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

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10年5月,經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公安局,是一個由從事網路信息服務、數據服務和安全服務的管理機關、科研單位、研發廠商、服務廠商以及計算機網路用戶、信息網路安全愛好者等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
  • 縮寫:SINSAA
  • 成立時間:2010年5月
基本資料,成立背景,協會會員,網路社會徵信網,協會章程,

基本資料

成立背景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社會信息化工作的全面推進,信息技術和網路套用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影響也日益顯著。信息網路的有效管理和安全可靠性成為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因此也成為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民眾關注的焦點。協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團結和組織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信息網路安全建設的力量,全面推動我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技術的普及、套用和發展,提升廣大計算機用戶單位和個人的安全意識及安全技能,增強計算機信息網路用戶的安全防範能力,維護上海網路信息產業的綠色生態環境建設,逐步建立完善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障機制,確保社會經濟、文化各方面的穩定和諧發展。
協會目前擔負著構建上海市信息安全聯動機制、信息安全領域的產品測評、安全信息發布、安全體系評估、等級保護制度具體實施和相關安全人員培訓、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等工作,是一個在政府部門、企業單位、個人用戶等社會各界之間起著橋樑和紐帶作用的權威組織。

協會會員

目前協會成員近百家,不僅涵蓋了政府部門、科研機構、宣傳媒體等智庫機構,同時不少國內的ICP、ISP、IDC廠商、信息安全廠商及通信運營商也加入其中。協會既是一個專家學者講座交流的論壇,又是一個廠商與客戶溝通互動的平台,也是一個提供公信力保障的評價機構,更是本市在信息安全管理領域層級最高、組織結構最為緊密、行業涵蓋最廣及公信力最強的社會組織。
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1)具備法人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本市網路安全領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門、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和信息服務單位、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和產品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2)從事信息網路及網路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家學者,也可以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網路社會徵信網

隨著本市社會信息化全面推進,信息技術和網路套用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信息網路的安全可靠性成為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寧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成為了各級政府和社會民眾的關注焦點。
在上海市公安局的關心和支持下,網路社會徵信網誕生並逐漸成長起來。網路社會徵信網自成立以來,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結合上海市公安局日常工作,對不良網民及網站進行整治並曝光,團結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開展不良網站舉報活動,促進網際網路信息網路安全的保護工作,力爭為廣大網民提供一個良性的上網環境。網路社會徵信網還大力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廣大網民提供各種便民服務而不斷努力。

協會章程

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章程
(2011年3月29日,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縮寫SINS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信息網路安全領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門、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和信息服務單位、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和產品開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和信息網路用戶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管理機關規範和加強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的管理,維護本市信息網路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保障信息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政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部門宣傳監督落實國家及職能部門有關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計算機及網路用戶的安全意識和安全保護水平;
(二)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計算機及其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控,檢測信息網路安全漏洞,評估網路安全等級;
(三)承擔業務主管部門所委託的對計算機及其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培訓以及安全技術服務;
(四)開展計算機與網路安全技術公眾服務,防範信息網路安全事故的發生;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對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信息網路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建立全社會聯動機制,維護本市信息網路正常運行;
(五)開展信息網路安全的論證、評審和諮詢服務,進行市場調研和預測,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諮詢;辦理政府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促進信息網路用戶之間以及IT企業與機關、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研討信息網路安全課題,推廣行之有效的網路安全管理經驗;組織開展信息網路安全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
(七) 協助管理機關評審、鑑定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成果,推介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產品,監理網路安全工程;
(八)組織信息網路安全講座和學術論壇,推廣普及網路安全知識,活躍學術交流,編輯出版信息網路安全刊物、理論專著;
(九)建立和加強同國內外計算機及信息網路安全組織的聯繫,促進國內與國際間的交流,繁榮信息網路安全的學術研究。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安全服務、交流研究、專業培訓、編輯出版。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合法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在本會的業務相關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有志在信息網路安全領域從事有益的工作;
單位會員
與本協會業務有關,具備法人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本市網路安全領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門、網際網路運營服務和信息服務單位、信息網路重點保護單位和使用單位、從事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服務和產品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
從事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家學者,有加入本會意願,承認本會章程,可以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規發展會員工作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辦理完成相關入會手續後,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受委託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代表一般沒有投票權,但如果該理事事先對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充分了解,並給予該代表關於投票的特別授權,該代表應享有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以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章程經2011年3月2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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