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民政局

三門縣民政局是三門縣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門縣民政局
  • 地區:三門縣
  • 主要職責數目:19
  • 性質: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辦事指南,

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組織、協調救災工作;
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
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
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工作。
(三)實施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四)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研究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社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社區建設。
(五)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傷亡撫恤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工作;
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七)負責縣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依法監督民間組織活動,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
(八)研究並提出我縣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修訂建議;負責鎮、村(居)的設定、撤消、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負責我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審核工作及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
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提供地名信息。
(十)組織、協調、指導本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堪定和管理;
調查和調處本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鎮、村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負責本縣行政區域信息的發布。
(十一)研究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協調指導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報批社會福利企業,對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二)主管縣內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三)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十四)負責灘坑水電站庫區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幫扶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協調縣際之間社會救助的工作;協調、管理社會慈善工作,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十六)負責我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推進老齡事業發展。
(十七)負責我縣福利彩票的銷售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計畫、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址:三門縣海遊街道交通路499號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職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科室和下屬單位工作;負責調研和起草綜合性材料;
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辦、檔案、信訪、保密、安全、會務、接待及後勤服務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考核培訓、職稱評聘、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負責民政事業發展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局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負責人:奚基飛
2、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科(社救科)
職責:擬定全縣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實施辦法;
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並統計上報災情;
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組織指導災區緊急救助、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
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
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方案;
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指導各鄉鎮的救災救濟工作。
負責人:葉以孟
3、優撫安置科
職責:負責檢查、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各項優待撫恤政策;
負責烈士和革命殘疾軍人的審查報批工作,對革命殘疾軍人按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和發放優撫金;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維修工作;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組織開展“雙擁”活動,協調解決軍地之間的有關事宜。
負責人:俞高友
4、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基政科)
職責:負責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
負責指導本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承辦行政區劃工作;負責本區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
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眾自治組織工作;
指導社區建設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人:馬武會
5、民間組織管理科
職責:負責受理全縣性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負責受理縣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依法實施民間組織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負責查處本縣行政轄區內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民間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法組織;
指導、監督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負責人:葉 輝
6、行政審批科
職責:積極努力學習民政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政策熟、業務精;
嚴格把好民政許可審核關,履行好民政審批職責;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對辦證民眾熱情相待,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樹立好視窗形象;
堅持原則,不循私情,配合各相關科室工作;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地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保羅大酒店三樓)
負責人:葉 輝
7、社會事務科
職責:指導和協調殯葬管理所、民政工業辦公室工作。
負責人:蘆光偉

事業單位

1、三門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地名辦)
職責:編制城區地名規劃;編制出版城區地圖;編制出版行政區劃圖;辦理地名的命名、更名;負責區劃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區、農村門牌編制、上牌、發證);負責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審定工作。
負責人:馬武會
2、三門縣民政工業辦公室
職責:負責審查、申報社會福利企業設立、證書變更工作;協調國稅、地稅部門聯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年檢年審工作;承擔殘疾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管理福利企業。
負責人: 蘆光偉
3、三門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休所)
職責:接收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休所的住房、附屬設施和公共財產;管好用好離退休經費,按時發放軍休人員生活費;組織軍休人員的政治學習,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辦公地址:三門縣海游鎮人民路159號(三樓)
聯繫人:俞堯達
4、三門縣殯葬管理所
職責:宣傳、貫徹、執行殯葬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縣政府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監督、管理、指導殯葬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殯葬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本轄區的殯葬服務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負責公墓建設報批工作。
辦公地點:三門縣海游鎮交通路499號
負責人:蘆光偉
5、三門縣綜合福利院
職責:負責城區範圍內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居住所和法定贍養人的“三無”老人收養工作;負責縣範圍內棄嬰、孤殘兒童的收養、醫療、康復、生活、學習及送養工作;負責開展社會自費人員的托養服務工作。
辦公地點:三門縣海游鎮交通路499號
負責人 : 何慧琴
6、三門縣婚姻登記處
職責: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辦公地址: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保羅大酒店三樓)
負責人:葉 輝
7、三門縣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站)
職責: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辦公地址:三門縣海游鎮交通路555—1號
負責人: 李 昶
8、三門縣殯儀館
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殯葬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殯葬法規;在縣殯葬管理所的監管指導下獨立開展經營管理和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全縣遺體運輸、存放、火化以及骨灰暫存等殯葬業務;負責為喪屬提供殯儀服務場所及設施;負責殯葬用品和祭品的銷售;負責運靈車輛的使用以及館內出入車輛的管理;負責館內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物資進出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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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三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老齡委,歸口管理)
職責: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實施辦法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配合督促檢查保護老年人權益法規的貫徹落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有關信息;指導老年人協會工作。
辦公地址:三門縣海游鎮光明路181號
負責人:林翠娟 

