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商業企業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商業企業實施細則在1992.08.10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商業企業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商業部
  • 頒布時間:1992.08.10
  • 實施時間:1992.08.10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三章 企業權利和義務,第四章 企業職工和民主管理,第五章 企業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 企業與管理部門的關係,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城鎮集體所有制商業(以下簡稱集體商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城鎮集體所有制商業(包括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具有集體商業性質的其他業)企業。
第三條 集體商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它和國營商業共同構成商品流通的主體。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要積極扶持、大力發展集體商業。
第四條 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財產屬於本企業勞動民眾共同所有,共同勞動,實行按勞分配為主,按股分紅為輔的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組織。
第五條 國家保護集體商業企業的財產和合法權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害企業的財產和合法權益。
第六條 企業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要建立自我管理的體制。可以通過集體商業聯合經濟組織或集體商業企業聯合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七條 企業實行合股經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需要,在國家巨觀指導下,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二章 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九條 企業的設立必須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具備《條例》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十條 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等事宜,須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企業終止,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法人代表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報主管部門批准。
(三)企業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按照職工(包括退休職工)股金與資產總額的比例、在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一次性處理完畢,並辦理公證手續。
(四)向工商、稅務和銀行辦理註銷原企業登記、納稅和開戶事宜。

第三章 企業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企業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有權出租、有償轉讓或購置、租賃固定資產,新建和改造經營網點和設施;有權拒絕、抵制任何形式的侵吞、平調、占有企業財產的行為;有權追回被侵吞、平調、占有的企業財產,直至訴諸法律。
第十三條 企業有權抵制各種攤派,直至訴諸法律。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設中被拆除的集體商業網點,堅持誰拆誰建、拆一還一的原則,就近復建。有條件的要先建後拆。新建網點超過應還面積部分,應優惠作價。因拆除網點造成停業或效益下降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網點和此間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償拆除集體商業網點。
第十五條 企業享有經營、服務、生產自主權,根據社會需要和市場變化,自主確定經營、服務、生產項目和調整經營結構,選擇商品購銷渠道和經營方式。
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商品銷售價格和勞務價格。
第十七條 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內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和勞動組織形式,依照法規錄用、辭退職工;有權抵制單位和個人隨意向企業安排人員。
第十八條 企業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經營責任制,自行確定分配辦法和依照法規獎勵、處罰本企業職工。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企業可以直接參與國際貿易和與外商簽訂經濟契約,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留成的外匯收入。
第二十條 企業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減、免稅等優惠政策和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經營政策性虧損商品、微利小商品和人民生活日用必需品的企業,有權享受有關部門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企業可在稅前按營業額提取一定比例的網點建設基金、商品削價準備金和企業風險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國家計畫指導,依法繳納稅金,依法履行經濟契約。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準確、及時地向統計和主管部門報送財務、經營情況等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明碼實價、買賣公平、文明經商,不得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切實保障和維護消費者利益。

第四章 企業職工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按企業的規定繳納股金,即可成為企業職工。
第二十七條 企業職工有權享受和承擔《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職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經教育沒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辭退;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影響極壞的,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除名或開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實行民主管理。按照《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產生,應當以商品服務櫃(班)組或商品、服務部(車間)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職工負責。選舉單位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選舉單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三十二條 經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提議或經理(廠長,下同)的建議,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企業的經理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並採取具體有效措施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應支持經理按《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經理按企業章程的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定期報告工作,由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有權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複議。職工(代表)大會經過複議重新作出決議後,經理必須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所作決議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經理有權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複議,複議後仍有爭議,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裁決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任期目標責任制和任期審計制。經理每屆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也可罷免或解聘。

第五章 企業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 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實行各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按《條例》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產權歸屬。
第三十八條 國家扶持企業的減免稅款,作為企業積累。
第三十九條 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稅後利潤由企業自主分配。
第四十條 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必須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分配形式和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企業的股金分紅同企業盈虧相結合。

第六章 企業與管理部門的關係

第四十二條 商業行業管理部門要把發展集體商業納入商業行業的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指導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在集體商業發展中的關係。
第四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政策指導、監督、檢查國家發展集體經濟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協調關係,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四條 商業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尊重和保護企業的財產所有權、經營自主權和民主管理權,支持企業抵制各種平調和攤派。
第四十五條 企業要自覺地接受商業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和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原則上適用於集體所有制商辦工業企業。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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