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子電器技術協會

上海市電子電器技術協會

上海市電子電器技術協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科技工作者的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電子電器技術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Electronic Technology & Electric Appliances Association
  • 所屬:科技工作者的民眾團體
  • 縮寫:SETEA
  • 創建時間1970年
  • 會員:一千三百餘名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根據市科協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協會的總體目標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通過改革增強協會的能力和實力,促進一步面向會員、面向學科發展的辦會模式,促進協會的民主辦會、依法辦會,建立和完善自主活動、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進一步樹立協會的學術權威和鮮明的社會形象,壯大會員隊伍(尤其是年輕會員)。增強對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增強承擔相關社會服務職能的資信和資質,增強在促進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的影響力,使協會成為滿足科技工作者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科技團體活動規律,具有時代特徵、中國特色、上海特點、團體特長,充滿生機、活力和實力的現代科技團體。
本會創建於1970年,現有會員一千三百餘名,分布在全市的科研所、設計院、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外資企業和民營科技等跨行業跨地區的各個單位。專業性、民眾性和套用性是本會的特點。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電子電器技術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Electronic Technology & Electric Applianc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電子電器及其相關專業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上海市科協的領導下,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培訓科技人才,普及科學知識,促進電子電器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使協會成為滿足科技工作者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時代特徵,充滿活力和實力的現代科技團體。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作貢獻,成為一個真正科技工作者的服務平台。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盧灣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套用組織技術合作、開發,解決技術關鍵。促進企事業單位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 鼓勵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的產業化進程。
(三)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組織新技術學術交流會、報告會、研討會、年會等學術會議,加強兄弟省市間學術往來,發展同國外科技團體、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四) 組織與發動會員,密切結合電子電器技術的發展,向黨和國家提供社會主義建設中有關科技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接受委託的科技項目進行論證、對科技成果組織鑑定等。
(五) 開展科技普及工作,關心青少年科技活動,協助街道、工礦基層單位開展科普活動,支持殘疾人員的福利事業。
(六) 開張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廣大會員的學術水平。
(七) 根據需要編輯技術資料,組織編寫電子電器專業的科技書籍和科普讀物,不定期出版會刊《電協簡訊》。
(八) 積極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九) 提倡會員學習哲學與自然辯證法,提倡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科技職業道德。
(十) 維護會員合法利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關心會員生活。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電子、電器、聲、光、儀、機電一體化及自動化成套工程科技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各類會員條件:
1. 個人會員
1) 在生產、科研、教育、企業管理等部門從事電子電器專業,並具有一定的科學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工作者。
2) 在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科學實驗活動中能團結民眾,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並作出貢獻的生產技術骨幹。
3) 從事電子電器專業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經理人員和企業家。
4) 熱心和支持科技交流工作,熟悉本專業的領導幹部、經理、勞動模範、先進科技工作者、 科技進步獎獲得者、著名專家、學者,可優先發展入會。
2. 團體會員
與本協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育、生產等獨立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團體會員,本會與團體會員建立聯繫和業務指導關係。
3. 域外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的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
作者,入會的手續參照“上海市科協系統關於發展域外會員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逾期不繳會費者,可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推選,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 通過有關題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應當決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等額或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及職能委員會。
(一) 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二) 組織委員會:負責本會的秘書和組織等工作;
(三) 科普教育委員會:負責教育、培訓、科學普及等工作;
(四) 學術委員會:負責學術交流、技術情報、評選論文等工作;
(五) 技術諮詢委員會:負責“四技”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等工作;
(六) 財務監督委員會:審查財務計畫及使用情況;
(七) 各專業委員會:按專業範圍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員的會費收入;
(二)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項目撥款;
(三) 本會舉辦各種事業和“四技”服務的收入;
(四) 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31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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