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

《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試行)》是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7日
  • 發布單位:三亞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1〕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21年8月31日經七屆市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覆蓋面,構建以普惠性托育機構為主的幼托服務體系,促進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辦發〔2020〕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606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各區可結合屬地實際,依據此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是指設立條件、托育質量達到市三級托育機構以上辦托水平,受政府委託和資助提供嬰幼兒托育服務,並按照協定價收取嬰幼托育費的托育機構。
第四條 按照“質量優先,普惠為本”原則,構建普惠性托育機構分類認定指標體系。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三亞市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等級評估標準(試行)》,對全市托育機構實行等級評估分類,分市示範級、市一級、市二級、市三級托育機構。
第五條 按照成本分擔原則,合理劃分政府、社會、家庭成本分擔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金補助撥款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投入穩定增長長效機制。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全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監督各區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與管理。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具體制定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補和管理。
第七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托育機構日常管理,監督管理辦托行為,提升辦托質量和辦托水平。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年度財政預算,落實普惠性托育機構資補經費,確保按時足額劃撥到位,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式
第八條 凡符合區域托育機構建設發展布局規劃,由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且辦托規範、安全、有質量的托育機構,均可自願向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申請。
第九條 按屬地管理原則,普惠性托育機構由區衛生健康委每年組織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時間為每年3月至7月。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會同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普惠性托育機構等級評定和複評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等級評定及認定程式。
(一)普惠性托育機構等級評定
1.參加本市等級評定的托育機構,須向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和量化等級評定自查表。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整理托育機構的申報材料後,提請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
2.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定提請報告,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等級評定專家組,依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標準開展托育機構等級評估工作,評定結果在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報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3.普惠性幼稚園延伸辦托的,不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等級評定,其托班等級參照該普惠性幼稚園等級予以確認,市示範級、省一級和省示範級普惠性幼稚園的托班統一認定為市示範級普惠性托班。
4.本市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視執行效果實行動態調整。
(二)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程式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註冊、備案的托育機構,可向各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認定普惠性托育機構。
(1)證照齊全、有效,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無通報批評、無違法辦托行為等相關記錄;
(2)辦托等級評估達到市三級托育機構及以上;
(3)收費合理合規,並同意與各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承諾書,收費行為規範,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4)財務管理規範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機構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補償辦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動的正常開展;
(5)各類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五險”。
2.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需提交以下資料。
(1)《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申報表》;
(2)托育機構班級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表;
(3)三亞市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情況匯總表;
(4)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崗證)、工作人員健康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5)繳納社保憑證、托育機構對公賬戶證明、托育費收費憑證和財務審計報告等;
(6)托育機構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常規工作相關資料。
3.各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普惠性托育機構的托育機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名單在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和提出申請的托育機構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發文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托育費收費
第十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費最高收費標準為:全日托三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2300元、二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2600元、一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3000元,市示範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30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50%;計時托按每月每天1小時計算,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的15%,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托育費可以按學期或按月收取。
第十三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參照《海南省幼稚園收費管理辦法》(瓊價費管〔2017〕342號),依託市場實施動態調整,接受政府指導。
第十四條 普惠性幼稚園(不含公辦幼稚園)延伸辦托的,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費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資補政策
第十五條 建立差別化的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補撥款制度,對普惠性托育機構實行等級分類補助,鼓勵普惠性托育機構提升等級等次,改善辦園條件,提升辦園質量,充分體現財政資金與事業發展目標和辦園水平質量相適應的激勵導向作用。
第十六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所獲財政補助資金為定額補助。定額補助資金包括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
(一)建設補助資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建設的總托位數,並根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撥付的資金。建設補助資金為一次性發放。撥付標準為:建設補助資金=托育機構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總托位數。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為:
1.一級(含市示範級)普惠性托育機構10000元;
2.二級普惠性托育機構8000元;
3.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6000元。
(二)運營補助資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收托普惠嬰幼兒數(最高收托普惠嬰幼兒數不得超過機構建設的總托位數),並根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撥付的資金。運營補助資金按年發放。撥付標準為:運營補助資金=托育機構等級定額補助標準×實際在托數×在托月數。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為:
1.全日托市示範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1000元;
