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宣惠王

韓宣惠王

韓宣惠王(?—公元前312年),亦稱韓威侯、韓宣王,姬姓,韓氏,名康,韓昭侯之子,戰國時期韓國國君,公元前332年—公元前312年在位。前325年魏惠王與韓威侯在巫沙會面,並尊為王。前323年正式稱王,史稱韓宣惠王。

基本介紹

  • 本名:韓康
  • 別稱韓威侯、韓宣王、韓宣惠王
  • 所處時代:戰國時期
  • 民族族群:華夏族
  • 去世時間:公元前312年
  • 主要成就:領導韓國參與合縱、連橫
  • 在位時間:公元前332年—公元前312年
  • 職業:君主
  • 諡號:韓宣惠王(《紀年》作韓宣王)
人物生平,相關考證,

人物生平

韓宣惠王,即韓康,戰國時期韓國第一位稱王的君主。
韓宣惠王韓宣惠王
公元前337年,韓國變法派申不害死後,韓國的變法未能很好地延續下去。不久秦國派軍隊進攻韓國的軍事重鎮宜陽,並將其攻克。這時是韓康的父親韓武在位,韓武經歷失敗後,閉門不出,不久就死了。韓康繼承了君位。
此時中原局勢日益混亂,首先是魏、齊聯軍在平邑打敗趙軍,占領平邑、新城。公元前326年,趙國又聯合韓國,又向魏國發起攻擊,包圍魏的襄陵。戰爭持續到次年,以魏軍戰勝趙韓兩國聯軍,活捉將領韓舉告終。
公元前325年四月,秦國君主嬴駟公然稱王,魏國君主魏罃為了制約秦的發展,便拉攏列國,五月在巫沙與韓康會見,承認韓康為王。
公元前323年,韓國、魏國加上趙國、燕國及中山國公孫衍的倡導下發起“五國相王”活動,互相承認對方為王,組成合縱抗秦聯盟。
公元前319年,秦國軍隊攻擊韓國,攻取了鄢。
公元前318年韓、魏、趙、楚、燕五國聯合進攻秦國,失敗。秦國為了打擊報復,發動修魚之戰,在濁澤活捉了韓國將領申差。韓國著急了,相國公仲侈對韓宣惠王說:“盟國是不可靠的。如今秦國想征伐楚國已經很久了,大王不如通過張儀向秦王求和,送給它一座名城,並準備好盔甲武器,和秦軍一起向南征伐楚國,這是用一失換二得的計策。”韓宣惠王說:“好。”於是為公仲侈的行動作好警戒,他要西行與秦國講和。
楚王聽說後非常驚恐,召見陳軫把情況告訴他。陳軫說:“秦國想攻伐楚國已經很久了,現在又得到韓國的一座名城,並且還準備好了盔甲武器,秦韓合兵攻伐楚國,這是秦國祈禱祭祀夢寐以求的,如今已經得到了,楚國一定要受到侵伐。大王聽我的意見,先在全國加強警戒,發兵聲言援救韓國,讓戰車布滿道路,然後派出使臣,多給他配備車輛,帶上厚禮,讓韓國相信大王是在救他們。即使韓王不聽我們的意見,韓國也一定會感激大王的恩德,一定不會列隊前來攻楚,這樣秦韓就不和了,即使軍隊到了,也不會成為楚國的大患。如果韓國聽從我們的意見,停止向秦求和,秦國必定大怒,因而對韓國的怨恨加深;韓國到南方結交楚國,必定慢待秦國,慢待秦國,應酬秦國時必定下很尊重:這就是利用秦韓軍隊之間的矛盾來免除楚國的禍患。”楚王說:“很好!”於是在全國加強警戒,發兵聲言去救援韓國,讓戰車布滿道路,然後派出使臣,給他配備很多車輛,讓他帶著厚禮到韓國。楚使對韓宣惠王說:“敝國雖小,已經把軍隊全派出來了。希望貴國能隨心所欲地同秦國作戰,敝國君將讓楚軍為韓國死戰。”韓宣惠王聽了之後非常高興,就停止了公仲侈到秦國議和的行動。
公仲侈說:“不能這樣,以實力侵犯我們的是秦國,用虛名來救我們的是楚國。大王想依靠楚國的虛名,而輕易和強敵秦國絕交,大王必定要被天下大加嘲笑。況且楚韓並非兄弟之國,又不是早有盟約共謀伐秦的。我們已有了聯秦攻楚的跡象,楚國才聲言發兵救韓,這一定是陳軫的計謀。況且大王已經派人把我們的打算通報秦國了,現在又決定不去,這是欺騙秦國。輕易欺騙強秦,而聽信楚國的謀臣,恐怕大王必定要後悔的。”韓宣惠王不聽勸告,終於和秦國斷交。秦國因而大怒,增加兵力進攻韓國,兩國大戰,而楚國救兵一直沒到韓國來。十九年,秦軍大敗韓軍於岸門。韓國只好派太子倉去作人質來向秦國求和。
韓康於是對秦轉為連橫戰略,依附於秦。韓宣惠王繼位的第25年,韓國同秦國一起攻楚,打敗了楚將屈丐,在丹陽斬殺了八萬楚軍。這一年,宣惠王去世,太子倉即位,這就是襄王。

