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1956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6.12.29
  • 實施時間:1956.12.29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億元,於一九五七年一月開始發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於第十次還清。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和公私合營銀行抵押。
第九條 偽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壞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表
單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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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現 負 數 │次 數│ 還 本 數 │ 付 息 數 │ 本 息 共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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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600,000│ 1 │ 30,000│ 24,000│ 54,000
1959│570,000│ 2 │ 30,000│ 22,800│ 52,800
1960│540,000│ 3 │ 30,000│ 21,600│ 51,600
1961│510,000│ 4 │ 30,000│ 20,400│ 50,400
1962│480,000│ 5 │ 60,000│ 19,200│ 79,200
1963│420,000│ 6 │ 60,000│ 16,800│ 76,800
1964│360,000│ 7 │ 60,000│ 14,400│ 74,400
1965│300,000│ 8 │ 90,000│ 12,000│102,000
1966│210,000│ 9 │ 90,000│ 8,400│ 98,400
1967│120,000│ 10 │120,000│ 4,800│124,800
總 計 │ │ │600,000│164,400│7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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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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