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25.12\x22汶川地震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5.12"汶川地震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政府法規。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有力、有序、有效推進“5.12”汶川地震災後城鎮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加強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和國家救災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專項用於地震災區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的補助資金。包括對住房毀損(指住房倒塌或嚴重破壞不可修復,下同)導致無房可住的城鎮受災家庭的補助資金和對其它受損住房的除險加固補助資金。

第三條

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嚴格按《四川省汶川地震災後城鎮住房重建工作方案》中確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各地不得擴大或縮小補助範圍,不得提高或降低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對住房受災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收入、戶籍、受損程度、補助對象和標準等的核實和審批。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受災居民家庭的住房情況和災損情況;鎮(鄉)居民住房未在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確權的,可由鎮(鄉)政府核實確認。
縣及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核實受災居民家庭收入情況;
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核實受災居民家庭的戶籍和家庭人數情況。
資金的具體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由縣及以上建設(房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和審批程式。
資金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須按照受災居民申請、民眾評議、社區(鎮鄉)公示、街道(鎮鄉)審核、縣(市、區)審批的程式實施。

第六條

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撥付和結算。
住房毀損補助資金。省對各地的住房毀損補助資金採取分批預撥、據實結算的辦法。即省財政根據各地住房重建進度,預撥住房毀損補助資金,確保各地兌付。各地住房重建補助戶數經省政府最終審核確認後,省財政按戶均2.5萬元的標準下達各地預算指標並足額撥付資金。
除險加固補助資金。省對各地的住房除險加固補助資金採取“一次核定、總額包乾、超支不補”的辦法。即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各地除險加固住房面積和補助標準,省財政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包乾使用。

第七條

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各級財政要設立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城鎮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發放。
住房毀損補助資金按照“按戶計算,直補到戶”的原則,將資金直接補助給毀損住房的所有權個人。
受損住房除險加固補助資金按照“按戶計算、按棟結算”原則,將資金撥付給負責修復加固的組織(或施工)單位,原則上不發放給受損住房的所有權人個人。
受損住房為獨幢獨戶等特殊情況的,除險加固補助資金也可以直接發放給受損住房的所有權人個人。

第九條

對居民個人補助資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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