辦事指南

墓葬管理
1、鄉村公益性墓地(包括公益性骨灰存放處、骨灰堂)建設
(1)建設範圍
鄉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建設,人口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為單位建立。鄉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或村負責興辦、管理,不得對外經營,並接受縣市殯葬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2)申辦程式
建設鄉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審核同意後,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還應依法向計畫、國土、規劃、林業等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3)申辦人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建造鄉村公益性墓地,必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①申請報告;
②建墓的可行性報告,
③墓地設計方案、圖紙;
④國土、林業等部門審查意見,規劃部門選址審查意見。
2、經營性公墓建設
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浙江省公墓建設規劃(1999年—2010年)》的要求,必須從嚴審批興建公墓。
(1)建造範圍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經營性公墓應由縣(市)民政部門直接興辦和管理,民政部門興辦有困難的,也可以與鄉鎮或其他部門聯辦。
(2)申辦程式
經營性公墓由縣級民政部門或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由同級計畫、國土、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市(地)民政部門匯集上述材料,提出審核意見,書面請示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批覆同意後可以興辦或擴建。公墓竣工後,由省民政部門和公墓所在地參與公墓建設審批的部門以及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共同驗收,驗收合格的,市民政局發給《公墓服務證》後方可開業。
(3)申辦人應提交的材料
經營性公墓初審,公墓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請書,
② 可行性報告,公墓規劃圖以及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建設材料
① 初審材料和縣(市)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② 計畫、國土、建設、林業等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3、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出售
(1)死者家屬,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為死者購買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憑死者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到公墓單位購買,並領取墓穴使用證或骨灰存放證。該證是公墓單位和用戶之間的民事契約,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① 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② 死者姓名;③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規格(墓穴面積、墓碑高度與面積)、位置;④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價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單位和用戶可以在合法範圍內作其他約定,在墓穴使用證或骨灰存放證上註明。
(2)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內,用戶可以向骨灰公墓單位要求延長使用期,並就續用墓穴的有關事項達成協定,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用戶未來處理骨灰的,由公墓單位統一深埋。
鄉村公益性墓地墓穴、骨灰存放處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參照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規定執行。
4、殯儀館辦理喪事手續
1、辦理手續……
地名管理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
(一)服務對象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人民民眾。
(二)服務程式和需提供材料
1、地名的命名
命名範圍:縣城寬16米或長1000米以上的街路、住宅區、單位建築物、市場、遊樂場所、公共廣場、立交工程、大型橋樑、碼頭、江堤、公園等地名。
(1)辦理程式:由建設單位向縣地名辦申報-→縣地名辦實地踏看,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由建設單位填寫《地名命名、更名申請表》一式叄份-→上報縣政府審批-→收到縣政府批文後由縣地名辦核發《地名命名、更名審批表》-→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公布批准的標準地名。
如需召開命名座談會或地名聽證會的,由縣民政局召集舉行。
(2)建設單位需提供材料有:地名申請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地規劃許可證、公司或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規劃批准的建築物平面圖等。
命名範圍:縣城寬16米和長1000米以下的路、弄名稱,鄉鎮路、弄、住宅區、自然村、公園、廣場、一般橋樑以及大型建築物名稱。
(1)辦理程式:由建設單位向縣地名辦申報-→縣地名辦實地核查,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後-→由申報單位填寫《地名命名、更名申請表》或《建築物名稱命名表》一式叄份-→建築物名稱和其它需要公告地名在《新三門》公告無異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2)需提供資料有:地名申請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物平面圖,大型建築物還需提供發改委批准立項報告、土地證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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