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實施細則

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8.26
  • 實施時間:2004.08.26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成立公物倉管理機構,負責公物倉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公物倉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的保管、保險和出入庫制度。經核查後的每一份《財產接收清單》,均須交接雙方簽名蓋章,並分別報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市、區財政部門及公物倉管理機構違反規定,擅自處理公物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區審計、監察部門應依職權對公物倉的管理與日常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拍賣《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財產的拍賣機構,由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公開招標確定並指定。
具體招標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市財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規劃國土、文化、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海關、法院和有關拍賣專家組成市拍賣機構招標委員會,負責對參與投標的拍賣機構進行綜合考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擬定標底,確定中標人。
綜合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拍賣機構的經營規模、經營範圍;
(二)拍賣師和其他拍賣人員的品行記錄;
(三)前兩年的經營業績及納稅情況;
(四)違法違規拍賣行為的記錄;
(五)擁有的拍賣專業人員的狀況;
(六)市政府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被指定的拍賣機構經市拍賣機構招標委員會確認,具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銷其拍賣《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財產的資格,並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賣機構的,由市政府重新公開招標。
第六條 拍賣物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專賣專營的,競買人須持有有效的專賣專營許可證明。
第七條 拍賣程式依《條例》規定中止或終結的,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並說明原因。
拍賣程式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拍賣程式繼續進行的,拍賣人應當發布公告。
第八條 通過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房地產,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補足地價款後,方可拍賣。未經批准而擅自拍賣的,拍賣無效,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並強制委託拍賣的房地產,屬於行政劃撥或減免地價用地的,需補繳的地價款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可以在拍賣成交後補繳,但應當從拍賣成交價款中優先扣繳。
第九條 房地產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拍賣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的類別、編號;
(三)房地產坐落的位置、面積、四至界線;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的性質、用途和起止年限;
(五)公用部分的權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六)拍賣的日期及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拍賣成交金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
(八)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九)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房地產拍賣成交的,委託人、買受人可以憑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按法律、法規規定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予辦理;需要拍賣人協助的,拍賣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文物不得拍賣。屬於國家限制流通的文物,應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鑑定、許可後,方可拍賣。
第十二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鑑定的文物,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鑑定結論,並作出是否同意拍賣的書面答覆;逾期不作出答覆的,視為同意拍賣。
依法不允許攜運出境的文物,應在鑑定結論中予以明確標示。
第十三條 經鑑定確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限定拍賣機構進行定向拍賣,競買人範圍限於國有博物館、藝術館等文物收藏研究機構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前款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範圍應當明示公開。
第十四條 拍賣機構對拍賣的文物應當進行登記,記錄文物的名稱、特徵、來源及處分權狀況、委託人、買賣人的姓名、住所及其他基本情況。
前款登記記錄須與拍賣筆錄同時保存,保存期限自拍賣成交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5年。
第十五條 文物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如將文物攜運出境,應依法辦理出境手續。
對來自境外的文物,委託人或拍賣人應在拍賣前憑入境報關單向海關和有關文物出境鑑定機構申請辦理該文物暫時入境及復出境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產權或股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拍賣,委託人應具有合法有效的處分權,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拍賣前依法應當進行評估或委託人要求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並強制委託拍賣的,評估費用可以在拍賣成交後,從拍賣成交價款中扣繳。
第十七條 車輛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其他有關拍賣材料申請辦理相應的車牌過戶手續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計程車營運牌照的拍賣,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下列物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一)水果、蔬菜、魚類、肉類、凍品等易腐、易爛和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經衛生檢疫部門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現場拍賣,不受《條例》關於拍賣公告期限的限制。
(二)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槍枝、彈藥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由執法機關按國家規定上繳專管部門處理,同時抄報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三)廢舊塑膠、服裝及其他工業廢料,經有關部門鑑定並檢疫消毒後,按國家規定處理。
(四)淫穢書刊、盜版光碟、磁帶、錄像帶等物品,經有關部門鑑定確認後,由有關執法機關按國家規定予以銷毀,同時抄報市、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深圳市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拍賣業的自律性社團法人,負責制定拍賣行業行為準則及道德規範,組織拍賣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並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從業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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