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鼓勵服務出口,決定對影視服務、離岸服務外包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下列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一)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二)技術轉讓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契約標的物在境外的契約能源管理服務。
(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應稅服務範圍注釋》(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提供有效出口憑證和收款憑證。
五、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七條第(六)項中“發行”,以及第(九)項中“技術轉讓服務”、“契約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和“契約標的物在境內的契約能源管理服務”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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