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道,即為鄉鎮道路,一般寬度大約在5m之間,是鄉鎮通往各地點的保障,建築材料為黑色瀝青,加熱後平鋪於地面,再用壓力機平整壓過去,厚度大約為8cm鄉道大多是建於每個村莊的連線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道
- 外文名:Village Road
- 厚度:8cm
- 寬度:5 m
定義

寫法
鄉道建設


鄉道,即為鄉鎮道路,一般寬度大約在5m之間,是鄉鎮通往各地點的保障,建築材料為黑色瀝青,加熱後平鋪於地面,再用壓力機平整壓過去,厚度大約為8cm鄉道大多是建於每個村莊的連線處,


《吉林省鄉道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鄉道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於2004年10月27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5日,十四屆吉林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2001年2月25日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道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鄉道發展,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村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與鄉(鎮)之間及鄉(鎮)與外部聯絡的公路。農村公路主要供機動車輛行駛並達到一定技術標準。縣道一般採用三、四級公路標準;鄉道採用四級公路或等外路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要求,新建公路應當符合部頒標準要求,...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線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的審批許可權在規劃中予以確定,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證質量、建管並重、安全...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包括縣道、鄉道和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農村公路的正常建設、養護和管理,並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對下級政府的績效考核範圍。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
村道是指建制村所在地與建制村、鄉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連線線,以及建制村所轄區域內4級及以上技術標準的公路。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農村公路建設納入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自治縣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列入自治縣及鄉(鎮)財政預算。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
第九條 (徵求意見) 組織編制鄉道規劃時,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將鄉道規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組織編制村道規劃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道規劃草案徵求沿線村村民的意見。草案在沿線村的村務公示欄中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沿線村的...
鄉公路 鄉公路[township road(county road)],鄉道,指的是主要為鄉村生產、生活服務並經確定為鄉級的公路。
本規定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和林場林區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屬性道路,及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等公路設施。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線鄉級...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設有關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保護環境、建管養運並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
縣級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規劃和縣道建設、養護及縣道、鄉道路政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幫助下,...
縣道指除國道、省道外的縣際間聯絡公路和縣內骨幹公路;鄉道指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之間和外部的聯絡公路;村道指縣道、鄉道主幹線到村、村與村之間的道路。自治縣境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境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分級管理、明確職能、權責一致的...
公路用地:縣道和鄉道的用地。包括設計內的路堤、路塹、道溝、橋樑、汽車停靠站、林木及直接為其服務的附屬用地。現狀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標準時點),全國交通運輸用地955.31萬公頃(14329.61萬畝)。其中,農村道路476.50萬公頃(7147.56萬畝),占49.88%。社會評價 農村公路就像一條條金絲銀線,一頭連著...
修訂後的《條例》將鄉村公路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縣道、鄉道、村道在內的鄉村公路具體範圍。完善了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上級公路管理單位的公路管理邊界,補齊了公路管理的空白區域。修訂後的《條例》將鄉村公路資金的來源從六項增加到七項,明確可拍賣、轉讓鄉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路域資源,多渠道...
本細則中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鄉道中,重要鄉道是指建設標準在雙車道四級以上公路或包含大中橋的鄉道工程。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重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依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分階段建設重點,按照簡便適用、切合實際的原則和國家規定的程式組織建設。...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自治縣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自治縣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縣道是指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省道的縣際間公路。鄉道是指連線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線的公路。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連線建制村和...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和建設、養護、運營、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範圍。考核...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各方參與、全面規劃、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建養並重、保障暢通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的路基、路面、橋樑、涵洞、隧道、排水溝、綠化等設施,包括為保障安全暢通而設定的公路沿線交通安全設施設備。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線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
本條例所稱鄉級公路(以下簡稱鄉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經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聯接鄉鎮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能行駛汽車的道路。本條例所稱的村級道路,是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以外的農村其他道路。本條例中所稱的鄉村道路附屬設施,是指鄉村道路的涵洞、排水設施、防護構築物、...
本條例所稱鄉村公路,包括鄉道和村道。鄉道和村道是公益性基礎設施,是自治縣公路網路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 鄉道的路產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村道的路產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或改變鄉村公路用途。第四條 自治縣境內鄉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依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橋樑、隧道和渡口。第三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轄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組道。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級公路外,按照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或者已經建成並符合國家農村公路統計標準,連線村民組之間以及村民組與外部聯絡的公路。村內街巷、村民組內連戶路、機耕道、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並以自用為主的道路,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農村公路。第三條 農村公路...
鄉村公路屬於農村的基礎設施,其建設國家給予一定補助。鄉道產權屬於鄉人民政府。村道產權屬於村民委員會。村道按照村民自建、自用、自管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養護和管理。第六條 鄉村公路、鄉村公路用地及鄉村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壞。第七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
地方公路按行政等級分為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地方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自治縣地方公路建設,堅持自力更生、民辦公助的原則,實行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鼓勵...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縣、鄉公路(以下稱縣道、鄉道)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第四條縣道、鄉道規劃應當依照公路管理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