除外) 。市和區、縣舉辦的各種訓練班學員, 如雙方簽訂協定,並經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有關業務部門批准備案,可按協定辦理註冊。
(九) 屬體育人才交流培養的運動員,雙方須簽訂書面協定,並經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有關業務部門批准備案按協定確定的代表單位註冊。
(十) 各參賽單位從外省市引進,並參加本市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是本市在編的二線以上運動員, 同時必須具有代表上海參加全國比賽的資格或擁有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認可的參賽註冊證。引進單位必須與引進運動員簽訂書面協定,並為其辦理註冊手續 , 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凡已進入上海體育運動技術學院、上海市體育運動學校、上海市第二體育運動學校、上海市射擊運動學校以及其他單位二線運 動隊的引進運動員,在辦理註冊手續時,須憑上述單位的證明,領導簽字,並經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訓練處確認。
2. 為了有利於上海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提倡真引進,杜絕“僱傭軍”現象,凡屬引進運動員, 須接受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有關部門的隨時跟蹤、監督和檢查,以利於引進運動員工作健康發展。
第九條 交流和引進協定書須經雙方主管單位(區、縣體委)與運動員(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簽訂。協定有效期至少1年,協定期滿或經雙方同意終止協定,運動員如要變更代表單位,須由新的代表單位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條 註冊時運動員代表單位有爭議,應以第八條各款為判定依據。如雙方或多方都有交流協定,則以最先簽訂的有效協定為判定依據。
第十一條 運動員每年進行一次註冊。註冊時間為每年1月開始,至比賽前1個月結束。綜合性運動會按其競賽規程總則的要求 辦理。運動員在每年註冊確認時,如代表單位不變, 其參賽證上貼有當年註冊憑證後可以繼續使用。辦理註冊手續時,需出示當地公安部門簽發的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所在就讀學校的就讀證明,填妥註冊申請表和註冊匯總表,運動員每人交近期一寸報名照片2張。屬交流引進人才的,需按第八條(九) 、(十) 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一年以及一個賽季內,只能在一個單位或一個隊註冊(因自然升學或住房動遷而轉學轉訓者除外)。
第十三條 各項目運動員註冊的未盡事項,由各運動項目註冊委託管理單位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上海市體育運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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