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農業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三亞市農業龍頭企業貸款財政貼息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為加快我市農業龍頭企業發展,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經營,規範市財政貼息扶持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政府對農業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貼息扶持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於市農業龍頭企業的貸款貼息扶持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是指各類銀行(含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向農業龍頭企業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範圍的貸款。
第四條 資金安排遵循合法合規、扶優扶強、貼息為主、扶持為輔、額度控制原則。
第五條 貸款貼息及扶持對象。被國家、省、市政府認定的在三亞市註冊的各農業龍頭企業;在三亞設有分機構,從事農業開發項目,經營活動的農業龍頭企業。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發放的農業龍頭企業貸款可享受貸款貼息。
第六條 貸款貼息範圍。
(一)貸款貼息資金主要用於農業龍頭企業貸款從事跟本轄區有關的農業項目的生產、加工、銷售、農產品流通服務、研發和先進技術引進等,不得用於補充經費和接待等開支。
(二)國家或省財政已貼息的,三亞市按同等標準獎勵貼息。逾期貸款產生的利息不予貼息。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不予貸款貼息。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破壞生態環境的,違反城市規劃的,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貼息。經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再享受貸款貼息。
第七條 貸款貼息額度。
國家級龍頭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省級龍頭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含3000萬元),市級龍頭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貸款貼息只能用於一年以上的貸款,貼息期限不得超過2年(含2年),超過2年的只按2年貼息,不滿2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超過貼息標準的,超過部分不予貼息,逾期還款不予貼息。
第八條 貼息標準。
(一)貼息標準以貸款發放當年央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的50%為標準貼息率,實際貸款利率高於標準貼息率的,按標準貼息率貼息。
(二)農業、林業、漁業部門根據本行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企業申請,擬定下一年度貸款資金需求,市金融辦匯總後測算貸款貼息需求,並於每年9月份將貼息資金需求計畫報市財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預算內統籌安排。
第九條 申報程式。
(一)貸款貼息遵循先用後補原則,採取事後貼息方式。農業企業在金融機構發生貸款並按照貸款契約(協定)約定的時間內全部結清貸款,並將貸款資金足額投入到生產後,才能申請貼息。
(二)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貼息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農業龍頭企業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2.《三亞市農業龍頭企業貸款貼息申請表》;
3.銀行放貸憑證:項目貸款契約、擔保契約(有擔保的提供)的貸款憑證、銀行借據憑證、銀行結息憑證及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的憑證;
4.企業歸本息憑證,經貸款行蓋章確認;
5.企業在國稅、地稅部門正常納稅的憑證。
(三)申報時間
各類農業龍頭企業按照要求,根據農業生產季節性、貼息時效性,採取按一年上下半年兩次申報貼息。
第十條 審查程式。
市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貼息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後由市金融辦匯總,形成統一的審核報告和報表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發放。
第十一條 貼息發放程式。
市金融辦接到市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材料後,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報送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收到市金融辦審核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和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二條 貼息資金的監管。
(一)農業龍頭企業貸款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範、有效和安全。市監察局、審計局和財政部門每年要對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農業龍頭企業違反貼息資金使用規定,採取虛報、假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追回貼息資金,三年內不得享受貼息政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建立貼息扶持長效機制。
(一)市金融辦負責協調、督促金融機構積極向農業龍頭企業貸款,指導金融機構為農業龍頭企業貸款申報財政貼息資金,組織相關部門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貸款財政貼息申報材料,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經辦金融機構政策落實情況。
(二)市財政局負責農業龍頭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撥付工作。
(三)市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各轄區政府等相關部門負責指導農業龍頭企業發展生產和經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做好貼息申報資料的審核工作。
(四)市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海島使用權、農機漁船、林權等多種形式的農業經營性資產抵押登記制度,擴大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範圍,有效幫助農業龍頭企業獲得貸款。
(五) 建立農業龍頭企業貸款貼息資金信息公開制度,市財政局撥付貼息資金後在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網站公開貼息資金髮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三亞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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