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

《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5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滬府辦規〔2018〕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體系建設的意見》(滬府辦〔2016〕10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5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本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工作,根據《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以下簡稱“統一需求評估”),是指對具有照護需求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統一的評估標準,依申請對其失能程度、疾病狀況、照護情況等進行評估,確定評估等級。評估等級作為申請人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養老服務補貼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據。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市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
(一)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二)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三)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統一需求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評估辦理流程,對定點評估機構實施協定管理,參與統一需求評估標準和操作規範的制定完善。
市衛生計生委會同市民政局對評估機構進行行業管理,制定完善統一需求評估標準和操作規範,對評估質量進行監管。
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完善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管理標準,組織服務供給和輪候。
各區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評估機構要求)
評估機構為依法獨立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應具有穩定的評估人員、辦公場所、良好的財務資金狀況,具備完善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評估業務管理、質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人數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評估人員人數不少於5人。評估機構負責人和評估人員必須無相關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評估服務協定,成為定點評估機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向社會公布定點評估機構名錄並動態調整。
第六條(評估人員)
評估人員是指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由評估機構聘用,經全市統一培訓合格後,具體實施統一需求評估的專兼職人員。
評估人員按照專業技術背景,分為A、B兩類。A類評估員指具有養老服務、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等實際工作經驗,且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人員。B類評估員指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
第七條(評估行為規範)
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全市統一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規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
上門評估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中1人必須為B類評估員。上門評估時,原則上應有評估對象的代理人或監護人在場。
評估行為應客觀公正,獨立開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八條(評估方法)
評估人員使用《上海市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調查表》進行現場評估,經過相關程式後,得出評估結論。
第九條(評估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人員,需要申請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養老服務補貼等政策的,可由其本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向就近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並選擇意向服務機構。
第十條(受理和審核)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排定點評估機構實施評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
第十一條(評估開展)
定點評估機構在收到評估指令後委派評估人員完成上門評估、錄入評估記錄、出具評估結論等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論反饋至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結論告知)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將評估結論代為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確認。
第十三條(評估結論)
評估結論包括評估等級和其他情況。評估等級分為:照護1級、照護2級、照護3級、照護4級、照護5級、照護6級。其他情況是指未達到照護1級和建議至醫療機構就診。
評估機構可依據評估等級出具服務計畫建議,作為服務機構制定服務計畫的參考。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採取適當方式,將統一需求評估等級有關內容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結論有效期)
評估結論有效期不超過2年。
評估結論有效期內,申請人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可以重新申請評估。
評估結論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申請人應重新申請評估。
第十五條(結論的覆核和終核)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其原申請評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覆核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保部門)安排評估機構進行覆核評估,參與初評的評估機構應予迴避。開展覆核的評估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論反饋至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代為告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
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通過原申請渠道提出終核申請,由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確定的市級評估機構進行終核評估。終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六條(評估費用)
統一需求評估費用的收費標準按照本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評估費用由參保人員和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共同支付,基金支付比例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非參保人員評估費用由個人承擔。
低保、低收入等經濟困難對象個人承擔的評估費用可申請財政補貼,補貼辦法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服務提供)
經過統一需求評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意向服務機構登記確認並享受服務。意向服務機構無法滿足需求的,申請人可按照有關規定另行選擇服務機構或申請服務輪候。
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按照職責,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選擇服務機構、申請服務輪候等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八條(服務計畫)
申請人確定服務機構後,該服務機構根據申請人評估等級,結合評估機構出具的服務計畫建議制定服務計畫,並告知申請人可享受的長期護理保險待遇和養老服務補貼政策。
服務計畫由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確認,並可根據服務對象的具體情況適時調整。服務計畫的調整應由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確認。
第十九條(服務費用)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照護服務等服務收費,按照本市社區養老服務管理和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支付;符合養老服務補貼發放範圍的費用,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評估和服務監管)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估機構、服務機構的監管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信息系統)
統一需求評估的申請、受理、評估、服務、結算、監管等相關工作,通過信息系統實施。有關部門應不斷完善信息系統,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建共享。
第二十二條(信息保密)
評估過程涉及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申請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其他)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後,如果已有檔案有關統一需求評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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