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代身份證

“民國”一代身份證

民國時期身份證與現代身份證大有不同,而且全國各地的身份證規格和內容也有區別,近幾年全國各地相繼發現不同類型的民國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國”一代身份證
  • 類型:身份證
  • 年代:民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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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

“民國”一代身份證
2013年9月,江西省宜黃縣檔案館在整理民國檔案過程中,發現“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頒發的第一代身份證。有趣的是,這張泛黃的身份證通過登記指紋符號“斗”和“箕”,達到防止他人冒用的目的。(右圖)
據了解,1946年,民國政府修正公布後的《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制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布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份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1947年5月,民國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摺疊式白色第一代身份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據此估算,這個身份證應該是宜黃縣制發的民國時期第一代身份證。
專家介紹,當年的身份證如沒有照片的話,還要在特徵欄內註明“左撇子”、“麻子臉”等體貌特徵。身份證對現代人來說很是平常,但民國時期的身份證卻因留存數量很少,而顯得極為珍貴。
該身份證顯示頒發日期為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一日(1947年)。書寫方式從左到右,正反兩面是表格式證件。身份證正面右邊題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右邊有紅色大方印章(上有“宜黃縣政府”印字樣)。反面左下角有照片,並蓋有“江西省宜黃縣政府戶政室”字樣的藍色圓印章。
細細端詳,證件填寫項卻遠比如今的身份證詳實,有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籍貫、教育程度、職業、與戶主關係,還有外貌特徵、左右手指指紋等,粗略一數竟有28項之多。但在這張身份證的各項表格中,只填寫了簡單的幾項內容。
其中,有的用黑色筆寫,如教育程度,家屬稱謂及姓名,行業及職位,保甲番號,住址;有的用藍色印章蓋上去,如役別及日期,證明長官;有的用黑色筆畫“△”、“○”,如雙手指紋符號,除左手大、小指畫“○”外,其餘全部畫“△”。據了解,那時沒有如今的指紋掃描技術,指紋符號是登記“斗”和“箕”,斗就畫“○”,箕就畫“△”,以達到防止他人冒用的目的。
宜黃縣檔案館專家據此推斷,此身份證應該是宜黃縣制發的民國時期第一代身份證。它的發現,有助於了解當時宜黃的戶籍制度變遷、人員構成、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等等,是研究中國居民身份證歷史的寶貴參考資料。
在西安,也相繼發現民國時期身份證 這是幾張民國時期的身份證,其長10.8厘米、寬6.5厘米。身份證的正面分上下兩部分:上部分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注意(1.無照片者暫以指紋代替,須在表內註明兩手箕斗。2.箕用×代表,斗用○代表)指紋(手別:左手、右手。指別:大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下部分的內容包括:教育程度、服務處所、職業、住址、配偶姓名、附記。
