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10年修訂)

《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10年修訂)》是上海市發展改革委、上海市財政局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而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五日頒布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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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發展改革委、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2010年修訂)》的通知
滬發改環資[2010]0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委、辦、局,有關園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更好地促進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的要求,結合去年(2009年)工作實際,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暫行辦法》(滬發改環資[2009]31號)進行了修訂完善。
現將經修改完善的《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修訂)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辦法(修訂)
(2009年6月發布,2010年5月修訂)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本市用於扶持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並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管理。
第三條 (支持範圍)
(一)支持工業、城建、農林和生活等廢棄物的資源綜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污水處理廠污泥、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機電產品再製造、電子廢棄物、廢鉛酸電池、危險廢物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回收網路建設。
(二)支持國家重點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三)支持市政府要求重點支持的其他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四)優先支持範圍:對於國家及本市重點支持領域內的項目、納入國家及本市循環經濟試點的項目、納入本市環保三年行動計畫中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的項目以及區縣有配套資金或政策支持的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具體支持項目範圍,由市發展改革委在每年組織項目申報工作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後,另行通知。
第四條 (支持方式和標準)
對納入上述支持範圍的,採取一次性“以獎代補”資助方式。標準如下:
(一)對納入上述支持範圍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資助標準按照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與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部分投資總額)的20%執行,單個項目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二)對國家重點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項目,根據國家要求,給予相應支持。
(三)對市政府要求重點支持的其他項目,其資助方式和標準另行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重複申報。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由在本市註冊並落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發展規劃;
(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及布局導向;
(四)項目投資額原則上應在500萬元以上,其中農林類項目,投資額原則上應在200萬元以上;
(五)項目已按國家有關要求和規定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檔案,已於申報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產並穩定運行,已發揮資源環境效益,已辦結國家規定的環保等相關政府部門竣工驗收手續;
(六)項目示範和推廣作用明顯,能夠合理利用資源,環境效益顯著,不對公眾利益產生負面影響;
(七)資金和納稅信用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條 (項目申報)
(一)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項目實行歸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屬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受理並進行初審;區屬單位及其他單位申報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委受理並進行初審;
(二)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每年9月底前,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縣發展改革委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一年度本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項目摸底情況,作為編制下一年度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計畫的基礎。
(三)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各項目單位向各歸口單位報送以下申請材料:
1、《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建設規模、主要工藝方案、建設內容、開竣工時間、項目完成投資、資金來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環境影響評價分析、經濟效益分析等;
2、《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1);
3、項目的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
4、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或相關意見),環保竣工驗收批准檔案(或相關意見);
5、規劃、土地部門對項目的批准檔案(或相關意見),按照有關規定無需辦理的除外;
6、其他有關批准檔案或驗收檔案;
7、審計部門或機構出具的項目決算審計報告或結算審價報告;
8、項目單位法人執照複印件;
9、《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項目申報承諾表》(附屬檔案2);
10、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以及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農委、市商務委、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評審小組。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二)各歸口單位根據每年度市發展改革委的統一部署,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各申報項目是否已經建成投產並穩定運行且已經發揮資源環境效益分別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在此基礎之上提出總體轉報意見並按選定項目的推薦優先順序排序,正式行文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如有必要,區縣發改委在上報項目前可徵求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三)市發展改革委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後,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評審小組成員單位參加評審。
(四)評審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扶持項目初步名單和擬補貼的資金數額,形成本年度專項扶持計畫草案並進行公示。
(五)公示結束後,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公示結果下達專項扶持計畫,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六)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項目扶持撥款申請報告,按照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扶持資金一次性撥付到各項目單位。
第八條 (監督和管理)
(一)獲得專項扶持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在按照現行有關財務制度使用資金的同時,要加強獲得支持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投資效益,努力擴大項目的資源環境效益。
(二)各歸口單位負責對專項扶持資金支持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市發展改革委對專項扶持資金支持項目進行抽查和評估;市財政局會同市審計局對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在對項目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經查實,取消項目單位三年內財政資助資金的申請資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附則)
(一)原《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暫行辦法》(滬發改環資[2009]31號)廢止。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表(略)
2、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扶持項目申報承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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