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財產權四十年

中國智慧財產權四十年

經濟全球化浪潮下的外部推動,中國國內商業模式升級調整的內部需求,共同導致了我國智慧財產權結構變革。

作者 | 黃澤正

按照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 Mark Lemley 教授的說法,“智慧財產權”這一專業術語的流行開始於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成立。具體到1990年左右,對這個辭彙的使用變得越來越頻繁。

從性質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從屬於聯合國,但實際上代表著著作權、專利和商標持有者的利益。

智慧財產權制度指開發和利用知識資源的基本制度。通過合理確定人們對於知識及其他信息的權利,調整人們在創造、運用知識和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利益關係,激勵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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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我國頒布的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防專利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等。

以上法律的提出和完善是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過程,客觀上也需要中國內部商業動能的推動下,以及中國企業和外部商業世界長期交往與博弈。

在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企業在與西方已開發國家產生的貿易糾紛中,仍長期處於弱勢地位,智慧財產權的維權乏力是其中的關鍵一環。

從歷史角度看,西方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周期較長,制度保障,相關從業人數,資金投入等多方面結合,共同形成了成熟的智慧財產權體系。相比較而言,中國早期採取蘇俄式國家智慧財產權模式,對個人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不足,具體表現為相關立法空缺,民眾智慧財產權意識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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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1世紀,經濟全球化浪潮下的外部推動,中國國內商業模式升級調整的內部需求,共同推動了我國智慧財產權結構變革。當中國企業從盲目侵權、被侵權難以回擊,到試圖借鑑歐美企業智慧財產權體系,填補自身法律意識空白,國家層面也在不斷接受挑戰。

據中國《法制日報》報導,從美國1996年發起第一起針對中國企業的"337調查"開始,截至2014年,中國成為了受美國"337調查"最多、涉案金額最高的國家。

為適應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要求,中國經歷了參照蘇聯時代、模仿歐美時代,而現在這個時代的中國,正在試圖尋找自己的方法論。

01 | 出現

在全球貿易背景下,智慧財產權保護對象穩步增多,智慧財產權的種類也有所擴大。到1970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西方各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已經相對成熟。

20世紀後期,隨著智慧財產權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逐漸成型,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也開始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展開“軍備競賽”。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相繼制定出台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存在著明顯差異。

以前蘇聯實行的發明保護制度為例:發明人證書制度與專利制度相結合,發明人在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且不能拒絕國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同時任何人不得出售這項發明或出售使用這項發明的許可權,因為它已經屬於國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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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還有著作權為集體所有,屬於集體的公共財產。這一時期的社會主義智慧財產權法強調奉獻精神,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與同時期資本主義陣營主張增加個人獲得感的立法原則大相逕庭。

從20世紀末至今,隨著科技成為第一生產力,國際貿易中知識經濟、科技比重增加,西方已開發國家為了爭奪市場優勢地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持續發力。

1947年10月30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適用。直到1995年起為世界貿易組織所取代。

1994年1月1日,涉及“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對未公開信息的保權和對許可契約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等智慧財產權八個方面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簽訂,進一步擴大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對象的範圍。

TRIPS創造性地提出了WTO成員必須達到的最低保護要求,為原本存在較大爭議的各國智慧財產權制度,提供了一個最低保護標準,世界智慧財產權制度以及各國經貿往來有了制度保障。

02 | 從集體到個人

20世紀末,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成為了歷史。通過讓智力成果創造者享有一定的獨占權,這一時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為發明創造提供了一個更為理想的環境。

“創造性資產得到的回報越高, 人們就越樂於創造。”知識成果的持續生產成為可能, 而知識成果的推廣套用也反作用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由此形成了良性循環。

20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加速邁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商業化成為了衡量知識成果價值的標準。在此智慧財產權制度下, 知識成果創造者所追求目標也發生了變化。

在計畫經濟背景下,發明創造能給知識成果創造者帶來社會地位,但進入市場經濟體系後,智慧財產權制度相應調整: 知識成果創造者為了獲得勞動報酬, 必須努力尋找商業化途徑, 並通過套用來實現市場價值。根本目標已經轉變為獲取利潤。

當“自我”意識覺醒,為了謀取更高昂的利益,利用智慧財產權法漏洞進行的不正當競爭也開始出現。其中就包括膾炙人口的Air Jordan與中國喬丹體育的侵權馬拉松。

2000年9月,“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改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那時,綽號“飛人”的麥可·喬丹已經是家喻戶曉的體育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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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助麥可·喬丹的知名度,喬丹體育如日中天。據喬丹體育公布的招股說明書顯示,“2008至2010年,喬丹體育全年營收分別為11.58億元、23.16億元和29.27億元。2011上半年,喬丹體育營收達到17億元,淨利潤為2.8億元。”根據既定計畫,中國喬丹本應該在2012年的3月在A股掛牌上市。

