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公司泄漏著火事件

8·4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公司泄漏著火事件指2014年8月4日8時39分,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煉油廠3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泄漏著火事件。事發後,甘肅省省委書記王三運、省長劉偉平緊急趕往事故現場指揮處置。火勢已經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員傷亡,未對黃河水體造成污染,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正在隨時監測。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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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介

起因

8·4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公司泄漏著火事件指2014年8月4日8時39分,蘭州石化公司煉油廠30萬噸/年氣體分餾裝置泄漏著火,截至11時,氣源已被切斷,尚未對黃河造成污染。

進展

中石油蘭州石化公司介紹,發生泄漏著火的裝置氣源已被切斷,經過消防人員全力撲救,火勢已經得到控制,公司職工和消防人員未造成傷亡。

結果

2014年8月4日14時,蘭州石化公司第二次召開新聞發布會。蘭州石化公司安全副總監盧建國透露,泄露氣體為丙烯,早上8時39分發現著火,13時45分現場明火被撲滅。
14時許,事故現場工藝處置有序進行,裝置已安全退守,發生著火的空冷設備已與生產系統隔離,事故得到了完全控制,事故未對大氣和水體造成污染。

迅速處置

事發之後,蘭州市環保局應急監測車已經到達現場,截至2014年8月4日11時,燃燒的物質中除炭黑外,未監測到有毒有害氣體,消防水全部被緩衝池攔截,尚未對黃河造成污染。
蘭州市緊急調集11個消防中隊193名警力和33輛消防車迅速趕往現場開展滅火工作,相關部門及時封鎖周邊交通,並緊急疏散附近人員。
甘肅省委、省政府對此次泄漏著火事故非常重視,甘肅省委書記王三運、省長劉偉平分別就搶險救援工作做出批示和部署,要求甘肅省及蘭州市相關部門組織科學施救,並做好民眾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次生災害。隨後,王三運和劉偉平緊急趕往現場指導火災事故處置。甘肅省成立由安監、環保等部門及應急專業人員參與的調查小組,趕赴現場調查事故原因,並開展污染評估工作。
火勢已經得到控制,裝置物料供應源已切斷,暫無人員傷亡報告,消防污水已經排入1500立方米事故緩衝池中,未對黃河水體造成影響,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影響正在隨時監測。各項消防處置工作仍在進行中。

相關背景

蘭州石化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下屬的一級企業,2000年10月由原蘭州煉油化工總廠和蘭州化學工業公司主營業務合併組建,是目前我國西部地區最大的煉油化工企業。
公開資料顯示,蘭州石化公司2014年上半年累計加工原油498萬噸,生產乙烯32.5萬噸,實現營業收入364億元。
蘭州石化公司在過去近10年時間裡,曾發生過至少6起安全事故,加上這一次已是第七起。最近的一次是2014年4月蘭州水污染危機,初步判斷是蘭州石化公司管道老化原油泄漏所致。

事件處理

省安監局2014年9月29日公布《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8·4”泄漏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因密封墊片製造單位產品質量不合格,空冷器製造單位質量控制不嚴格,設備使用單位檢維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責任事故。省市聯合調查組建議給予3家事故責任單位處罰,給予12名事故單位責任人處分,兩名事故單位責任人作出深刻書面檢查,4名產品銷售單位人員記過處分。
使用質量不合格密封墊片發生火災
省市聯合調查組調查此次泄漏火災事故直接原因為,丙烯塔空冷器(E-15/A)丙烯出口端東側管箱法蘭連線處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密封墊片,在運行過程中密封失效造成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高速噴射產生靜電,引燃丙烯與空氣的混合氣體,發生火災。間接原因為藍科高新公司對採購的密封墊片質量控制不嚴格;蘭州石化分公司檢維修管理不到位。
建議給予3家事故責任單位處罰
依據相關規定,省市聯合調查組建議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其中,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為:蘭州石化分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體責任。依據規定,建議由省安監局對蘭州石化分公司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蘭州立本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規定,建議由西固區質監局依法沒收該公司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由西固區工商局吊銷該公司營業執照。藍科高新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規定,建議由西固區質監局依法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
建議給予12名事故單位責任人處分
同時,省市聯合調查組還建議對事故單位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設備組長王紅衛降級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生產組長張文才記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設備副主任王齊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生產副主任姜成警告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催化一聯合車間主任石文慶記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機動科副科長陳以虎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機動科科長許曉昀記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生產科科長李秀強警告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分管設備的副廠長周建軍記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煉油廠廠長王曉路警告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機動處副處長楊磊記過處分;建議給予蘭州石化分公司機動處處長瞿賓業警告處分。
此外,省市聯合調查組還對產品銷售單位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給予4名產品銷售單位人員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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