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責性

被害人可責性是指被害人自身有過錯,應對自身被侵害承擔一定責任。在犯罪一被崔過程中,由於被害人自身的某些原因,如持輕佻、疏忽等襲度,甚至具有引誘、挑釁、推動等行為,會促使犯罪一被害瞧發生,故被害人應對自身被害負一定的倫理或法律責任,並受到譴責。

查明被害人是否具有可責性,是準確認定被害原因、預防被害,以及對罪犯公正量刑的依據之一,亦是對被害人進行補償或賠償時應予考慮的因素之一。被害人因害怕被視作精神病而拒絕治療。或因經濟原因無法獲得適當的治療,或因社會輿論的壓力而自暴自棄,但常會進行自我藥物治療,濫用麻醉品或酗酒,導致酒精中毒、精神病態和社會行為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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