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是上海市為了創造就業條件,促進勞動者就業,推動本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2006年3月1日起
  • 類型:地方性法規
  • 所屬地區:上海市
簡介,內容,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簡介

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創造就業條件,促進勞動者就業,推動本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勞動者就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與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行城鄉一體的促進就業政策,並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規模,控制失業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率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將促進勞動者就業作為調整經濟結構、制定產業政策和編制城市規劃時統籌考慮的重要因素。
市人民政府通過發展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非正規就業、自謀職業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增加就業途徑。
市人民政府通過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工資指導價位、調整社會保險政策和建立保證工資發放,預防、解決欠薪的機制等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資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就業的影響進行評估審核。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促進就業的政府投入。政府投入包括:
(一)國家有關促進就業的稅費減免;
(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促進就業的財政性經費投入;
(三)由政府負責籌集的公共基金對促進就業的相關投入;
(四)國有資產收益中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
(五)政府的其他投入。
本市促進就業的財政性經費投入,應當根據就業狀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就政府促進就業的情況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
本市建立政府促進就業責任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人數、落實促進就業政策、促進就業資金投入等指標,列入對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定期研究促進就業工作,協調、完善與促進就業相關的重大政策,指導並督促促進就業政策的落實。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調整與促進就業有關的重大政策時,應當聽取工會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公益性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本市的勞動者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培訓指導、開業指導以及受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事項等服務;
為本市的用人單位提供免費的招聘信息發布、用工指導、招退工登記備案等服務。
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本轄區居、村民委員會的實際情況設定就業援助員,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職業供求、職業培訓、工資指導價位等勞動力市場信息;
通過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職業介紹、職業培訓、開業指導等就業服務的方式,幫助勞動者提升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實現就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階段的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制定與勞動力市場需求相適應的職業培訓和職業學校教育計畫。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確定職業培訓經費補貼的職業目錄,制定補貼的標準。
職業培訓經費補貼的職業目錄和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理規劃和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用於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的公共實訓基地。
公共實訓基地對職業培訓機構實施的符合市場需求或者產業發展方向的培訓項目免費開放。
本市推行青年職業見習制度。政府通過提供職業見習補貼等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為青年提供職業見習崗位。
第十二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職業(工種),用人單位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鼓勵本市企業或者行業組織制定崗位技能規範或者要求,實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和生產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勞動者通過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實現就業。
勞動者可以採取靈活的方式自願組成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從事以適應社區服務需要為主的小規模經營活動。
經政府認定的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宣傳教育形式,引導勞動者樹立適應市場需求的就業觀念,通過多種途徑實現就業;引導學校和用人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採取措施穩定就業崗位。
各類學校應當將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納入素質教育的內容。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市場需求狀況,調整專業和課程設定,開展就業指導,提高學生就業能力。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通過最佳化創業環境,為自主開業的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開業培訓;
(二)開業場地方面的扶持;
(三)市場信息、風險防範和政策等方面的諮詢。
第十六條
本市推進和組織建立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對勞動者自主開辦小企業或者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給予開業貸款擔保和貼息。
第十七條
對當年新吸納本市勞動者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從事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範圍,並實行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扶持、組建的公益性勞動組織,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主要安排就業願望迫切但難以通過市場實現就業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並予以必要的就業保障。
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勞動組織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勞動,由政府給予崗位工薪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由公共財政出資或者實行公共政策所形成的勞務崗位,應當優先提供給就業困難人員。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其他就業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本市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有利於保持失業保險政策的穩定和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餘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等有利於促進就業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本市失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失業登記,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與職業指導,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和相應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合的就業機會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失業保險機構可以決定其退出失業登記,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退出失業登記後需要申請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裁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企業因市政建設、環境保護等非市場原因導致裁員的,政府應當安排相應資金,幫助企業做好相關人員的轉崗培訓和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契約、勞務派遣、勞動標準、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等規定的監察。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招聘信息,不得以性別、年齡等為由拒絕錄用應聘者。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契約、勞動標準、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規定。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職業介紹等中介活動,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對無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並獲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範,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職業培訓、失業保險、公共實訓、公共就業服務等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各項就業服務工作,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或者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2月2日召開會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中“在調整經濟結構、產業政策和編制城市規劃時,將有利於促進勞動者就業作為重要因素統籌考慮”的表述不夠規範,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率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將促進勞動者就業作為調整經濟結構、制定產業政策和編制城市規劃時統籌考慮的重要因素。”(草案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有的部門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的規定過於原則,不能滿足對特殊職業(工種)進行職業資格培訓及管理的要求,同時,也缺少對企業和行業組織實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素質的規範。