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是在2008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理解與適用
  • 發布日期:2008
  • 效力級別:xg040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並就如何實施《案由規定》向全國法院下發了《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案由規定》於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2008年4月1日《案由規定》施行起,2001年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案由規定(試行)》)同時廢止。制定新的《案由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保證物權法順利實施,推動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發展,方便當事人訴訟而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案由規定》的公布實施,必將有力推動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規範化,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水平。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案由規定》,現就《案由規定》修改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幾個主要問題談些認識,供讀者參考。
一、起草《案由規定》的背景和過程
《案由規定(試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工作,推動民事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民事案件案由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特別是物權法施行後,迫切需要增補物權類糾紛案件案由,因此有必要對《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修訂。同時,自2000年全國法院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後,如何進一步改進和科學劃分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如何加強民事審判業務的管理和司法統計,都需要對案由體系進行調整和改進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確定對《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修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擔了“民事案件案由細化、補充”的任務,並組成了由研究室牽頭、四個民事審判業務庭和立案庭、審監庭參加的課題小組。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向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收集對《案由規定(試行)》的修改意見。大多數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所屬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建議修改、刪除、增加的具體案由,總數近2000個。在對全國各高級法院上報的近2000個案由進行整理、篩選的基礎上,課題小組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徵求意見稿)》,先後3次召開全國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代表參加的研討會,兩次書面徵求全國各高級法院的修改意見,4次書面徵求最高人民法院四個民事審判業務庭、立案庭、審監庭和執行辦的意見,還召開座談會聽取在京部分法學專家的意見,並書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經過一年多廣泛、深入、認真的調查研究,和數次討論修改,共形成8次修改送審稿,最後分別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和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了比較一致的意見。《案由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的體系和具體案由進行了較大調整,充分體現了科學性、系統性和實用性。
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訂工作貫徹了以下原則:案由要簡潔明了和清楚,便於使用和掌握;案由的確定要具有實體法或訴訟法依據,要符合人民法院關於收案範圍(可受理性)的有關規定;案由編排要體現一定的學理性,但更要注重科學性、準確性和實用性,防止疏漏;案由體系編排要考慮民事審判業務分工;案由體系要有前瞻性,簡繁得當,保證案由的靈活性和適度開放性。
二、起草《案由規定》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關於民事案由的定義和功能。
我國現有民事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並未對民事案件案由的定義作出明確規定。{1}調研過程中,許多法院建議修訂時應該明確民事案件的定義和功能,以統一認識。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了民事案件案由的定義與功能,即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2}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概括。制定科學、完善的案由體系應當具有以下功能:不同的法律關係對應著不同的法律適用和不同的案由,當事人通過案由可以了解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類型以及對不同類型糾紛案件的裁判尺度,從而有助於準確選擇救濟途逕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可以準確地為案件立案,按照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將案件移送相關審判業務庭;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正確確定當事人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最終確定結案案由,從而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科學、完善的案由設定是人民法院實現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劃分民事審判業務分工的重要參考依據;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司法統計報表欄目中,案由處於報表的主詞位置,科學、完善的案由可以為民事案件司法統計提供基礎數據,有利於提高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為人民法院管理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綜上,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從而更好地為審判規範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法院管理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
需要說明的是,案由並不決定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實踐中曾經出現過有的法院以當事人的起訴在《案由規定(試行)》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援用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例。該做法實際上將《案由規定(試行)》規定的案由等同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這是對案由定義與功能的錯誤認識。正確理解案由的定義與功能,有助於我們澄清實踐中存在的一些錯誤認識和做法。
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