身份證的背面也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分的正中是西安市國民身份證;右上首有戶籍、簿號(第×號)。民國某年某月某日發。正中有朱紅的“陝西省會警察局”大印;下部分為持證須知:1.此證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2.此證如遇憲警及其他依法檢查人員或保甲長查詢時應交出檢查不得拒絕;3.此證如有遺失應填申請書並交補登手續費,向該管警察分局申請補發;4.此證有效期為×年。
民國時期的身份證與今天的身份證不同,雖然當時已有攝影,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有經濟能力照個人的身份證照片,自然也就沒有“身份證標準照”,更沒有什麼拍攝證件照片的定點照相館了。但民國的身份證也有其科學和實用的管理特點。如採用了一些因素來強調和彰顯身份證的唯一特性。在沒有照片的情況下,用不同的指紋記錄來標識每個人終身不會磨滅的信息,這樣,我們就看到了有趣的一幕:左右手五指分別從大指開始順列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用斗和簸箕來標識。想想看,只要伸出雙手,數數您的簸箕和斗,就什麼都清楚了,不怕您耍賴。不過,細究一下,還是有漏洞的,茫茫人海中,斗和簸箕對應相同的人絕對不在少數。(左圖冊)
民國身份證的另一個特點是詳細標註了私人信息:教育程度、工作地點、配偶姓名、從事的職業等。這與當今的身份證不同,在當時信息不發達的情況下,詳細地標識個人資料,有利於快捷而準確地核定信息情況。當然,因為藉助了計算機等一些現代化的技術手段,現在的身份證已不需要再這么做了,不顯示婚姻情況和職業等,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這些都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
劉先生家的這張古董身份證發證時間為1936年,發證機關為陝西省周至縣政府,身份證的主人是周至縣樓觀鄉(現樓觀鎮)的劉德勝。證件為紙制,共分四頁,除了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外,還有證件號碼、教育程度、職業、職位、家屬及注意事項等,內容詳盡,內頁蓋有紅色四方印章,背面記錄保甲番號、住址,並且還特別把家屬的姓名及其關係也一一記錄在身份證上,基本上相當於現在的戶口簿。
“民國”一代身份證
劉先生說,這張身份證是他伯父的,這張身份證就一直被丟在周至老家的老屋中,無意中他發現後就收藏了下來。最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古董身份證在當時還採用了防偽技術,在“指紋符號”一欄特別註明“無像片及未實施指紋區域暫填箕斗”。以前人們將指紋分為“箕”紋和“斗”紋兩類,填證時,要將持證人的十個手指一一看過,“斗”紋填“〇”,“箕”紋填“×”,以起到防偽作用。
在浙江等地也發現了民國時期身份證,有人稱“我們在修裱民國檔案時發現了一張民國時期的國民身份證,這還是我們檔案局首次發現。”市檔案局辦公室主任許新顏告訴記者,這份實物檔案為研究溫嶺地區身份證歷史提供了依據,但溫嶺民國時期相關發放辦理身份證的政府性官方檔案還在查找之中。
只見這張身份證長16厘米、寬10.5厘米,是紙質印刷的。在這張身份證正面,印著“溫嶺縣鄉鎮( )”、“國民身份證”、“溫字第 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等字樣,正面右側還有遷徙登記內容(共有三次遷徙內容可以填寫),“注意事項”中則寫著“此證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此證應妥為保管不得塗改借用”、“身份及住址如有變更應報告鄉鎮公所更證”和“此證如遇檢查應即攜出”等項。反面則登記身份證持有人各項信息,包括姓名、別號、性別、年齡、出生(即出生日期)、住址、保甲戶次、貼相片或指紋紙處、形貌特徵、教育程度、從業或服務處所、擔任職務、婚姻狀況、籍貫、同居親屬(下面又分父母、配偶、兄弟、子女各項)和備註等,登記內容比如今通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的登記內容多得多。 這張身份證持有人為翁山鄉六保八甲十二戶的農民謝從某(手寫字型,看不清楚),出生於民國一年三月二日,當時登記時是33歲,教育程度為不識字,妻子陳氏。但是,這張身份證上未貼有照片或指紋紙。
至於為何保存在市檔案局檔案中,許新顏一時也說不清楚。

