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華職業教育溫暖工程基金會

上海中華職業教育溫暖工程基金會於2007年9月成立,是以從事職業教育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公募基金管理組織。 本基金會弘揚中華職業教青社“使無業者有業,使有業者樂業”的優良傳統,傳承中華職業教育社倡導開展的溫暖工程薪火,多渠道籌集資金,深入推進溫暖工程項目,積極推動和發展上海職業教育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中華職業教育溫暖工程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7年9月
  • 類別:從事職業教育公益事業
  • 性質:非公募基金管理組織
基金會簡介,組織結構,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

基金會簡介

上海中華職業教育溫暖工程基金會於2007年9月成立,是以從事職業教育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公募基金管理組織。
本基金會弘揚中華職業教青社“使無業者有業,使有業者樂業”的優良傳統,傳承中華職業教育社倡導開展的溫暖工程薪火,多渠道籌集資金,深入推進溫暖工程項目,積極推動和發展上海職業教育事業。
1995年,為了協助黨和政府研究和解決城鄉剩餘勞動力安量就業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職業教育社理事長孫起孟同志提出並倡導實施溫暖工程。上海中華職教社按照“為國分憂,為民效力,急人所急,雪中送炭,燈亮一盞,光灑成片,不厭其小,務求其實”的精神,組織各區縣職教社和職業院校開展上海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培訓,促進就業;開展上海郊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實用人才技術培訓,幫助農民脫貧致富;開展貧困地區學生及外來務工群體興學助教活動,資助貧困青少年接受職業教育,實行職教扶貧。13年來先後建立溫暖工程培訓基地25個,開設各種技能職業培訓班數百期,使30多萬弱勢群體直接受益。
為了推動溫暖工程長期穩定地開展,使更多的弱勢群體得到幫助,全國政協委員、中華職業教育社副理事長馬國湘先生主動捐贈人民幣2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經中共上海市委統戰部批准,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發起成立上海中華職業教育溫暖工程基金會。
基金會成立後,即開展對老少邊窮地區公益性興學助教活動。成功舉辦了全國首期護理骨幹培訓班、大眾工業學校成人中專班及貴州銅仁骨幹教師培訓班等溫暖工程項目,為職業教育、就業培訓以及支邊扶貧工作的推動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組織結構


顧問王艮仲男中華職業教育社名譽副理事長
名譽理事長黃關從男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主任
理事長於東元男上海優樂投資公司執行董事
常務副理事長馬國湘男中華職業教育社副理事長、全國政協委員
理事/秘書長張界紅男上海騰隆廣告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肖詩浩男中共上海市委統戰部黨派處副處長
理事周漢民男全國政協常委、市政協副主席
理事俞恭慶男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副主任、國家督學
理事胡忠澤男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副主任、市政協委員
理事/常務副秘書長程暑霞女上海中華職業教育溫暖工程基金會
監事陸婉女上海湘江實業公司行政助理
監事周國平男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辦公室副主任
(以姓氏筆劃排名)

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辦法》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本基金會依法受贈的各項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上述資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捐贈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營運,以及這一過程的財務工作和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基金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基金募集
第四條本基金會基金來源包括:海內外個人、企事業單位捐贈;銀行利息,基金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捐贈活動開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也將給予相應的獎勵和榮譽待遇。
第六條本基金會對海內外個人、企事業(包括國內三資企業)給本基金會的捐贈款,給予捐贈票據,納稅人在稅前扣除申報時,憑該票據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三章專項基金
第七條本基金會基金分為專項基金和事業基金兩部分。專項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捐贈及部分增值收入。事業基金是指無定向用途捐贈和部分增值收入。專項基金中除以捐贈方名稱命名的外,一般為非本金制管理。原則上由本基金會根據宗旨所規定,提出使用意見。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定向捐贈,本基金會設立以捐贈方命名的專項基金。
1、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符合本基金會宗旨;
2、協定捐贈金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定簽署後到位。
第九條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符合本基金會《章程》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其財務會計工作由本基金會負責。第十條根據需要,捐受雙方及相關方面共同組成工作機構,負責相關事項;專項基金是本基金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體現捐贈方的意願,但須規範,由捐受雙方商定。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按照雙方對捐贈資產的約定,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第十二條 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第十三條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專項收入和其他特殊約定部分外,以此為基數,將其60%部分轉為事業基金,40%進入經費管理。經費主要用於宣傳、項目管理等業務及財務管理費用。第十四條凡本基金會決定資助的社會公益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款項,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條根據需要,受贈資產的使用,應與受資助方簽訂資助協定;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資產,依法保護捐贈者利益和本基金會聲譽。
第五章基金營運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通過投資股市、房產等多種形式,積極實現捐贈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為了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主動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基金會開展相關業務,必要時,可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這一工作。
第十八條有關基金營運事項,必須事前做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畫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六章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依據資助項目的申請,組織專家立項評估及理事會審批,負責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及鑑定驗收。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每年編制年度資助預算計畫,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按計畫實施。資助預算計畫內的項目由理事會實施分級審批(具體審批程式另行制訂)。資助預算計畫外的項目,由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基金營運事項及資助項目的討論形成決議的,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實行獨立會計核算。
第二十三條財務實行預決算管理,規範審批程式,明確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受贈物資折款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轉贈受援方;用於本基金會工作部分,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物資不適於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基金財務工作報告和會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審計等部門及本基金會監事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每年邀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基金收支進行審計,並將結果向理事會報告,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建立完整的捐贈檔案資料,使每一項資金的使用都有案可查。各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及時向捐贈方通報。定期向捐資人提供協定執行情況,實行透明管理,讓捐贈人滿意放心。
第二十九條接受捐贈人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查詢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第一屆理事會2007年12月12日理事會議審議通過,正式試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本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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