在調研過程中,絕大多數法院指出,經過多年實踐表明,2001年頒布試行的《案由規定(試行)》確定案由的依據或標準不夠統一,存在法律關係、請求權、訴訟請求乃至訴的形態(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等多項標準。課題組經研究認為,請求權與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均為民事權利的不同作用方式。在我國尚未構建起完善的請求權體系的前提下,單純以請求權作為案由劃分依據,既不成熟,也無法涵蓋涉及形成權、支配權行使的其他案件類型。還有,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往往不止一項,若以訴訟請求來確定案由,必然導致案由冗長繁雜,或者以偏概全,難以全面反映案件的法律性質。同樣,以訴的形態作為案由的確定依據的條件也不成熟。
在徵集意見過程中,各高院一致同意仍舊延用傳統做法,即適用普通程式的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如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便規定:“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並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路域名;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件。”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依據,符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一個案件解決一個法律關係(包括主從法律關係)的做法。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包括我國的民法通則)大多是沿著民事法律關係展開的。民法典總則部分把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問題抽象出來,並圍繞民事法律關係的三要素進行概括性的規定,而民法典分則部分則是把民事法律關係具體化、類型化。民事法律關係首先可以分為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在人身關係中再分為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財產關係再分為物權關係、債權關係和智慧財產權關係等;這些法律關係還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3}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適用民事法律處理民事糾紛時,首先應該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定性。只有確定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才能夠準確地適用民事法律,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因此,案由確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
民事法律關係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點,而實踐中的民事爭議和民事法律關係又具有多樣性、多變性的特點,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訟爭點以及便於司法統計,課題組認為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確定案由主要依據的同時,對少數案由也暫時按照請求權、形成權、支配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
關於案由的構成要素。
關於具體案由的構成要素,實踐中存在“法律關係性質”一要素、“法律關係性質”+“爭議焦點”二要素、“標的物”或“侵權方式”+“法律關係性質”+“爭議焦點”三要素等三種主張。課題組認為原則上第三級案由的表述方式應為“法律關係”加“糾紛”。考慮到具體案件中當事人訴爭的爭議焦點可能有多項,爭議指向的客體、標的、侵權方式存在多樣性,為了保證案由的簡潔明了,也為了避免掛一漏萬,第三級案由的構成要素儘量不包含爭議標的物、爭議焦點或者侵權方式。如“買賣契約糾紛”作為第三級案由,在買賣契約糾紛中,可能存在契約效力、標的物質量、欠款等多個爭議,若將這些爭議一一在案由中表述,必然導致案由冗長繁雜。但在特殊情形下,考慮到案件類型的典型性以及司法統計的需要,少數第三級案由或四級案由包含了爭議標的物、爭議焦點、侵權方式、契約種類等要素。如在第三級案由“運輸契約糾紛”項下,按照不同的運輸方式,單列出公路旅客、城市公交、出租汽車、水路旅客、航空旅客、公路貨物、水路貨物、航空貨物、管道運輸等契約糾紛。
關於案由的編排體系。
在調研過程中,許多法院提出《案由規定(試行)》的編排體系過於簡單(僅有四個部分:契約糾紛案由,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婚姻家庭糾紛案由,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不能準確反映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後,民事、商事、智慧財產權和涉外及海事海商審判各個部分的基本情況,不利於審判業務分工、指導和調研,一定程度上影響審判管理和決策。許多法院建議按照民事法律關係分類對案由體系進行編排。經調研認為,案由的主要確定依據是案件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其編排體系當然應該參考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體系。因此,課題組將第一級案由劃分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等共10大部分。在第一級案由項下,對每一個一級案由再進行分類,如將債權糾紛參照傳統的債的發生原因細分為契約糾紛、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4類,共將10個一級案由細分為30類,作為第二級案由;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360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這些第四級案由並未窮盡也不可能窮盡所有案由,所列出的案由只是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具有典型性的部分案由。第三級、第四級案由體系內部,具體案由排列順序按照有關實體法規定的順序(如契約法對15種有名契約的排列順序)或者使用頻率高低的順序進行排列,以便於查找適用。
關於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在相關部分分別作了規定。具體地,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關於案由的適用與變更問題。
《案由規定》按照總分式的方法對案由體系進行了編排,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確定案由時,首先應適用第四級案由,沒有適當的第四級案由時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在沒有第三級或者第四級案由可供選擇時,可考慮適用第二級案由甚至第一級案由。對於實踐中出現的新型無名案由,各級法院可以及時上報最高法院,以便根據法律制定修改情況和審判工作的需要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案由的使用方法涉及到案由的確定權在當事人還是在人民法院的問題。在調研過程中,各級法院一致認為,案由的確定權不全在人民法院,也不全在當事人。考慮到當事人起訴時出於維護自身權益出發,有時存在某些規避法律的現象,如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形,還有涉及地域管轄問題(契約名稱與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完全由當事人確定案由,會帶來諸多程式和實體問題。案由畢竟是人民法院從程式上實現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進行科學劃分、分類管理的手段,結合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在受理通知書中要明確案由,庭審程式中要明確案由,裁判文書中也要明確案由),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民事案件案由。但是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確定相應的案由。
三、《案由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
《案由規定》強調堅持統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另外,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和便於司法統計,《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對適用民事特別程式等規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以直接反映案件的性質。
