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規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實施在條件相同的各國間不會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歧視,或者不會形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不得將本協定說成是妨礙任何締約方採取或實行下列措施:共10項,分別為:(1)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關輸出或輸入黃金或白銀的措施;(4)為保證某些與本協定的規定並無牴觸的法令或條例的貫徹執行所必需的措施(其中包括保護專利權、商標及著作權等所必需的措施);(5)有關監獄勞動產品的措施;(6)為保護本國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而採取的措施;(7)為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8)為履行締約方全體未提出異議的國際商品協定所承擔的義務而採取的措施;(9)國內原料的價格被壓低到低於國際價格水平,為了保證國內加工工業對這些原料的基本要求,有必要採取的限制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普遍或局部供應不足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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