相關考證

史記韓世家》:宣惠王立,《索隱》云:“《紀年》,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 十月,鄭宣王朝梁。不見威侯之卒。下敗韓舉在威侯八年,而此《系家》即以為宣惠王之 年。又上有殺倬公,悼公又不知是誰之諡。則韓微國小,史失代系,故此文及《系本》不同,今亦不可考也。”今按:《索隱》此條所引,已為後人改亂,而痕跡猶可考見。今證以當時史實,重為校正如次:一,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沙,五月上應脫“八年”二字。
據《史記秦本紀》秦惠文王十三年,韓亦稱王,是年為韓威侯八年,其證一。(參讀上 考。)又若同為七年事,既與邯鄲圍襄陵句下,不著何月,而其下忽著五月十月,於文法 亦不合。今若正為七年云云,八年五月云云,十月云云,則文理順愜矣。其證二。(陳氏《集證》謂:“既與趙圍魏襄陵,豈未逾年即朝梁?”此亦一證。惟陳 氏遂謂:“大約《索隱》引《紀年》,最為錯謬,閱者毋為所惑。” 則大誤。梁玉繩亦不信《索隱》,故論《紀年》多失。)
二,下敗韓舉在“威侯”八年,而此《系家》即以為宣惠王之年,當正為下敗韓舉在“梁惠王後”八年,而此《系家》即以為宣惠 王之年。
據今《索隱》原文,“五月,梁惠王會威侯於巫 沙,十月,鄭宣王朝梁,不見威侯之卒,”云云,則威侯之即鄭宣王,亦甚明顯。 惟《索隱》不之知,故曰不見威侯之卒矣。然《索隱》既認威侯與宣王為兩人,則七年十 月已有鄭宣王朝梁之文,此下不應再有威侯。若其下又雲威侯八年敗韓舉,豈不更可怪, 而《索隱》何竟置不言?蓋《索隱》引《紀年》敗韓舉在梁惠王后元八年,而今《史記》即以為在韓宣王之八年,故《索隱》以為可異耳。(參讀《考辨 》第一三四。)今《索隱》此條,其前既脫八年二字,此處惠王八年,又訛為威侯八年, 遂致乖戾難讀。又按:《蘇秦列 傳索隱》引《世本》:“韓宣王,昭侯之子也。”合之《紀年》,宣王之為威侯,灼 然甚顯。惜其此處又下“不見威侯之卒”一語,遂使後人紛紛辨訂,不得其解。(梁氏《 人表考》云:“《竹書》宣王之前有鄭威侯,《索隱》以為不可考,或疑即宣王,未審。 ”郝懿行紀年通考》謂“梁惠成王元年方稱韓共侯,旋稱韓懿侯,周隱王元年之鄭宣王,即顯王三十八年之鄭威侯。俱一人而有兩稱。《索隱》因不見威侯之 卒,誤分威侯與宣王為二人,”此說極析。然亦不知《索隱》有為後人改亂處也。陳逢衡《竹書集證》亦定威侯宣王為一人,而於《索隱》此文全未論及。至洪頤煊校《紀年》謂 :“鄭宣王即韓威侯,古威宣通用,《史記齊宣王《紀年》作齊威王,其證 也。”則又得諸韓而失諸齊矣。張宗泰《竹書紀年校補》竟認威侯宣王為兩人,最誤。)
又同篇“八年,魏敗我將韓舉,”《索隱》云:“按此則舉是韓將不疑,而《紀年》雲 韓舉趙將。蓋舉本趙將,後入韓。又《紀年》云:“其敗當韓威王八年,是不同也。”今 按此亦有誤。
三,又《紀年》雲,其敗當“韓威王”八年 ,當正為其敗當“梁惠王後”八年,(參讀《考辨》第一三四。)
據《索隱》原文云:“《紀年》與《史記》不同”,若為韓威王八年,則本無不同。威 侯亦不當稱威王也。此緣《索隱》雖屢引《紀年》,而本不之信。故曰:“《紀年》之書 ,多是訛謬,聊記異耳。”(語見《燕世家》。)故於威侯、宣王不能明定其為一人,而 輕曰“不見威侯之卒。”後人益滋疑誤,既認威侯與宣惠王為兩人,遂並改《索隱》引及 惠成王者為威侯,而《索隱》原文乃益增其繆戾,此所以古書之難通也。
[附]韓舉趙將非韓將辨
