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一般指本詞條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2021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主題是“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 外文名: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 別名:3·15
  • 節日時間:3月15日
  • 節日類型:文化節日
  • 節日起源:機構設定
  • 節日意義:宣傳維護消費者權益
  • 設立機構: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 設定時間: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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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甘迺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美國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已開發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開發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甘迺迪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甘迺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督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台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台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現場直播3·15晚會

設立宗旨

選擇這樣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房·帕金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她又說: “每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應列入世界範圍的為消費者權利的保障而鬥爭的行列。”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在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主要內容

包括:
  1. 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 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3. 蒐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4. 打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5. 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6. 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7. 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簡稱IOCU)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現遷到英國倫敦,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IOCU現有115個國家和地區的230多個消費者組織成員。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組織宗旨
在世界範圍內協助並積極推動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努力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促進對消費服務進行比較、試驗的國際合作;促進消費信息、消費教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其它各種國際合作;收集、交流各國保護消費者法規及慣例;為各國家集團討論有關消費者利益問題解決辦法提供講壇;出版有關消費者信息的資料;與聯合國的機構及其它國際團體保持有效的聯繫,以起到能在國際範圍內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作用;通過聯合國的機構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對開發中國家關於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的發展計畫,給予一切實際 的援助和鼓勵。
組織結構
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 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於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諮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諮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 聯繫單位:國際電器技術委員會。
組織活動
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畫,支持並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籤、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 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消費者協會
1983年5月,河北省新樂縣成立了消費者協會,這是我國成立的第一個消費者組織。1984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成立了消費者委員會,這是我國第一個城市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為中國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隨著我國消費者保護運動的快速發展,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4年1月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走向法制化軌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主要從4方面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如強化經營者義務、規範網路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等。從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宗旨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性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
  1. 會徽為金黃色,象徵著中國保護消費者權益事業的輝煌。
  2. 底色為綠色,象徵著這一偉大事業的生機與活力。
  3. 3·15字樣:反映保護消費者權益事業的重要地位和深遠影響,也顯示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在這一事業中的歷史作用。
  4. 睜大的眼睛:表明消費者協會時刻關注並提供消費信息,監督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5. 一雙環形的手:寓意消費者協會與社會各界共同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6. 地球造型:亦為舒展的人形,寄予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國際性及與人權保護的重要關係。

活動內容

自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
315消費者權益日315消費者權益日
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
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情況,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計畫,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開展宣傳活動
許多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會員在他們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紹“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內容,有的通過電台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努力提高一般消費者的認識,有的組織在學校發放傳單或消費者刊物,馬來西亞,波拉卡消費者協會在學校集會上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
舉辦徵集與競賽活動
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者權益歌”,然後選擇優秀的歌曲作為有關消費者權益廣播節目中的開始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或“一年中最差消費事件”的評比活動。
獎勵為消費者運動作出貢獻的人
1983年,希臘消費者保護學會對在1982年間積極報導消費者運動的報刊及記者予給予獎勵。在挪威,消費者委員會對在過去的一年裡寫出質量較高的關於消費者問題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舉辦消費者教育活動:
阿根廷主婦協會於1984年“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發起成立消費者學校,為成人舉辦一系列的講座。在南澳大利亞,公民與消費者事務部在商店蒐集消費者意見,對消費者進行最佳購貨的教育。印度卡納塔克消費者服務社團則在這一天為學校負責消費教育的老師安排工作計畫。
檢查:
一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組織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立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這些立法是否被認真貫徹了。
展覽:
一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展覽。有的以廣告宣傳欄的形式向公眾展示現實消費中存在的問題,有的還舉辦“不合格產品展覽”。

歷屆主題

協會年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
所謂“年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一個方面的內容,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歷年消費者權益日主題
1997年
講誠信反欺詐
1998年
為了農村消費者
1999年
安全健康消費
2000年
明明白白消費
2001年
綠色消費
2002年
科學消費
2003年
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2004年
誠信·維權
2005年
健康·維權
2006年
消費與環境
2007年
消費和諧
2008年
消費與責任
2009年
消費與發展
2010年
消費與服務
2011年
為消費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務
2012年
消費與安全
2013年
讓消費者更有力量
2014年
新消法 新權益 新責任
2015年
攜手共治 暢享消費
2016年
新消費 我做主
2017年
網路誠信消費無憂
2018年
品質消費 美好生活
2019年
信用讓消費更放心
2020年
凝聚你我力量
2021年
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




參考資料:

央視3·15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台經濟部首先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從開播以來,晚會揭穿了無數的騙局、陷阱和黑幕以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了公平公正,改變了無數人的命運和人生。每年的3月15日,3·15晚會都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發出強烈呼聲。
歷年3·15晚會主題
1997年
世紀的力量
1998年
為了農村消費者
1999年
在法治陽光下安全健康地消費
2000年
我們共同的事業
2001年
生命·安全
2002年
共築誠信 我們在行動
2003年
淨化消費環境,提升消費質量
2004年
健康秩序 健康生活
2005年
健康 維權
2006年
我們的心愿
2007年
責任 和諧
2008年
3·15的力量
2009年
3·15有你更有力量
2010年
新規則、新動力
2011年
護航新消費
2012年
共築誠信 有你有我
2013年
我的權益我做主
2014年
讓消費更有尊嚴
2015年
消費在陽光下
2016年
共築消費新生態
2017年
用責任匯聚誠信的力量
2018年
共建秩序 共享品質
2019年
共治共享、放心消費
2020年
凝聚力量、共築美好
2021年
提振消費 從心開始




參考資料:

年主題解讀

年主題涵義

  • ——2021年
一是依法履職,築牢消費市場健康發展基礎。
二是找準痛點,滿足消費升級安全新需求。
三是打通堵點,暢通消費助力經濟循環。
  • ——2020年
一是凝聚社會共識,發揮消協平台型組織共治力量,推進消費維權機制健全完善。
二是凝聚消費者共識,發揮消費者監督力量,推進消費者參與監督的廣度和深度。
三是凝聚經營者共識,發揮行業自律力量,推進落實經營者第一主體責任。

年主題依據

  • ——2021年
第一,“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是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第二,“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是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的實際行動。
第三,“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是實現新發展階段開好局、起好步的有力支撐。
第四,“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忠實踐行。
  • ——2020年
第一,凝聚你我力量,加強消費維權,有利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凝聚你我力量,加強消費維權,符合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有利於解決當前社會主要矛盾。
第三,凝聚你我力量,加強消費維權,符合《消法》要求和消協組織特點。
第四,凝聚你我力量,加強消費維權,符合消費發展趨勢,有利於更好解決消費維權難題。

年主題目標

  • ——2021年
一是凝聚社會力量,推進協同共治,築牢消費安全社會基礎。
二是加強理論研究,推動制度完善,築牢消費安全法治基礎。
三是突出問題導向,提升維權效能,築牢消費安全救濟基礎。
四是強化消費教育,加強消費引導,築牢消費安全市場基礎。
——2020年
一是凝聚社會共識,形成維權合力。
二是創新維權機制,全面履行職責。
三是聚焦消費難題,提升監督效能。
四是強化消費教育引導,倡導科學理性消費。

後續報導

2016年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新消費 我做主”——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宣傳會上啟動電商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直通車)平台。京東、淘寶、唯品會等17家(名單附後)電商企業(平台)已經承諾加入綠色通道(直通車)。綠色通道(直通車)正式開通後,消費者如果有涉及上述電商企業(平台)的消費爭議,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消費者協會將投訴直接移轉電商企業(平台),此舉有望大幅度降低消費者異地維權成本,提高消協組織的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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