《案由規定》仍然採用四級案由體系。《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等10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在第一級案由下,考慮到體系的完整和民事審判業務分工等因素,劃分了30個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下列出了實踐中最常見的和廣泛使用的第三級案由共361個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260個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關於人格權糾紛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案由確定的標準,《案由規定》將《案由規定(試行)》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修改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根據審判工作的具體情況,增加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由,但沒有按照實踐中的做法再區分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和醫療過錯責任賠償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項下的四級案由仍然使用了損害賠償或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概念,主要是實踐中使用多年,已約定俗成,有的在單行法或者部門法里有規定。這部分案由還增加了隱私權糾紛,因為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要,實踐中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規定。關於新增加的一般人格權糾紛,在有關司法解釋中一般稱為人格尊嚴權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糾紛。
在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部分,根據近年來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相關案由進行了整合,修改和新增加了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費糾紛等案由。
《案由規定》專門規定了物權糾紛作為一級案由,之下設定了不動產登記糾紛、物權保護糾紛、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占有保護糾紛等6個二級案由。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律上沒有規定物權制度,《案由規定(試行)》將物權類案件作為權屬類糾紛進行了規定。《案由規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將物權類糾紛與人格權、債權等民事案件並列為專門的民事案由類型,使物權糾紛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視,為物權法的順利實施創造了良好條件。
在債權糾紛部分,《案由規定》設定了契約糾紛、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不當得利糾紛和無因管理糾紛4個二級案由。根據經濟發展不斷給審判工作帶來的影響和多個高院的建議,《案由規定》在契約糾紛案由部分修改或者增加了債權轉讓契約糾紛,債務轉移契約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糾紛,商品房銷售契約糾紛,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契約糾紛,委託代建契約糾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契約糾紛,裝飾裝修契約糾紛,委託理財契約糾紛,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契約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糾紛,保證保險契約糾紛,種植、養殖回收契約糾紛,林業承包契約糾紛,漁業承包契約糾紛、牧業承包契約糾紛,展覽契約糾紛,人民調解協定糾紛等三級或者四級案由。對於多個高院提出在承攬契約糾紛案由下列出水電安裝契約糾紛案由,因該項下只有一個四級案由,從體例考慮未列出。
主要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案由規定》設定了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作為二級案由,並在三級案由或者四級案由中修改或者增加了大氣污染侵權糾紛,水污染侵權糾紛,噪聲污染侵權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僱主損害賠償糾紛,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公證損害賠償糾紛,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見義勇為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等。對於《案由規定(試行)》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在討論中有人主張國家賠償法已施行,此類糾紛不應再適用民法通則。鑒於民法通則對該條規定尚未修改,而且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出發考慮,目前不應排斥當事人通過民事救濟來保護其權利。
在智慧財產權糾紛部分,根據智慧財產權的專業性特點和目前全國法院廣泛設定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集中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情況,《案由規定》對《案由規定(施行)》分散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由進行了合併,單設了智慧財產權糾紛一級案由,並根據近年新制定的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和審判工作具體情況補充了部分案由。例如,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就從契約糾紛部分移到智慧財產權糾紛,還增加了植物新品種契約糾紛,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契約糾紛,商業秘密契約糾紛,技術轉化契約糾紛,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技術成果完成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糾紛,特許經營契約糾紛,企業名稱(商號)契約糾紛,特殊標誌契約糾紛,計算機網路域名契約糾紛等案由。
在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部分,修改了部分案由,增加了侵犯出版者權糾紛,侵犯表演者權糾紛,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侵犯廣播組織者權糾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侵犯特殊標誌專有權糾紛,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糾紛,侵犯世界博覽會標誌專有權糾紛,計算機網路域名權屬、侵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等。根據智慧財產權的特性和規範智慧財產權濫用的需要,《案由規定》新增了確認不侵權糾紛和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糾紛案由,確認不侵權糾紛包括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確認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等3個四級案由。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規定,就與智慧財產權有關部分,《案由規定》將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列為二級案由,在二級案由下修改或者增加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虛假宣傳糾紛,侵犯技術秘密糾紛,侵犯經營秘密糾紛,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商業詆毀糾紛,串通投標糾紛等案由。
