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的辦法(修正)

198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9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訂並重新發布 根據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修訂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的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4.01
  • 實施時間:2002.04.01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商在本市投資開辦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才能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進制造技術和製造工藝,生產本市急需的新產品(包括新材料、關鍵元器件、零部件)及促進本市新能源開發和利用;
(二)採用先進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產品產量、質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動行業技術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關鍵性技術專利和技術訣竅(包括先進配方)。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由市科委統一印刷),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轉報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請書後,必須在一個月內會同市外資委、市經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核,並由市科委出具審核證明。外商投資企業憑審核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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