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簡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國小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教基[2010]17號
各區縣教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通知全文
北京市中國小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學制、入學註冊、學籍變動和信息安全等。本辦法所指“中國小校”,包括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教育學校。
第三條 本市中小學生學籍實行分級負責、市級統籌、區縣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學籍總量依據當年中國小校招生計畫確定,學籍建立及變動情況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本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國小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對接。本市中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學 制
第五條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原則上國小學制為6年,國中學制為3年。分別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和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第六條 本市高中階段學制原則上為3年。分別為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七條 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各區縣可根據實際,在條件具備的學校適當開展學制改革實驗。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本市中國小各學段招生實行計畫管理。中國小校應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計畫、招生辦法接收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計畫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高中招生計畫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各區縣招生規模總量,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區域內各高中學校招生計畫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本市戶籍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國小接受義務教育;完成國小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國中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國小、國中入學手續按照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入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在新學年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請到普通中國小校隨班就讀。
到特殊教育學校登記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還應到其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義務教育學校登記信息,同時具有特殊教育學校學籍和戶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學學校學籍。
第十二條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三條 本市戶籍國中畢業生須通過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後辦理普通高中入學手續。
第十四條 持有下列證明的,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
(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台胞子女就讀批准書》;
(三)全國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及其父或母的《進站函》;
(四)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五)區縣僑務部門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六)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子女關係證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戶籍登記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八)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證明。
第十五條 入學新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註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新學期開學後5個工作日內到學校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又未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註冊又未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當在新學期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普通高中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為新生建立個人檔案。
北京市中國小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各學段招生入學系統確認的入學結果生成新生學籍信息,按照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規則生成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十七條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格式採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
第十九條 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其它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請假手續的缺勤學生,按曠課處理,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當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了解情況,配合其監護人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其改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曠課一周仍不到校上課的,學校要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到校上課,嚴禁出現輟學現象。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應當於每學期開學後5個工作日內,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報到註冊又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第五章 轉 學
第二十一條 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在本市內轉學:
(一)學生戶籍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市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二)學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實際居住地在市內變更,變更後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第二十二條 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市內轉學的,持戶籍、居住地變更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聯繫表,學生持聯繫表到擬轉入學校聯繫,轉入校同意並簽章後,回到原就讀學校確認。經轉出和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可參照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到本市的,應參照非本市戶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證件,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聯繫就讀。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對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當按其原就讀年級安排插班。必要時可按其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二十五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特殊原因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可在教學水平相當的同類學校之間申請轉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及學籍信息變更。高中階段不同類別的學校之間轉學,參照辦理。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從境外到本市落戶的,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需轉入或轉回本市普通高中階段就讀,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同時,應提供原就讀普通高中錄取證明、已修高中階段學業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就讀的學生轉出到外省市的,需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接收學校的相關證明,經就讀學校同意,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轉學手續。學校應為轉往外省市學生申請畢業證書提供學業考核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的學生,學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對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應當依據及時制止的原則,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申請,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安排入專門學校(原工讀學校)就讀。
在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學生表現明顯進步、並確實改正缺點的,本人提出申請,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安排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對於在校期間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滿釋放後仍未滿18周歲且符合就學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其做好就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兒童、青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從本市中國小校選調學生進行專業訓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學應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開學後一周內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轉學:
(一)中國小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轉學。
(三)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區縣級以上醫院(必要時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癒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核准,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年級。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年滿十八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應辦理退學手續。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一)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二十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二)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十五天或累計曠課四十五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三)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聯繫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四)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 符合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退學條件的,由學校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覆核後,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學生退學條件的,由學校或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交本人。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升級、留級、跳級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學業成績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學籍檔案中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並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義務教育階段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發給畢業證書;普通高中階段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要求,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送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國中學生畢(結)業後,學校應將未升入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畢(結)業材料,按規定時間移交給學生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高中學生畢(結)業後,學校應將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學生檔案,按規定時間移交給學生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退學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學生離校時,由學校將其材料和檔案移交給學生戶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十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規格式樣,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普通高中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須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驗印。
畢業證書要有統一字號,義務教育階段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普通高中階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證明。
第九章 管理職責與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公室,統籌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責任部門,統一管理轄區內中小學生學籍工作。中國小校具體負責學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設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採集、覆核、更新和上報學生相關信息,確保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學籍變動手續完備。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符合條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關於學生的考核評價、獎勵處分、體質測試、健康檢查等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依據本學籍管理辦法,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或完善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國小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京教基〔2010〕17號)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北京市中國小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