考慮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糾紛已成為社會關注熱點,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實際,《案由規定》將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作為一級案由單列以引起重視。在二級案由勞動契約糾紛項下新設定了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勞務派遣契約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案由。人事爭議是人民法院近年來新開展的審判領域,隨著公務員法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施行,這類案件的受理範圍還會擴展。目前《案由規定》在人事爭議案由項下設定了辭職爭議、辭退爭議、聘任聘用契約爭議3個四級案由。人事爭議糾紛目前主要涉及聘任制公務員、軍隊文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因辭職、辭退和履行聘任、聘用契約而發生的爭議。
海事海商糾紛是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專業性很強的一個類型,實行專屬管轄,由專門的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糾紛的處理不但在實體上,而且在程式上都要適用專門的法律規定,因此《案由規定》把海事海商糾紛單獨列為一級案由,便於進行專業化審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業務分工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就專門負責涉外民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的審理工作。《案由規定》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近年來海事海商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了47個三級案由,基本覆蓋了目前海事海商審判的主要範圍。與《案由規定(試行)》相比,這部分案由變化較大,保留原《案由規定(試行)》的案由較少。需要說明的是,這部分案由沒有包括適用特殊程式審理的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支付令、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案由,後者雖列在第十部分案由,但仍應由海事法院審理。
同樣,考慮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案件上的特殊性,《案由規定》也將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單獨作為一級案由。
考慮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等單行法的規定和民商事審判有其特殊性,《案由規定》將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列為一級案由,並設定了與企業有關的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與破產有關的糾紛、證券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託糾紛、票據糾紛、信用證糾紛等二級案由。因為目前法律上和審判實踐中沒有使用商事糾紛的概念,起草過程中曾使用過特殊民事法律關係糾紛這一概念,由於缺乏依據和易產生歧義,而且這部分案由包括的內容龐大、案由過多,所以根據審委會討論意見進行了修改和拆分。
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適用特殊程式而形成的案件,例如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規定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督促程式規定的申請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程式規定的申請公示催告案件,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規定的訴前停止侵權案件及訴前證據保全案件,還有仲裁法、海商法、有關國際公約及司法協助協定形成的特殊類型案件。這些案件具有鮮明的特點,它們往往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而不是通過起訴來啟動;這些案件的審理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而是適用民事訴訟法或者相關法律規定的專門程式;對這些案件的裁決不得抗訴,有的案件可以申請複議。所以《案由規定》將這些適用特殊程式形成的案件合併為獨立的一部分,作為一級案由。
四、適用《案由規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根據《通知》的規定,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首先應適用《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因此,《案由規定》施行後就不存在其他糾紛案由的問題,不能在案由中再使用其他糾紛。
2.關於物權糾紛案由和契約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涉及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的區分原則。在《案由規定》債權糾紛部分有買賣契約糾紛、擔保契約糾紛案由,而在物權糾紛部分列有各種具體物權類型糾紛案由,實踐中,如何適用這兩部分案由?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物權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契約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務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方面的擔保契約糾紛,物權轉移方面的買賣契約糾紛。對於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如物權設定後發生的物權之間、物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衝突等有關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以債權關係作為變動原因的物權變動,與作為物權變動結果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兩者生效時間不同,法律根據不同,表現在法律關係方面(主體、客體和內容)也具有本質區別。因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便正確確定案由。
3.關於《案由規定》第三部分中“五、物權保護糾紛”與“六、所有權糾紛”、“七、用益物權糾紛”、“八、擔保物權糾紛”的協調問題。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4.在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係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5.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6.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性質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並決定是否變更案件的案由。
7.關於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案由的確定問題。《案由規定》沒有單列這一案由。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被人民法院駁回後,不服該裁定,認為裁定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另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當事人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8.關於管轄權異議案件和法律適用請示案件的案由,在《案由規定》中都沒有規定。因為管轄權異議是程式法上的問題,並不涉及實體法律關係,故出現管轄權異議也不應改變原案件的案由。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也不是獨立的訴,同樣不需要制定相應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制定涉及程式法和實體法等多重法律問題,與訴、訴訟請求、法律關係、民事權利等許多問題緊密相關。但從其功能定位出發,民事案件案由的制定則要更多地考慮為司法統計、審判管理服務的問題。《案由規定》和《通知》通過明確案由的定義與功能、案由確定標準、構成要素、體系編排、案由的使用和變更方法等問題,以及今後採取的案由定期徵集、定期修訂措施,基本上能夠保證民事案件案由體系保持適度的開放性和靈活性,以適應民事爭議和民事法律關係多樣性、多變性的特點。從這一點出發,《案由規定》的制定不失為一次有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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