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免稅

三自免稅是對自養、自宰、自食牲畜,稅法有免徵屠宰稅的規定,簡稱“三自免稅” 。 但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應納稅。這主要是照顧人民宰殺自養的牲畜,藉以鼓勵生產。國務院於1956年1月3日批准,將農牧民自養、自宰、自食牲畜免稅規定,改為限量免稅。同時取消對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的“三自”免稅規定。現行屠宰稅規定,農民宰食自養的豬、羊,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


1959年1月,對人民公社敬老院“三自”的生豬,給予免徵屠宰稅照顧。1965年9月,對農民在春節前後40天內屠宰自養的生豬,給予減征50%屠宰稅的照顧。農民平時屠宰自養的生豬,也給予減征30%屠宰稅的照顧。同年12月,廣東貫徹國務院指示,自1966年1月1日起,對國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經營的生豬、農民屠宰的自養生豬,不論自食或銷售,不分平時和節日,屠宰稅一律按應納稅額減征30%。1971年2月,省革命委員會發出《關於改進生豬屠宰稅徵收辦法的通知》,對傷豬、頑豬和淘汰的公豬、母豬(不包括閹割育肥的公豬、母豬),經生產大隊證明,毛重在30公斤以下的免稅,毛重在30公斤以上的按應徵稅額減半徵收。1973年4月,廣東對農民“三自”羊和部隊“三自”牲畜免徵屠宰稅。1984年12月,對部隊自宰、自食牲畜,也免徵屠宰稅;屠宰病、死豬、羊,經檢疫部門證明,免徵屠宰稅;農業和科研單位屠宰專供製造疫苗或試驗免疫用的牲畜,免徵屠宰稅。1986年3月,對國營華僑農場的屠宰稅從1985年起,5年內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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