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nd Police Act 2005

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nd Police Act 2005

2005年重大有組織犯罪與管制法案(c.15)(通常縮寫為“SOCPA”)是英國議會的通過一項法案,主要目的是建立重大有組織犯罪的管控機構,它還極大的擴大了警察的拘留權、簡化了所需要的手續,並且限制人群在威斯敏斯特宮附近的抗議。它於2004年11月24日提交下議院,於2005年4月7日由議會通過並給予皇家同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05年重大有組織犯罪與管制法案
  • 外文名:Serious Organised Crime and Police Act 2005
  • 適用地區:英格蘭與威爾斯
在該法案的早期草案中列入了“煽動宗教仇恨”的罪名,但隨後又被撤銷,因此該法案得以在2005年大選之前通過。此後,該罪行被確立為“2006年種族和宗教仇恨法”。
該法案主要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但第179條允許僅適用於蘇格蘭和/或北愛爾蘭的部分的範圍或指定部分;此外,第179(9)條將四個部分(第172,173,177,17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到聯合王國以外的海峽群島和曼島。
根據一項最重要的要求——合理地逮捕,即:
警察可以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逮捕任何即將或正在進行調查的人犯任何罪行,或任何他們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或即將犯罪的人。他們還可逮捕任何有合理理由相信犯有他們懷疑犯罪的人。
此逮捕權只適用於以下一種或多種原因:
  1. 為使有關的人的姓名可以確定(如屬警員不知道及不能輕易確定該人的姓名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作為他的姓名而給予的姓名是他的姓名是“真名”);
  2. 與上條相同,但是是關於人的地址;
  3. 為了防止嫌疑人對自己或任何其他人造成身體傷害、
  4. 遭受身體傷害、導致財產損失或損壞、實施違反公共秩序的罪行、導致公路的非法堵塞
  5. 保護兒童或其他弱勢人士不被逮捕的人傷害
  6. 允許對被逮捕者的罪行或行為進行迅速有效的調查
  7. 以防止因被逮捕的人失蹤而妨礙對該罪行的任何起訴
鑒於最後兩項規定的範圍,頒布了一項新的業務守則供指導。這些更改於20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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