規格

每個省份地區的身份證有所不同。

發展歷史

中國最早的身份證制度,應該是1936年民國寧夏省政府所制定的“居民證制度”。地處西北邊隅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史稱寧夏省)早年經濟文化落後,但卻成為中國身份證制度的發端地,是有其歷史原因的。寧夏省建立於1929年1月1日,與甘肅、陝西、綏遠及蒙古接壤。1933年,馬鴻逵被中央政府任命為寧夏省政府主席。為了加強統治,馬鴻逵從1934年開始,在全省清查戶口,建立保甲制。1936年5月,中央紅軍開始西征作戰,解放了寧夏省的鹽汕、豫旺、同心等地。為了抵禦紅軍,寧夏省制定出各種反共防共之策,發收“居民證”便是其中一種。居民凡15歲以上之男女須一律佩帶居民證。寧夏省“居民證”為白布製作,長7厘米,寬3厘米,上面寫有姓名、年齡、籍貫、職業、身長、面貌、特徵以及手紋箕斗形狀等項。“居民證”被規定縫於上衣裡面,以便查驗。這個“居民證”雖與後來的國民身份征尚有不同,但已具備了身份證的各項要素,當屬中國身份證之最早雛形。
不過,寧夏省“居民證”制度的施行並不順利。主要原因是,布制居民證是縫在衣服上的,由於洗曬和磨損.很快就變得模糊不清。所以,此項制度僅實行了一年多,就變得名存實亡。
1940年夏,馬鴻逵又下令在清查戶口和居民證的基礎上,制發“寧夏省國民身份證”。為此,還制定了《寧夏省國民身份證發給及檢驗法》。在制發“身份證”的同時,還制發了“客籍人民居留證”及“通行證”,目的是為了“防範漢奸、間諜、奸黨與奸宄盜匪起見”。實際上,寧夏省建立身份證制度,主要是為了封鎖我陝甘寧邊區根據地,同時也為了更進一步強化對寧夏人民的控制。自從發明了國民身份證,馬鴻逵抓兵就方便多了。男丁被抽壯丁後,身份證立刻就由部隊收存。如有壯丁逃跑,則向出丁戶追索。逃兵沒有身份證。在寧夏便會寸步難行,要么被抓回來,要么逃往外省。國民身份證制度的實行,為馬鴻逵統治和控制人民、防止逃兵和緝捕逃兵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寧夏省國民身份證發給及檢查辦法》共有15條規定,其主要條款是:年滿16歲以上的男子,均須領身份證,規避不領者,16歲以上、40歲以下的罰兵役,40歲以上的罰勞役;行路住店,均須帶證,查無證者,即送警察局扣押懲治;16歲以上男子領證時,均須親自到保,當面填發。對身長要填清幾尺幾寸幾分,面貌要註明五官是否端正、鼻耳眼是否齊全、面部是否有麻子,瘸子、聾子、癱子及結巴等症狀要在特徵欄中準確填出。最令人叫絕的就是填寫手指頭的箕斗紋了,填證時,要將持證人的十個手指一一看過。“斗”紋(指紋呈園圈形,沒有開口)劃○,“箕”紋(指紋不是園圈狀,而是有開口)劃X。馬鴻逵曾得意地稱:查驗手紋箕斗是最科學、最準確的一種方法。其實,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因為當時寧夏省經濟落後,老百姓無錢照相,馬鴻逵又捨不得出這筆錢,才絞盡腦汁想出了這個土辦法。
自1940年夏季開始,歷時4個月,寧夏省就完成了身份證發放工作,全省共發身份證25萬張。此後,出行的人們必須隨身攜證,以備檢查。寧夏省在省城(今銀川市)和各縣城門口、交通要衝、關卡渡口、堡寨橋頭均設立了檢查站。各檢查站前立一木牌,上面寫有16個大字:“不領證者,不準入境;不受檢查,不能通行。”寧夏省施行國民身份證之法,在當時的中國幹了一件很“露臉”的事,於有意無意間,開了中國身份證之先河。
1945年日本投降後,蔣介石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限制共產黨的活動,決心在全國實行國民身份證制度。國民政府立法院對當時的《戶籍法》進行了修改。1946年國民政府相繼公布《戶籍法(修正草案)》、《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製發國民身份證,發證對象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分男女。未滿18歲,自動請求者也可準予發給,現役軍人暫不填發。此後,國民黨統治下的舊中國各省、市紛紛制定身份證實施條例。由於沒有具體的統一規定,所制定出的條例也不盡相同。如民國江蘇省政府規定:“年齡8歲以上之男女普遍制發國民身份證”。民國福建省政府制發身份證時規定:“凡滿十八歲者,不分殘廢老弱.均應一律發給”。《福州市政府舉辦國民身份證暨公務員首先領發實施細則》稱:“凡年滿18歲住滿一個月以上,或新遷入有久住意思之人民暨公務員及眷屬均應領發本證。未滿18歲者準予聲(申)請領發”。青海省政府就試辦國民身份證事於1946年12月7日發布第3335號訓令,剛籌建不久的西寧市政府於12月14日奉命在西寧地區機關、學校及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中試辦和頒發公務員國民身份證,並規定了每張身份證的工本費。從青海省立西寧師範學校一份交款書上看出,該校領取身份證工本費為2萬7千元,可見領證範圍之廣,款額之大;1947年身份證發放向農業區推進,為農戶領發國民身份證;1948年7月12日就補辦和換髮國民身份證函達省會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原發國民身份證蓋有“西寧市政府籌備處”木質印記的,一律到市府換髮成蓋有正式印信的新國民身份證。總之,身份證由各地政府統一制發,對不辦領身份證者則處以罰款。

