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分設兩類獎項,即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和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政策建議獎。兩類獎項並列,並各自分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決策諮詢研究成果”是指為上海市社會、經濟、城市發展等方面決策提供的有一定價值的諮詢研究報告等成果。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原則上每兩年評獎一次。每屆評獎的申報成果,必須是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的決策諮詢研究報告等成果。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獎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使本市決策諮詢研究工作進一步適應上海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
  • 舉辦年限:每兩年評獎一次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便於處理實施中的問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獎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使本市決策諮詢研究工作進一步適應上海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規定》中所指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是指為上海市社會、經濟、城市發展等方面決策提供的有一定價值的諮詢研究報告等成果。已頒布實施的政策、法規、制度、規劃等,不屬此列。
第四條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分設兩類獎項,即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和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政策建議獎。兩類獎項並列,並各自分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申報者應按規定確定申報何類獎項。
第二章 評獎範圍
 第五條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原則上每兩年評獎一次。每屆評獎的申報成果,必須是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的決策諮詢研究報告等成果。凡在規定時間之前或之後完成的成果,均不列入該屆評獎範圍。
第六條 在規定期間完成的決策諮詢研究報告等成果,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單位或個人均可以申報評獎:
(一) 研究成果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納套用,並經過實踐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的;
(二) 研究成果已被國家有關部門採納套用,並對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有較好促進作用的;
(三) 研究成果雖未被政府部門採納,但已經專家評議確認,若被採納套用將可能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已獲得上海市科技進步獎或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研究成果,不列入本獎勵範圍。
第三章 評獎標準
 第八條 獲獎成果標準:獲獎成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理論聯繫實際,在決策諮詢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對促進本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是已經或將會產生良好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優秀研究成果。
第九條 評審基本原則:依據獲獎標準,對列入評獎範圍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按其研究價值的高低、已經產生或將會產生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影響的大小,包括避免經濟或社會損失的有效性程度進行具體評審,在此基礎上產生擬予獎勵的研究成果名單,並確定擬授予的獎勵等級。
第四章 評獎機構
 第十條 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審工作在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領導下進行。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組成人員包括政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方面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兩年,凡符合條件者屆滿後可連聘連任。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訂和修訂《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勵規定的實施細則》;負責審定每屆評獎的實施辦法及方案;負責審定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獎勵成果名單;負責對有關單位、個人對擬予獎勵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提出的異議進行審議;負責向市政府報告評獎工作情況。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行使職責的過程中,必須保持公正、公平,並對評獎情況和有保密要求的成果,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為保證評獎工作公正、科學地進行,設立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專家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參加,每屆任期兩年,凡符合條件者屆滿後可連聘連任。其主要任務是,對申報成果進行評審,並在評審基礎上提出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擬予獎勵名單。評審專家在行使職責過程中,必須保持公正、公平並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獎辦”),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評獎日常工作。評獎辦由主任、副主任及若干工作人員組成,機構設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第十四條 評獎辦的主要職能是:負責編制評獎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受理評獎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公示擬予獎勵成果名單;彙編獲獎成果內容簡介;組織頒獎等。同時,負責處理評審委員會授權處理的具體事項;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獎工作情況;做好評獎資料歸檔工作等。 
第五章 評獎程式
 第十五條 成果申報:當每屆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評獎活動安排後,凡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可按如下程式申報評獎:申報者應按規定時間向評獎申報受理部門申領或從網上下載《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申報表》及有關配套材料;然後按規定填寫該申報表,由單位簽署意見並蓋公章;最後,在申報截止日內,將申報表、申報成果及被有關部門採納套用的證明材料按規定份數一併送交評獎申報受理部門。
第十六條 成果評審:
(一)評獎辦首先對申報成果進行申報資格認定,並進行分類整理。
(二)對具備申報資格的研究成果,由評獎辦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評審分初評、複評、終評三個階段。專家組負責初評、複評工作,並在此基礎上產生擬予獎勵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名單,最後提交評審委員會終審核定。
(三)每階段評審的具體程式是:專家分別閱讀成果材料,對成果打分;統計專家打分情況,匯總打分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專家評審組結合打分情況對成果進行評議,提出進入下階段評審的成果名單;專家評審組對入圍下階段評審的成果填寫《評審意見書》,並由專家評審組組長簽名。
(四)評審中出現對申報成果的意見難以統一的情況時,可採用投票表決方式確定評審結果,獲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五)評審委員會負責最終審定獲獎成果,但特等獎成果必須上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有效。擬報市政府批准獲特等獎的成果,須經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方能上報。
(六)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對本人的申報成果或作為主要完成人之一的申報成果進行評審時,應予迴避。
第六章 擬予獎勵成果名單的公示和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 對經評審擬予獎勵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其名單將通過媒體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單位、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評審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評獎辦提出,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異議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對經媒體公示的擬予獎勵的決策諮詢研究成果提出的異議,由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一般應在提出異議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將異議處理完畢。對異議的處理結果,須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因特殊情況未能按規定時間處理完異議的成果,應暫緩授獎,並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說明情況。
第七章 獎勵
 第十九條 擬獎勵成果經媒體公示期滿並對有關異議處理完畢後,即正式發出獲獎通知。對獲獎成果,召開頒獎大會予以授獎,統一發給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頒獎後,如繼續發現獲獎成果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情況的,經調查核實後由評審委員會撤銷對該成果的獎勵,並追回證書和獎金等。
第二十一條 獲獎證書將著錄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名單。對各等級獲獎證書著錄名單作如下名額限制:特等獎15人、一等獎9人、二等獎7人、三等獎5人。(獲獎證書著錄名單的排列順序原則上以申報成果原作者排列順序及申報表排列順序為準。)
第二十二條 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獎金,將頒發至獲獎成果申報人。若是集體成果申報,則由該成果課題組自定分配方案,按貢獻大小將獎金髮給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三條 獲獎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應將該完成人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決策諮詢研究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在具體實施中如遇不妥之處,或對有關問題未作明確規定,評審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修正,也可經討論制訂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修訂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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