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

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成立於2005年10月26日。由公廁行業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社團法人,是全國第一個獨立的公廁行業專業性社會團體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是經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旨在研究、豐富、弘揚廁所文化,改善城市公廁供給、生產和服務品質,整合公廁行業資源,規範行業管理,加強國際、國內廁所文化、技術與管理經驗交流,架設溝通政府、企業、社會和市民之間的橋樑,為不斷提高城市環境和文明水平而竭誠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
  • 地點:上海
  • 性質:共有
  • 職能:公測協會
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的主要任務,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章程,

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是搭建一個能溝通政府、行業企業、社會公眾的平台,凝聚公廁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引導他們了解、貫徹政府相關政策,設計、開發、建設符合規範要求、適合公眾需求的公廁新建築、新產品、新技術和服務項目,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
二、通過這個平台,能協助政府,改善公廁供給和服務。
三、通過為政府收集、反饋相關廁所服務信息、提供諮詢服務、引導沿街公共建築業主參與廁所服務供給等方法,促進公廁布局合理、數量適度、品質優良、環境優美,進一步提高公廁服務品質。
四、協會還將加強公廁文化、技術的研究,加強國際、國內廁所文化、技術交流,通過豐富公廁文化內涵、提高公廁技術含量和專業水平,來改善公廁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使城市公廁品質和服務水平得以提高,更好地公眾提供廁所服務。

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公共廁所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Toilet Association 。縮寫:S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由從事和支持公共廁所及其相關產品研究、供給、設計、建築、生產、清潔維護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研究、豐富、弘揚廁所文化,改善城市公廁供給、生產和服務品質,整合資源,規範管理,加強國際、國內廁所文化、技術與管理經驗交流,架設溝通政府、企業、社會和市民之間的橋樑,為不斷提高城市環境和文明水平而竭誠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開展廁所文化研究,形成廁所文化研究交流中心,豐富、弘揚廁所文化,改善公廁形像;
(二)制訂公廁管理、服務公約,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訂有關建築設計、產品技術標準的建議,參與有關標準的制訂;代表公廁領域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相關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收集、整理、發布公廁領域政策、信息,引導領域企業設計、開發、建設公廁新建築、新產品、新技術和服務項目;反映企業需求,組織市場拓展,推介行業設計、產品、技術和服務;組織領域企業開展反傾銷、反不正當競爭活動,規範市場,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四)開展公廁領域培訓,培訓公廁建築設計、產品技術、管理、作業、維護等各類人員;提供公廁建築設計、技術、管理經驗、作業方法等諮詢服務;與科研機構、院校合作,開展講學等活動,傳播廁所文化、技術和管理維護經驗;
(五)協助政府管理部門改善公廁供給、建築、生產和管理,參與制訂公廁發展規劃、建築設計標準、產品技術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促進公廁布局合理、美觀衛生、舒適人性、服務優質;
(六)承擔政府部分轉移職能或接受政府委託,開展公廁評估論證、調查、統計、評比、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七)架設溝通政府、企業、社會、公眾之間的橋樑,反映公眾如廁需求,反饋公眾用廁意見,維護公眾如廁權益;
(八)編輯、出版公廁文集、專著、畫冊、會刊和交流資料,建設相關網站,搭建交流平台;
(九)加強公廁領域國內外合作、交流,引進國外先進公廁建築設計理念、產品設備、技術,參加世界廁所組織、國內廁所組織各類交流、合作活動;加強與其它協會、社會團體等非政府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加社會大型公益活動。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文化研究,權益維護,業務培訓,諮詢服務,準入審核,交流合作,出版圖文。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其它單位和個人利益;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凡本市從事和支持公共廁所研究、設計、建設、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四)努力完成本協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二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議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二)提議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三)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討論通過協會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審議通過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理事單位代表制,即被選舉的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自然擔任理事。理事單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協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追認。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實施對協會的領導職能,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檢查、督促協會工作計畫的實施;
(三)審議通過提交理事會決定的有關檔案;
(四)審定授予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等事項;
(五)批准會員入會;
(六)決定對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會員的懲戒措施。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其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對公廁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等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指導本協會工作。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 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人民幣三萬元,由本協會發起人之一—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全額出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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