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
  • 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類型:檔案
  • 時間:2000
簡介,暫行辦法,

簡介

關於發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公司字〔2000〕42號
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行為,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確定為試點的上市公司應繼續做好試點工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年 四月三十日

暫行辦法

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方式增資發行股份(以下簡稱“公募增發”)的行為,建立市場約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依法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三條 申請公募增發的上市公司原則上限於以下範圍: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規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潛力的公司;
(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小於總股本25%或15%(總股本為4億股以上時)的公司;
(四)既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
第四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淨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後一般應運營12個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五)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七)公司申報材料無虛假陳述,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公司應保證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
(八)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占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第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募增發,必須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意見,並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核心小組應按規定對該發行項目進行評審,並同意推薦。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負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公募增發申報材料。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按下列程式申請核准公募增發:
(一)上市公司的發行申請及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自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後,中國證監會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就本次發行的有關事宜作出決議,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涉及股東利益協調問題,須提請股東大會表決。有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應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併公告。
(二)股東大會須就本次發行的數量、發行定價方式、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上市公司應當按規定公布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批准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三)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上市公司擇定時間刊登招股意向書及發售辦法。核准後的招股意向書有修改時,應事先徵得中國證監會同意。
(四)發行價格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刊登發行公告,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網際網路網址,供投資者查詢,招股說明書應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募集資金轉入上市公司帳戶,經註冊會計師驗資後,上市公司發布股份變動公告,並公布新股上市時間。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審慎地作出發行當年的盈利預測,並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作出敏感性分析與說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預測,則應在招股意向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風險警示。
第八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應按照《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擔任本次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參照《證券公司承銷配股盡職調查報告指引(試行)》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主承銷商及上市公司應保證在有關本次發行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不向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和補償,並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承諾函。
第十條 在獲準發行後,上市公司與主承銷商應組織市場推介活動,在不超越招股意向書的範圍內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情況。主承銷商應組織承銷團成員為本次發行出具研究分析報告,並應遵循《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後,凡不屬於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預測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及其聘任的註冊會計師、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80%的,如無合理解釋,上市公司董事長及其聘任的註冊會計師、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在指定報刊公開道歉。中國證監會實行事後審查,如發現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虛假盈利預測報告誤導投資者的,將予以查處;如發現註冊會計師違規,存在重大疏忽、遺漏或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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