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區行道樹種植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行道樹是城市綠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種好、養好、管好行道樹,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區行道樹種植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63-01-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63-01-22
發布內容
(196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同日發布)
行道樹是城市綠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種好、養好、管好行道樹,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根據本市自然條件和城市綠化的要求,市區行道樹應該著重種植耐煙塵、耐水濕、耐修剪和抗風力強的品種。園林管理部門必須有計畫地培育規格合用和質量優良的樹苗,力求品種對路,提高行道樹樹苗的質量。在短期內除繼續培育當前生長較好的樹種外,並應積極試驗培育其它品種。
第二條對行道樹和公用事業管線的位置,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應該根據下列原則,進行統一安排:
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樹和各種公用事業管線必須保持適當的間距,地下管線的外緣一般應該距離行道樹中心零點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難的,至少應該保持零點五米的距離。架空線高度一般應該不低於八米,高壓輸電線應不低於九點五米。
二、行道樹的株距,市區為六米,近郊為五米。在現有超高壓輸電線路下面和離電桿中心三米、離消防龍頭一點五米以及道路轉角孤線範圍內,不種行道樹。
三、新設電力、電訊線路,應該儘可能採用地下電纜。現有公用設施進行改建和維修時,應該儘可能加以改造或改進裝置。
四、現有行道樹位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該在改建和拓寬道路時,適當調整或重新安排,儘可能使行道樹和各種公用事業管線等保持適當的間距。
城市建設部門在核定管線執照時,應該和園林管理部門聯繫,取得一致意見,園林管理部門種植行道樹,應該向城市建設部門申請執照。
第三條行道樹的種植應該不誤季節,適時進行,並按照下列要求,提高種植質量:
一、新種和補種行道樹,市區樹幹胸徑應該在七厘米以上,在主幹三米處分叉;近郊樹幹胸徑應該在五厘米以上,在主幹二點五米處分叉。
二、在同一條道路上一般應該做到品種統一,規格一致,如果條件上有困難,可以分段安排。
三、新種和補種行道樹的樹穴應該不小於一立方米;原有土壤不適合樹木生長的,應該調換;種植時,應該施工基肥;根部需要帶土的樹種並應注意挖樹的質量。
現有行道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該逐步進行調整。
第四條對行道樹必須按照季節適時修剪整枝,做到樹冠圓整,樹勢均衡,整齊美觀,並力求避免樹枝接觸架空線,在可能條件下,爭取保持零點五米至一米的距離。在郊區道路兩旁無干擾的地方,應該儘量讓行道樹向上生長。
行道樹和公用設施發生干擾時,公用事業部門應該通知行道樹管理部門處理,不得擅自剪枝、移植或砍伐;如遇緊急情況,應該由雙方立即派員到現場協商處理。在道路、公用設施和房屋修建施工中涉及行道樹時,有關部門應該和園林管理部門聯繫處理,切實避免損壞樹木。
行道樹和架空線發生嚴重干擾,園林管理部門用正常修剪方法不能解決時,可將樹冠開叉,留出空道,使線路暢通。公用事業部門應該加強架空線高度,以減少干擾,確保全全。如果樹冠影響路燈照明,除由園林管理部門進行適當修剪外,供電部門應該有計畫地、逐步地將路燈燈臂改裝伸長。
第五條有關管理部門對行道樹應該定期鬆土、加土,儘可能定期施肥,以利樹木生長,並積極做好樹木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對於因蟲害侵蝕而造成的樹洞,應該及時堵塞,防止樹木枯死。在颱風季節,應該加強保護工作,事先及早加固,事後修整,減少樹木損失。
公用事業部門在管線工程竣工復土時,必須使用好土,不得將三合土、煤渣、石灰、柏油等雜物填入樹穴;如原土較少,必須增添新土,以利樹木生長。
第六條對行道樹的管理應該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適當劃分。市區主要道路行道樹和重點綠化地段的種植、養護、管理,由市園林管理處成立專業隊負責,其它道路的行道樹和街頭綠化地段,由各區負責。
第七條嚴格制止任意砍伐行道樹和折樹枝、剝樹皮、挖取樹下泥土、傾倒垃圾等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對破壞行道樹的單位和個人,應該根據情節輕重,責令賠償、補種,或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條各部門、各單位應該教育職工、青少年學生和人民民眾愛護樹木和綠化地段,認真貫徹執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委員會公布施行的上海市樹木綠地保護管理辦法,樹立保護樹木、熱愛綠化的良好風氣,對於保護樹木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該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九條衛星城鎮和近郊工業區、郊區主要道路行道樹的種植、養護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試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發布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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