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細胞生物學學會

學會概況: 上海細胞生物學學會於1984年經上海市科協批准成立,掛靠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院。現有會員840人左右,理事27名,均為上海地區各高校、科研單位的學科帶頭人及企業代表。上海細胞生物學學會是上海細胞生物學工作者的學術性團體,上海細胞生物學會的宗旨是促進學術交流、推動科學普及和加強細胞生物學教學,為提高上海地區的細胞生物學研究水平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細胞生物學學會
  • 地點:上海市
  • 類別:細胞生物學學會
  • 成立:1984年
  • 會員:840人
理事會,章程,

理事會

上海市細胞生物學學會第七屆理事會領導人名單:
理 事 長:孫 兵
副理事長:陳正軍
易 靜
秘 書 長:易 靜
副秘書長:楊 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上海市細胞生物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縮寫SSCB。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細胞生物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開展和促進上海地區的細胞生物學交流和發展。本會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進一步明確科教興國、科教興市戰略目標,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充分發揮 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的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團結廣大細胞生物學科教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建設上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單位為中國科學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本會在業務上接受中國細胞生物學學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促進細胞生物學的研究、教學工作;
(二)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向中學師生推廣、介紹細胞生物學領域的新發現、新動態;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四)積極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成績突出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五)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促進學會與科技產業界的聯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六)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協助辦理中國細胞生物學會和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的組織的國際科技交流項目;
(七)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究、科普交流、諮詢服務和繼續教育。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條件:
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與本學科相關專業的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四年以上並優勢及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本學科相關業務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4)本會單位會員的領導或代表。
(五)單位會員條件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具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能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本會與單位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互相支持關係。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七)優惠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八)對本學科或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接受榮譽會員稱號;
(九)可請示本會優先給予“四技”服務(單位會員);
(十)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熱愛本會,熱心並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八)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的活動(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組織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應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及本會負責人;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方式產生。參選人數應超過會員數半數,當選者得票應超過參選人數半數。每屆更新理事會成員不少於本屆理事會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以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將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將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等。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掛靠單位資助;
(四)會員會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學會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委託掛靠單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將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1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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