相關

民國36年(1946)年1月3日,國民政府公布《戶籍法》,規定製發國民身份證,發證對象年滿18歲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分男女。未滿18歲,自動請求者也可準予發給,現役軍人暫不填發。國民身份證載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教育程度、和公民資格,由鄉鎮公所登記呈縣政府審核統籌制證,再由鄉鎮公所統一發放。民國36年起,各地開始發證工作。這是一張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頒發給馬建功的國民身份證(持證人是徽縣城關鎮凡楞村柳溝社人),材質是用硬質紙做成的,長16cm,寬10.8cm,相似於現在使用的戶口簿,該身份證內容十分詳細,當時的身份證採用了指紋描繪技術,把左右手的手指指紋印在身份證上對應的欄目里,身份證對持證的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從事職業等項目進行了詳細的記載,同時將家屬的基本情況一併記錄在身份證上。

檔案館現存身份證

“民國”一代身份證
靈台縣檔案館民國檔案中,現存有一份民國36年“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該身份證共2頁,高11cm,寬16cm,單面對摺印製,整體白底黑字,第一頁右半部分為封面,第一、二行宋體字印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字樣,第三行起依次分別為“甘肅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寄籍和號碼”等項,最下一行落款為“中華民國叄拾陸年捌月貳拾日發給”;第一頁右半部分為表格樣式,包括“保甲番號、住址、注意事項”,其中保甲番號包括“鄉鎮、保、甲、戶”等編號。第二頁中縫蓋“寧縣*****”正方形官印,右半部分表格自上而下依次分別為“公民資格、家屬、役歷”等項,其中“家屬”項目中對其親屬關係包括“夫、子、女、父、母”均有詳細記載,左半部分表格分別包括“教育程度、職業、公職候選人資格、特徵”等項目,其中特徵中除了蓋有指印外,還對雙手十指上的“箕、斗”紋分別用“△、○”進行了標記,兼具有現在身份證和戶口簿的作用。該檔案是迄今為止靈台縣發現的第一份民國時期“國民身份證”,字跡清晰,紙張規整,保存完好,使人們對70年前的國民身份管理制度有一個直觀的了解,具有一定的歷史研究價值。
這是在舉辦紀念長春建城200周年活動時一名青年捐贈的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原件,現存於長春市檔案館內。身份證號碼為25871,單面長約9厘米,寬約6.3厘米,左右兩面對摺,發證時間是1946年(即證上所簽的中華民國35年)11月30日。經過50多年的歲月滄桑,紙質本身已發黃變舊,但字跡仍清晰可辨。1946年的長春,正處於光復後的“長春爭奪戰”期間。5月23日,長春在回到人民手中38天之後,又淪入國民黨28個月的黑暗統治中。國民黨當局在占領長春後,根據國民黨中央制定頒發的《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中“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政府在舉辦國民身份證”、“各級地方政府在舉辦國民身份證時對於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而合於請領身份證之規定者自應一體發給茲為確定中國國民之國籍及身份起見”、“合乎請領國民身份證之規定及已達領證之年歲者均應核發以憑信守”等項關於簽發身份證的規定,在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後,制發了這種國民身份證。身份證上所登記的項目,與現行的身份證大相逕庭。除常規項目外,另有本籍、寄籍、教育程度、職業、公職候選人資格、特徵、(特徵)分析符號、相片或標準指紋、指紋符號等,都有鮮明深刻的時代色彩。如“出生年月日”所填寫的是“民國前十一年八月十三”,說明當時以民國為紀年並延用了民國元年以前。“本籍”和“寄籍”在國民黨中央制定的《戶籍法》第二章中都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如“因其他原因致無本籍者已有本籍而在他縣內有住所或居所一年以上者以該縣為其寄籍,但一人同時不得有兩寄籍。”這種身份證制度和當時的保甲制、壯丁登記制度等互相呼應,成為國民黨統治人民的基本措施。
“民國”一代身份證
形成於20世紀40年代的這張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較為完備的戶政制度,是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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