2.全日托一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800元;
3.全日托二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400元;
4.全日托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300元;
5.半日托、計時托定額補助標準按托育費收費比例計算;
6.普惠性托育機構經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設特殊照護的特殊嬰幼兒定額補助按該機構等級標準上浮35%(特殊嬰幼兒的認定由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證明)。
(三)為保證補助資金髮揮應有作用,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當年經濟發展水平、市場需求和其它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定額補助標準進行適當的上浮調整。
(四)普惠性幼稚園(不含公辦幼稚園)延伸辦托的,不計算建設補助資金,其托班運營補助資金參照普惠性托育機構運營補助資金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將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補助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頂算,加大市、區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形成穩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第十八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財政補助款項,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由各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將區內普惠性托育機構按機構建設情況、等級評定情況和在托人數進行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將相應的補助資金劃撥到位。補助資金按《三亞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規定保障。
第十九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師資培訓納入相關衛生健康、教育培訓項目,享受同等的培訓政策,培訓費用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年度預算。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有效期為3年(普惠性托育機構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在有效期內自願退出普惠性或停止辦托的,需以書面形式報請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退回財政補助資金(含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其中,未達1年的退回全部財政補助資金,未達2年的退回50%財政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辦托的,財政補助資金可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並取消或追回當年補助經費:
(一)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違規行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導,未按照協定約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規組織嬰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
(六)出現安全、衛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開設銀行對公賬戶,同時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備,各類財政性補助資金將劃入托育機構對公賬戶。
第二十三條 各區指導普惠性托育機構補助資金優先用於辦托質量提升,也可用於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園舍維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員“五險一金”等工資福利和人才培訓。對於滯留、截留、挪用、虛列、套取補助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移交相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內容解讀

《三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金補助和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當前,為因應我國人口生育政策,國家和海南省均已出台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有關意見,為構建以普惠性托育機構為主的幼托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規範化建設,擴大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資源覆蓋面,結合實際,配合《三亞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試行》而出台。
二、“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普惠性托育機構”指的是什麼
普惠性托育機構是指設立條件、托育質量達到市三級托育機構以上辦托水平,受政府委託和資助提供嬰幼兒托育服務,並按照協定價收取嬰幼兒托育費的托育機構。
2.普惠性托育機構的認定程式是怎樣的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註冊、備案的托育機構,可向區衛健委申報認定普惠性托育機構,(1)證照齊全、有效,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無通報批評,無違法辦托行為等相關記錄;(2)辦托等級評估達到市三級托育機構及以上;(3)收費合理合規,並同意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簽訂承諾書,收費行為規範,按規定進行公示,無亂收費現象;(4)財務管理規範獨立核算、制度健全、運轉良好,機構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補償辦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動的正常開展;(5)各類從業人員符合崗位任職要求,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為從業人員依法繳納“五險”。
3.普惠性托育機構多久認定一次,有效期多長
普惠性托育機構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
4.普惠性托育機構托育費收費標準是
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標準為:全日托三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2300元、二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2600元、一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3000元、市示範級托育機構每人每月不超過30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50%;計時托按每月每天1小時計算,每人每月不超過全日托的15%,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5.普惠性托育機構所獲財政補助資金為定額補助。定額補助資金包括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其中,建設補助資金指的是什麼,它的撥付標準是
建設補助資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建設的總托位數,並根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撥付的資金。建設補助資金為一次性發放。撥付標準為:建設補助資金=托育機構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總托位數。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為:
(1)一級(含市示範級)普惠性托育機構10000元;
(2)二級普惠性托育機構8000元;
(3)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6000元。
6.運營補助資金指的是什麼,它的撥付標準是
運營補助資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收托普惠嬰幼兒數(最高收托普惠嬰幼兒數不得超過機構建設的總托位數),並根據托育機構等級評定撥付的資金。撥付標準為:運營補助資金=托育機構等級定額補助標準×實際在托數×在托月數。等級定額補助標準為:
(1)全日托市示範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1000元;
(2)全日托一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800元;
(3)全日托二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400元;
(4)全日托三級普惠性托育機構每人每月300元;
(5)半日托、計時托定額補助標準按托育費收費比例計算;
(6)普惠性托育機構經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開設特殊照護的特殊嬰幼兒定額補助按該機構等級標準上浮35%(特殊嬰幼兒的認定由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證明)。
7.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在有效期內想要退出或者停止辦托,是怎樣的退出機制?需要退回補助資金嗎?
經認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在有效期內自願退出普惠性或停止辦托的,需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報請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退回財政補助資金(含建設補助資金和運營補助資金),其中,未達1年的退回全部財政補助資金,未達2年的退回50%財政補助資金。
8.普惠性托育機構發生哪些行為會取消它的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
普惠性托育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區衛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
(一)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違規行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導,未按照協定約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規組織嬰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
(六)出現安全、衛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