但從2012年開始,麥可·喬丹向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78個相關註冊商標,之後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接連敗訴。這次訴訟也讓喬丹體育推遲了上市計畫。

麥可·喬丹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商評審裁定。2014年至2015年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上述糾紛案進行了一、二審,均以飛人喬丹敗訴告終。

上海政法學院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曹陽表示:“此案主要爭議在於如何理解商標法中在先權利所規定的‘姓名權’,尤其是涉及外國名人的姓名權。一審與二審都認為“喬丹”商標不能明確指向麥可·喬丹本人。”

早在1997年,喬丹體育就註冊了文字商標“喬丹”。曹陽分析:“這樣的商標除非有損公共利益才會被撤銷,而最高法院認為喬丹姓名權爭議無涉公共利益,拼音商品“QIAODAN”和人形商標沒有侵犯姓名權。” 麥可·喬丹在一審、二審中接連敗訴,喬丹體育也在2019年繼續向A股發起衝擊。

麥可·喬丹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0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行政判決書“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央機構改革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審併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做出裁定。”

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構成侵權,應當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和涉及“喬丹”的部分商標。曹陽解釋說:“最高法院認為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並且“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故麥可·喬丹就“喬丹”享有姓名權。”

品牌戰略專家李光斗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商標糾紛對喬丹體育的未來發展會產生持續影響,其上市之路也會受阻。”

03 | 維權困局

在西方智慧財產權制度中,一般的知識成果並不受保護,只有具有獨創性、先進性的知識成果才受法律保護。而在現行的競爭機制下, “誰先創造出知識成果, 誰就能優先取得智慧財產權獨占權。”

在此競爭機制下,如何界定“獨創性”,如何保障創作者合法權益成為了關鍵。其中引發較大爭議的就有“方正起訴寶潔‘飛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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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方正公司將寶潔公司告至法院。北大方正公司認為,寶潔公司外包裝上使用的“飛柔”字樣,屬於方正公司倩體字型檔中的美術作品,寶潔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構成了對方正公司著作權的侵犯,應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62萬元。

寶潔公司則在庭審時表示:“ NICE公司在購買方正倩體字型檔產品後,對字型檔作品的保護應是針對整體進行保護,而不能針對單字,著作權法沒有把對字型檔字型的保護延及單字,方正公司主張的單字收費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2010年,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倩體字型檔產品每一個單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依據不足,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型檔產品中“飛柔”二字的行為未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010年12月,方正公司對寶潔的訴訟請求被北京海淀區法院駁回,方正隨即抗訴至北京一中院。二審法院在判決中給出的理由是:“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型檔產品中‘飛柔’二字的行為屬於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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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國國內首宗終審完結的單字字型著作權案。方正訴訟寶潔案反映了2010年我國對智慧財產權獨創性界定及分類仍存在盲區。

早在1988年,英國就通過《著作權、設計和專利法案》規定印刷字型及其單字應作為一種藝術作品來保護。由於中國缺乏相關立法,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我國著作權法,當時的著作權法尚未對網路字型做出明確界定,導致單個字型是否屬於美術作品存在爭議。

方正電子字型檔負責人黃學鈞在判決公布後表示:“國外的字型檔廠商已經在進入,在盜版猖獗和維權無望之下,中國的字型產業會走向消亡,最終中國可能要去購買美國、日本設計的中文字型。”

在1980年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之後,中國面對“誰能取得智慧財產權獨占權”的現實問題,用1980到2010年之間的30年時間,制定了一個公平的創新競爭機制,促進了如計算機字型產業等新興產業的迸發。依託產業創新,技術創新,中國由原先的旁觀者真正成為了國際智慧財產權競爭者。

但由於這一時期系統化、理論化的智慧財產權法缺失,在與以寶潔為代表的的西方智慧財產權先行者交涉中,本土企業始終處於弱勢地位。黃學鈞表示:“寶潔甚至專門花了4.5萬美元來評估“飛柔”兩個字與產品的適配問題,但在這兩個字的使用上,寶潔只支付了不到1.4元人民幣,這明顯與該字型的使用價值不符。”

04 | 第二個十年

在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之後,經歷了一個長達十年的“睜眼看世界”陣痛期。在這十年間相關法律缺失,維權意識不足讓中國企業與外資企業交涉時舉步維艱。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被稱為“東西半球最強法務部”的任天堂和迪士尼。

坊間傳聞“假如有一天你被困孤島,獲救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島上畫一個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務將以最快的速度趕來起訴你。”在1989年,迪士尼發言人歐文·奧肯曾開過一個很經典的玩笑:“我們總是在打官司。”在玩笑的背後,反映出的是迪士尼強大的智慧財產權維權體系。

