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停戰協定

《中日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的簡稱,亦稱《淞滬停戰協定》。1932年一·二八事變發生後,國民黨政府雖宣布“一面抵抗、一面交涉” 的對日政策,實際上卻謀求對日妥協。因此,在軍事上阻撓和破壞第十九路軍的抗戰,在外交上依賴國聯和英、美、法等國的調停。3月4日,國聯特別大會決議,中日雙方停戰。3月24日,中日上海停戰談判在駐滬英領署舉行。5月5日同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停戰協定。協定正文5條,規定上海至蘇州、崑山一帶地區中國無駐兵權,承認上海為非武裝區,而日軍可在上述地區留駐若干部隊。除協定正文外,還有三項諒解:一、 中國取締抗日運動;二、 第十九路軍換防,調離上海;三、 中國同意不在浦東和蘇州河南部,以及龍華對岸之若干地區駐紮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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