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革學校管理,大面積提高教育質量,制定《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 範圍:江蘇省普通高中學
  • 新生入學:國中畢業生經升學考試合格
  • 轉學:學生不準任意轉學
新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和復學,退學,成績考核,畢業、修業、肄業,獎勵和處分,附則,

新生入學

第二條 國中畢業生經升學考試合格,併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
第三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後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並且下一年不得報名參加升學考試;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後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條 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新生。新生入學後,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按市建立統一學號,直到畢業。學生在休學、復學後以及在本市範圍轉者,學號保持不變。學號共九位數,一、二位為入學年度,三、四位為縣、市、區代號,五、六位為學校代號,七、八、九位為學生代號。
學生跨省、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註銷其學號。在省內跨市轉學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並註明該生為轉學學生。註銷和新建學號,都必須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學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編班為宜,並按規定建立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新生入學後,學生花名冊連同學號一式三份,一份留學校,兩份報教育主管部門。

轉學

第六條 學生不準任意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可準予轉學。
第七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後,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開出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學生持轉學證明、家長調動工作證明、戶籍遷移證明以及會考成績單和平時成績報告單,到轉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後兩周內辦好。會考成績單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加蓋公章後有效。學生檔案由轉出學校在一月內交轉入學校。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八條 重點高中一般不接收轉學生,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接收同級重點高中的轉學生,便須經必要的摸底測驗,合格者方可轉入。
第九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轉入低於原校的年級者,取消其學籍。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的學生不互相轉學。

借讀

第十條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第十一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須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卡複印件,到接收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二條 借讀學生的會考、畢業、升學等事宜,按下述原則辦理: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會考,會考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會考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儲存。
借讀學生的會考成績單或會考合格證書以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休學和復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一學期內病假、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跟班學習有困難者;畢業學年患重病且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由學校根據有關單位的證明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複查,發給全省統一的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由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檔案,並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查後,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復學證明,方可復學。休學期未滿的學生如提前復學,即取消其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路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回國者可到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註銷其學籍。

退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連續休學期滿兩年而不能復學者;在一學期中無故曠課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 學校處理學生退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及時註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成績考核

第十九條 學校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和考查科目為國家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科。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規定的全省會考。 第二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學科成績均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會考考試成績採取等級制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考查成績記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第二十一條 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評定,等第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評定主要用寫評語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會考缺席順利實施,取消留級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經學校領導批准,可以跳級。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開始時辦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畢業、修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考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參加會考的補考或學校組織的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兩門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年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檔案。
學校根據上級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二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應在學生檔案中註明。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後,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經批准處理單位證明,可以申請回原校復學,原校應予接收。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及時報省教委。
第三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集中進行一次學籍會審,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設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教委。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廠礦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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