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gvs)

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

gvs一般指本詞條

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簡稱“綠標”,是對符合國家規定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的一種證明。與之相對的是“黃標”,是對尾氣排放較嚴重機動車的一種區分。隨著各城市對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的重視,紛紛設立限行區域,禁止黃標車的進入,而綠標車將不受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
  • 首次頒發:1999年1月1日
  • 簡稱:綠標
  • 相關黃標
  • 分類:國I國Ⅱ國Ⅲ國Ⅳ國V五類
  • 釋義:符合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車證明
簡介,綠標標準,分類,辦理方法,

簡介

是一款環保標識列印軟體,本軟體適合環保檢測站使用。
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的歷史
最早的發放時間應該是在1999年1月1日,北京市環保部門組織對符合《北京市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發放“綠色環保標誌”。時至現在,由於各個地方越來越重視機動車尾氣所帶來的污染,紛紛成立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的發放部門,以及劃定城市限行路段,禁止排污嚴重的機動車進入,並逐步淘汰這類機動車。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總體分成兩類,一種是黃標,一種是綠標。拿到綠標的機動車就是尾氣排放達到一定標準的,允許進入限行路段和區域;而只能拿到黃標的機動車因為尾氣排放嚴重而不得進入限行路段和區域。

綠標標準

機動車應具備相應合格的環保裝置:
柴油車:化油器車要具備電控補氣+三元催化裝置
汽油車:電噴車要具備閉環電噴系統、氧感測器、三元催化裝置和炭罐
一般來說,2001年7月以後的機動車視為至少達到國家放排一級標準(國I)。

分類

總體分為黃標和綠標,而綠標又依據發動機出廠年份等一定標準分為國Ⅰ、國Ⅱ、國Ⅲ、國Ⅳ四類。
2001年7月之前的機動車,基本上為黃標車;
2001年7月至2005年7月的機動車,基本上為國Ⅰ;
2005年8月至2008年7月的機動車,基本上為國Ⅱ;
2008年8月之後的機動車,基本上為國Ⅲ;
對2009年3月之後,對尾氣排放到公認排放標準(歐Ⅳ/國Ⅳ)的機動車發放國Ⅳ標誌。
(上述以第一類小型汽車作為分類標準,其它類機動車僅供參考)

辦理方法

1.帶齊“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車主“身份證”三證原件,到本市相關部門辦理。
若車是公有的,則應帶“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企業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三證原件辦理
2. 如果“機動車登記證”、“企業機構代碼證”不能出示原件,則應該將原件所有的頁面複印,並且蓋上單位公章,當原件使用。
3.辦證部門不會收取原件,正常情況下也不會收取複印件,辦理時間只需3分鐘左右。
4.對於2001年以前的機動車,基本是沒有“機動車登記證”的。所以該類車輛需要辦理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之前,應先到當地車管所/機動車檢測中心補辦。
5.申領到黃標的機動車車主,可以根據“綠標的標準”先自行判別,若能達到該標準,可到當地具有技術鑑別資質的辦證部門進行鑑別。若鑑別成功,可換成綠標(國I)。鑑別過程不需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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