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針對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作出相應的管理約束。(2013年4月26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5月9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文號: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 通過時間: 2013年5月9日
  • 發布部門:無錫市人民政府
實施條令,實施條例,

實施條令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3年4月26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5月9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涉及房屋結構安全、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防治和房屋白蟻防治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範使用、確保全全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所屬部門、街道辦事處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實施工作。
市(縣)、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審核;委託所屬的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受理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申請。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和資格審查工作。
第七條 建設、規劃、安監、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房屋安全實行責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責任人。房屋租賃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實施房屋結構改造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書面委託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代為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填寫《房屋裝飾裝修登記表》,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告知房屋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台帳,及時對房屋裝飾裝修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因樁基、深基坑、地下管線、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為調整等施工行為,可能影響施工區域周圍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代建單位應當進行房屋安全調查,做好詳細記錄,拍攝影像資料,也可以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鑑定,並根據安全調查或者安全鑑定情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房屋安全調查或者安全鑑定範圍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情況確定。樁基施工一般為距最近樁基1.5倍樁身長度範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深基坑施工一般為基坑邊線起,至少向外延伸到基坑開挖深度3倍距離範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爆破等震動烈度達到3度以上的施工一般為距離震源50米範圍內的房屋。
第十四條 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受損但需繼續使用的,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行為實施人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了解情況,通知行為實施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查明安全性;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行為實施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告知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房屋安全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確定危害程度,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房屋安全檢測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十六條 房屋因結構改造需採取加固、修復措施的,應當由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按照規定出具可行性方案。
加固、修復應當由具備相應建築施工資質或者具備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於加固、修復施工前將設計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以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等告知市、市(縣)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並於施工結束後,及時向其提交竣工證明材料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下列房屋應當納入重點房屋監督管理範圍:
(一)已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已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一半,並經過結構改造的房屋;
(三)未取得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進行結構改造的房屋;
(四)採用空斗牆承重、單肋屋面板、磚拱樓屋蓋、內框架結構、半磚牆承重等已列入淘汰結構形式的房屋;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火災、爆炸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房屋;
(六)教育、養老、商業、體育、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房屋;
(七)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房屋。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重點房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搶險預案,在發生颱風、洪澇、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統一領導和指揮排險解危工作。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檔案的建立、完善、更新等工作;指導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重點房屋的安全檢查和處置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網咖、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安全的檢查,及時完善、更新所屬房屋安全檔案。
房屋安全檔案應當載明房屋的坐落、建築年代、結構類別、結構改造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條 有關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依法需要辦理立項、施工許可等手續而未辦理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查處。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立項後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房屋的查處。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強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情況檢查,及時上報房屋安全信息;加強轄區內房屋裝飾裝修、加固解危的管理和矛盾調處,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需要改變原房屋用途作為教育、養老、商業、體育、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房屋責任人應當確定其安全性;公安、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時,應當聽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鑑定為D級或者四級的房屋,不得繼續使用,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鑑定為C級或者三級的房屋,不得進行結構改造,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採取加固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後,應當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取得白蟻預防驗收合格證明。
未出具白蟻預防驗收合格證明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登記工作機構應當暫緩辦理,並將情況通報白蟻防治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白蟻防治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登記表;
(二)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專業人員配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標明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有關規定執行;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簡易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紀念性建築、特別重要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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