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業管理協會

上海市物業管理協會,2006年4月2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更名為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協會由上海市物業管理企業註冊物業管理師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接受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物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 縮寫:TASPM。
  • 成立時間:1994年12月
協會簡介,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市物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2006年4月2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更名為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縮寫為TASPM。
協會由上海市物業管理企業註冊物業管理師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接受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管理。
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培育和發展上海市物業管理市場,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行業自律和公平競漿寒去爭,促進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繁多棵榮和健康發展。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秘棗體項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下設綜合管理辦公室、培訓部、諮詢服務部、信息部、協調指導部和鑑定部等訂艱檔束六個部門。同時協會根據本市區縣設定,下設18個工作委員會,目前共有會員單位千餘家。

機構設定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 綜合管理辦公室職責
1、負責協會日常內務工作,協調內部各部門關係;
2、負責會員單位和各工作委員會的管理;
3、組織協會與外界的交流、考察工作;
4、策劃和組織協會大型活動。
二、培訓部職責
1、負責策划行業協會的培訓綱要;
2、籌建協會培訓中心,建立各類培訓渠道和師資信息庫;
3、為企業提供特約的培訓服務;
4、組織講座、淋擊埋報告會等形式的下基層服務,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
三、諮詢服務部職責
1、組建、運作專家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工作;
2、建立和管理物業管理人才信息庫;
3、建立各類諮詢渠道;
4、負責物業管理項目達標、評優、服務質量價格評價等專項評估;
5、負責協會的課題研究、開發及推廣。
四、信息部職責
1、負責《上海物業管理》雜誌的編纂、發行;
2、負責協會網站的建設和運行;
3、組織協會會員單位的信息員活動;
4、負責協會與新聞媒體的溝通;
5、負責協會內部信息化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上海物業協會。英文譯名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ROPERTY MANAGEMENT 。縮寫為 TASPM 。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由本市物業管理企業和註冊物業管理師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培育、發展上海市物業管理市場,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促進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協會擊去承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協會登記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述三個主蘭妹少習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 一 ) 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關於本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參與有關行業改革、發展政策決策的論證和聽證,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二 ) 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組織行業評比、行業檢查,規範行業行為,倡導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 三 ) 為政府、行業、會員之間溝通信息,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組織研討,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 四 ) 協調會員之間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對涉及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因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重大爭議,協同有關部門協調和調解;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維護行業利益。
( 五 ) 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需要,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行業培訓,為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服務方面的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 六 ) 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本行業技術和市場信息、行業動態及經營管理經驗,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資料彙編,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 七 ) 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類諮詢服務;舉辦會展招商等市場推廣活動,幫助會員拓展市場。
( 八 ) 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經濟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國內外考察,做好來訪接待,促進交流與合作。
( 九 )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企業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企業、管理項目和從業人員評比,物業收費價格評估和協調,行業調查統計、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等職能,並組織行業力量開展工作。
( 十 ) 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開展有利於促進本行業健康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物業管理的行業調研、行業協調、行業培訓、行業評比、學術研討、會展服務、業務諮詢、國內外行業信息交流發布和編輯出版等。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 一 ) 本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符合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
( 二 ) 本會開展活動,應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 三 )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 四 )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守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和國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註冊物業管理師,與本行業相關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二 ) 承認本會章程;
( 三 )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 三 )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 五 )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 二 ) 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 三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四 )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牌。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規、行約和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除名實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會服務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一位主要負責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發生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由該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報本會秘書處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 三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報告財務狀況;
( 四 )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 五 ) 決定設立和撤消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 六 ) 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 七 )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 八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決定會員的除名;
( 十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熟悉本行業情況,有專業知識,在行業內有較高聲望;
( 二 ) 熱心協會工作,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 三 ) 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 四 ) 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其中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四 )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按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的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秘書長必須是專職人員。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和社會保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秘書處工作人員也可以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單位派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 四 ) 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的領導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制訂的工作條例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聘免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的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及贊助;
( 三 ) 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會計人員辦理責任明確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財務部門的監管。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 30 天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培育、發展上海市物業管理市場,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促進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協會登記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述三個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 一 ) 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關於本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參與有關行業改革、發展政策決策的論證和聽證,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二 ) 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組織行業評比、行業檢查,規範行業行為,倡導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 三 ) 為政府、行業、會員之間溝通信息,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組織研討,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 四 ) 協調會員之間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對涉及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因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重大爭議,協同有關部門協調和調解;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進行協調;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維護行業利益。
( 五 ) 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需要,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行業培訓,為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服務方面的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 六 ) 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本行業技術和市場信息、行業動態及經營管理經驗,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資料彙編,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 七 ) 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類諮詢服務;舉辦會展招商等市場推廣活動,幫助會員拓展市場。
( 八 ) 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經濟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國內外考察,做好來訪接待,促進交流與合作。
( 九 )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的企業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企業、管理項目和從業人員評比,物業收費價格評估和協調,行業調查統計、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等職能,並組織行業力量開展工作。
( 十 ) 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開展有利於促進本行業健康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物業管理的行業調研、行業協調、行業培訓、行業評比、學術研討、會展服務、業務諮詢、國內外行業信息交流發布和編輯出版等。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 一 ) 本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符合行業的整體利益和要求。
( 二 ) 本會開展活動,應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 三 )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 四 )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守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和國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註冊物業管理師,與本行業相關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二 ) 承認本會章程;
( 三 )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 三 )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 五 ) 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 二 ) 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 三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四 )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牌。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規、行約和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入會、退會、除名實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 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 五 ) 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會服務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一位主要負責人出任。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發生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由該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報本會秘書處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 三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報告財務狀況;
( 四 )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 五 ) 決定設立和撤消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決定其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 六 ) 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 七 )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 八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決定會員的除名;
( 十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熟悉本行業情況,有專業知識,在行業內有較高聲望;
( 二 ) 熱心協會工作,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 三 ) 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 四 ) 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其中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四 )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按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的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秘書長必須是專職人員。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和社會保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秘書處工作人員也可以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單位派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 四 ) 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的領導下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制訂的工作條例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聘免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的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捐贈及贊助;
( 三 ) 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會計人員辦理責任明確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財務部門的監管。資產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之日起 30 天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社會服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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