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

1981年6月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4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3.18
  • 實施時間:2014.03.18
(1981年6月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14年3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探親規定》中所稱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歲以前)由於父母雙亡而撫養職工長大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條 探親的地點,以所探親屬戶口所在地為準。探望父母時,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兩地探望的,按路程遠的一地報銷往返路費。
第四條 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學徒、見習生轉正後即可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年度享受。
第五條 《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第六條 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七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後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第八條 職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病假超過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第九條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縣),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條 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100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第十二條 家住市郊區或毗鄰市、縣的職工,因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具體裡程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規定。這些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經單位領導批准,也可以分開使用假期,但只能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第十三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的,其在路途多耽誤的時間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第十四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照常發給本人的標準工資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資、副食補貼。
第十五條 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1981年4月8日《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不要妨礙生產和工作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職工主動不享受或少享受探親假的,應給予表揚,但不能加發工資。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第十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待遇,可以根據集體企業、事業的經營情況和支付能力,參照國務院的《探親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自行制定,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的《探親規定》和本細則實行後,我省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和解釋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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