又按:《趙世家》:“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邱。”《集解》徐廣曰:“韓舉,韓將。”肅侯二十三年,正梁惠成王后元八年 。《水經河水注》:“齊田朌及邯鄲韓舉戰於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 。”程恩澤《戰國地名考》:“平邑有二。《地理志》代郡有平邑縣,在今山西大同府陽高縣西南,(原註:“亦在靈邱縣 西北。”)此趙之平邑也。《史記》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即此。《括地誌》,平邑故城 在魏州昌樂縣東北四十里,在今直隸大名府南樂縣東北,此本趙地而齊取之者也。《竹書 》晉烈公五年齊圍平邑,九年取平邑,即此地。”田朌、韓舉平邑之戰,余考蓋在惠成王 後元八年,與《趙世家》桑邱之役乃同時事。(參讀《考辨》第一三四。)桑邱,《正義》 引《括地誌》,在易州遂城縣界,則 此平邑亦應在靈邱西北。蓋兩邑同屬代郡,齊、趙之戰,無緣有魏。齊自敗趙,更不涉韓 。史公誤認韓舉乃韓將,故以入之《韓世家》。又誤認梁惠王後元八年為韓威侯八年。《索隱》明引《紀年》在梁惠王八年以相校,後人又率改《索隱》以就史文,異同之跡遂泯 。而史公於《趙世家》尚倖存其本真,惟又牽涉及魏,則仍誤。至《索隱》《集解》亦均 本《史》文為說,同認韓舉為韓將。《紀年》僅記獲韓舉,未言韓舉之死,《索隱》遂疑其先為趙將,後又入韓。蓋《索隱》雖屢引《紀年》,而本 之不信,故曰:“《紀年》之書,多是訛謬,聊記異耳。”(見《燕世家》。)如此處韓 舉明系《史》誤,而《索隱》為此回護,亦不確守《紀年》也。
又梁氏《志疑》論此事云:“《趙世家》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桑邱,為韓宣王六年。《 年表》韓宣王八年,魏敗我韓舉。則趙之韓舉已先二年死矣,疑此別一韓將,而趙將適與 同姓名爾。《索隱》即雲是韓將不疑,而又引《紀年》趙將韓舉之文,謂舉先為趙將,後 入韓,非也。《紀年》所載多舛,當擇而取之。即如韓舉,《紀年》於威烈王十六年書齊 獲邯鄲韓舉,於隱王四年書魏敗趙將韓舉。若是一人,無論既為齊獲,不應仍為趙將,又 忽為韓將。而其為魏敗時,逆數至為齊獲之年,已百歲矣,韓舉若是之壽耶?其誤明甚。 ”然《索隱》雖誤,尚可即誤以求是,舍《索隱》則無以見《紀年》之真矣。梁氏不知《索隱》所引《紀年》,與《今本偽書》不同,而引《今本》偽說以折《索隱》,疏失更甚 。而今本《偽紀年》之誤,則又有可得而論者。其引齊田朌獲韓舉在威烈王十六年者,誤 據《水經河水注》以其事在晉烈公十年故也。(參讀《考辨》第一三四。)其於隱王四年 又書魏敗趙將韓舉者,其事本在梁惠王後元八 年,今本《偽紀年》。又誤以為梁惠王卒後之八年,故遂別見於此也。然則即據今本《偽 紀年》,亦可證成余定其事在梁惠王八年之說。而《今本》又並不以韓舉為韓將,亦可證 成余辨史公及《集解》《索隱》認為韓將之誤。梁氏於《紀年》未識《今本》之偽,故所辨訂多失之,亦可憾之事矣。(即如此處,謂趙、韓同時有一將,各名韓 舉,其為牽強難信,不辨可見。雷氏《義證》謂“此韓舉非烈公十年被獲者,”亦由不能 辨《水經注》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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