作為“著作權狂魔”、“氪金大佬”,自1997年以來,迪士尼在遊說國會上已經花費了8700多萬美元,成功影響美國智慧財產權立法。

以迪士尼最著名的“米老鼠保護法案”為例,在迪士尼的遊說下,美國國會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將企業的著作權保護年限延長至95年。根據這道法案,美國於1923年及之後的創作,直到2019年1月1日之後才會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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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米老鼠首次在1928年出現,所以除非著作權所有者決定提前將其發布到公有領域,否則米老鼠將至少會在2024年之後成為公有領域的作品。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加持下,“IP狂魔”迪士尼在維權領域如虎添翼。

對中國而言,在進入21世紀第二個十年後,面對西方完備的智慧財產權維權體系刺激,中國必須嘗試著在世界智慧財產權領域提供“中國思路”,為本土企業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

2018年1月,華為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未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項中國專利權,並確認中國地區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

同年4月,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杜塞道夫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德國法院於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提供、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或持有相關移動終端,銷毀並召回侵權產品等。”

當日,華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執行德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華為公司提供擔保的基礎上,作出行為保全裁定。

康文森公司被判定“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德國判決。如違反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按日累計。”該裁定於當日下發。康文森公司在複議期內發起了複議。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聽證後,裁定駁回康文森公司的複議請求。

英美法系禁訴令制度最早發端於英國,起初被用於解決英國國內訴訟問題。作為中國智慧財產權訴訟中首例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裁定,華為起訴康文森案“明確了採取禁止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的行為保全措施時應考慮的必要性、損害程度、適應性、公共利益以及國際禮讓因素等,並首次探索日罰金制度,初步構建起中國禁訴令的司法實踐路徑。”

中國法律網表示:“本案裁定促成當事人最終達成全球一攬子和解協定,結束了在全球多個國家的平行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05 | 中國模式

中國智慧財產權體系的轉變客觀上反映了時代浪潮下中國經濟社會的變遷。

在集體經濟時代,內部商業因素被壓制,外部貿易被切斷,中國的智慧財產權發展經歷了一個長期的萌芽過程,在這一階段的“國家所有”杜絕了一切智慧財產權糾紛,壓抑了知識成果創造者的積極性,也讓中國早期智慧財產權結構呈現畸形化發展。

當中國啟動改革開放,內部商業動能被激活,中國智慧財產權進入飛速發展階段。在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貿易往來中,直接的利益糾紛迫使中國企業和政府開始意識到我國智慧財產權體系的欠缺。

進入21世紀第二個十年,在美國智慧財產權體系基礎上,中國企業希望出現更加“中國化”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同時破解內部同行盜版侵權,外部貿易壁壘的雙重困局。

商業體系內部的淨化努力非常重要,既可以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也可以推動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合理。

2013年時、張朝陽的搜狐就聯合視頻行業展開正版行動,最終促使長視頻平台商業模式基礎的形成;2018年5月,愛奇藝就曾對B站發起過訴訟。原因是B站未經授權擅自播出了愛奇藝擁有獨家網路傳播權的《中國有嘻哈》,最終愛奇藝獲賠總計5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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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國在2006年《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提出的“避風港原則”,“平台區別於平台用戶,平台只需要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就可以駛入避風港,不用為用戶的上傳行為承擔責任。”這一原則主要參照的是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案》(DMCA法案)。

“避風港”一方面保護創作者的創作熱情,保證了創作空間;另一方面也為侵權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由於網路監控的困難,該原則甚至成為了平台規避侵權賠償責任的擋箭牌。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王瓊飛律師表示:“在現有“避風港”機制下,除非平台接到權利人的有效侵權通知,才能對相關視頻作出刪除或斷開連結的操作,否則,平台錯誤刪除、斷開用戶視頻連結的行為屬於其對用戶違約,需要賠償用戶損失。”

商業利益的分配問題是一個真實的情況,如何分配合理是真實的解決之道。長視頻平台有轉化力低下的特徵,藉助長視頻內容的用戶流量與傳播熱度,短視頻平台通過內化獲得了高額盈利。愛奇藝狀告B站表面上是長短視頻內容之爭,實質上傳達的是智力成果創造者希望保持對自身成果智力獨占性,以獲得更理想回報的訴求。

2021年4月25日,中宣部著作權管理局局長於慈珂做出表態,國家著作權局將在今年依照中央部署,積極回應廣大權利人的呼聲,支持、保護廣大權利人的合法訴求。於慈珂表示:“作品未經許可不得傳播使用,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當然也適用於影視作品。”

從照搬國際通行做法,到推動短視頻平台以及自媒體、公眾賬號運營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並將在2021年6月1日讓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生效,增加侵權者的違法成本。中國正在試圖以“中國模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根據中國法律網公布的《2020年中國智慧財產權50大典型案例》,從維權對象,維權範圍,維權訴求等多個層面,中國智慧財產權體系愈發成熟。中國的智慧財產權歷史仍在被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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