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職業(工種),用人單位應當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鼓勵本市企業或者行業組織制定崗位技能規範或者要求,實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和生產服務水平。”(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增加學校加強對學生就業指導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各類學校應當將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納入素質教育的內容。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市場需求狀況,調整專業和課程設定,開展就業指導,提高學生就業能力。”(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關於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的規定,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完全一致。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將該條修改為:“本市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有利於保持失業保險政策的穩定和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餘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等有利於促進就業的事項。”(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規範力度不夠。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參照《上海市勞動契約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實施裁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現在存在不少任意擴大勞務工使用的情況,政府應當對這種行為加強監督。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契約、勞務派遣、勞動標準、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等規定的監察。”(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市促進就業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視。今年以來,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立法調研,分別聽取了政府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法院、企業、中介組織、社會團體和就業援助員、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多次與市政府法制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立法中的重點問題進行論證。2004年11月27日,財經委員會還專門聽取了韓正市長的意見。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草案)》)及其說明後,財經委員會再次聽取了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教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和部分市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2004年12月20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對《若干規定(草案)》及其說明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委員會認為,為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前提,也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和使命。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近年來,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認真貫徹了“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隨著上海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本市就業矛盾仍然突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同時並存,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加速向非農領域轉移,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互相交織。促進就業將是本市當前和今後長時期內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鑒於就業問題涉及到多個方面,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各不相同,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構建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協調合作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促進工作,是必要的。
財經委員會認為,目前,國家有關促進就業的立法還在調研過程中。上海按照《憲法》、《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將一些在促進和擴大就業工作中富有成效的做法,以及控制失業率、保證政府投入、明確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法律地位、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監管等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明確,為本市的促進就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是可行的。
財經委員會認為,《若干規定(草案)》已基本成熟,可以提交常委會審議。同時,為使法規更具操作性,建議對《若干規定(草案)》中的以下內容作進一步的明確、修改和補充。
一、關於促進就業的方針原則
不斷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提高勞動者的勞動待遇,不僅有利於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權和健康權,而且對促進就業,穩定就業崗位,控制失業具有積極的作用。為此建議,在《若干規定(草案)》中增加有關提高就業質量、穩定就業崗位的內容。
二、關於政策調控
《若干規定(草案)》第三條已經規定,在作出調整經濟結構和產業政策、編制城市規劃、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及布局等決策時,應當對與就業有關的情況進行評估,將有利於促進就業作為重要因素統籌考慮。但規定的內容過於原則,不便操作,建議進一步明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細化有關評估的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
三、關於政府投入
《若干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促進就業的資金,但是沒有明確籌集資金的具體渠道。建議對此規定作進一步細化,明確將各級人民政府對促進就業的財政性經費投入,政府制定的相應收費減免政策,由政府組織的各種社會投入,以及國有資產收益中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等,列入政府投入的範圍。並明確有關政府投入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應當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
四、關於聯席會議
《若干規定(草案)》第六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建立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鑒於本市在2001年已經建立了“上海市社會就業、分配和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建議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對此機構的設定予以明確。同時,為了進一步發揮聯席會議協調各部門職能、形成政策合力、督促政策落實的作用,建議《若干規定(草案)》對聯席會議的責任機制和職責範圍進行研究,並予以規範。
五、關於職業培訓
政府應當將職業培訓納入公民終身教育體系,整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資源,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通過招投標的形式購買服務,並對購買服務的成效進行評估。培訓機構在加強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同時,還應當重視對勞動者就業觀念的培訓。為此建議在《若干規定(草案)》修改過程中,對教育和培訓資源整合、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勞動者就業觀念培訓等問題作進一步的修改和補充。
六、關於最佳化創業環境
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社會輿論,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樹立自我就業、自我擇業的創業精神。在學校學科課程標準制訂中,融入創業意識培養的內容。及時研究並制定《上海市勞動力中長期發展規劃》,引導高等教育院校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專業和課程設定,加強創業技能培訓,提升學生創業的綜合素質。通過建立創業園區或孵化基地,幫助創業者實現創業。積極拓寬和開發多種融資渠道,加大對小企業的資金扶持。為此建議針對最佳化創業環境,進一步修改和補充《若干規定(草案)》中的相應條款。
七、關於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管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的要求,要加強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門、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和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議《若干規定(草案)》增加對失業保險基金監管的規定。
八、關於企業裁減人員的規範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企業裁減人員的行為加以規範,是必要的,建議細化《若干規定(草案)》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明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用工;國有企業在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兼顧就業崗位的穩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國有企業裁減人員行為進行監管,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指導;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市政建設需要而造成企業裁減人員的,政府部門要做好綜合評估,對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幫助企業做好人員安置工作,並提供資金支持。
九、關於城鄉一體化就業
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統籌好城鄉就業,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是做好本市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建議,《若干規定(草案)》在修改過程中增加實施城鄉一體化就業政策,推進非農就業的規定。 此外,《若干規定(草案)》中部分條款和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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