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令

師範教育令,①民國初年關於師範教育的第一個通令。1912 年 9 月教育部頒布。共 13 條。對各級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設立原則、經費來源、修業年限、學習科目及程度、編制及設備、學生入學資格及畢業後服務、教員檢定、校長教員之俸給、師範生待遇、附屬學校及訓練機構等作出規定。如,師範教育設師範學校和高等師範學校兩級。師範學校旨在造就國小教員,女子師範學校以造就國小教員和蒙養院保姆為目的。師範學校為省立。經教育總長許可, 亦可縣立、私立。

教員由檢定委員會認為合格者擔任。得附設國小放員諒校、國小教員講習科;女子師範學校除附設國小校外,並設蒙養園、保姆講習科。高等師範學校以造就中學校、師範學校教員為目的,女子高等師求民遷蘭范學校專造就女子中學校、女子師範學校教員。高等師範學校為國立,經費由國庫金支給; 得設選科習記、專修科、研究科;得附設國小校、中學校。女子高等師捆盛民犁范學校得附設國小校、女子中學校、蒙養園。師範生免納學費,學校酌給校內必要費用。②日本明治時期關於師範教育的法令。取代 1886年的《師範學校令》,進一步確立日本師範教育體制。1897 年頒布。正文 9 條,附請祖斷則 2 條。主要規定:在東京設定男女高等師範學校各 1所,由文部省直接管轄,任務是抹茅應培養師範學校、中學校和高等女妹舉廈子學校的教師。尋常師範學校改稱師範學校,任務是培養國小教師。北海道和各府縣均須設定一所或數所,由地方長官管轄, 其經費除北海道和沖繩縣外,由府縣稅和地方稅負擔。各級師範學校均須培養學生具有順良、信愛、威重三方面的品質。還規定有關招生、設備、課程設定、教科書、學生公費待遇和服務年限、設定預科、國小教員講習科和幼稚園保姆講習科等事項。法令首次允許師範學校招收自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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