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裁判所,是指根據英國議會法令所建立的、專門處理某一類行政爭議的機構。產生於20世紀。因其程式簡便、辦案迅速、費用低廉且具有專門知識而迅速發展。在組織上和行政機關有聯繫,但活動上保持獨立性質,不屬於普通法院系統。類型很多,有些與法院非常相似,但大部分與法院不同;名稱也不統一,最常見的名稱有委員會、局、裁判所和專員等。裁判所具有準司法權,以類似於法院的程式和方式開展活動。裁判活動堅持公開、公平和無偏私的規則,程式上無統一的程式法典,各裁判所根據工作對象不同而異,但大都採用對抗式進行。裁判所的裁決接受法院的審査,不服裁判所的裁決可以抗訴,但無一致的抗訴途徑。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行政裁判所抗訴的途徑主要有:向另一裁判所抗訴;向部長抗訴;向法院抗訴等。
英國東印度公司,17至19世紀英國政府特許設立的對東方主要是印度和中國經營壟斷貿易、進行殖民事業的組織。1600年由皇家特許成立。公司在印度設立了貿易貨棧,並逐漸控制了印度的廣大地區。該公司具有政府代理與公司的雙重身份,後逐漸喪失政治權力,並更多地從事與中國的茶葉和鴉片生意齊易。英政府曾依靠該公司在印度的財產和武裝對緬甸、阿富汗及亞洲其他國家進行掠奪戰爭。印度兵變後,公司管理權移交給了國王。1873年公司的特許期屆滿,公司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