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廣泛收集案件線索,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案金額高,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篩選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 發布時間:2016年03月14日
  • 發布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安全案例
2015年,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廣泛收集案件線索,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案金額高,違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篩選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現公布如下:
案例一
浙江溫州賴中超滷味烤肉店加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民眾舉報,稱對賴中超、蔣成全經營的滷味烤肉店銷售的滷肉上癮,懷疑添加違禁物質。甌海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對該店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混有罌粟粉的調味料20克、罌粟殼350克。經查,賴中超為拉攏回頭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滷肉時採用將完整罌粟殼放在湯料包里置於鹵湯中,或將罌粟殼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滷肉上等方式,進行非法添加。根據賴中超供述,執法人員查處了向其銷售罌粟殼的仟家味調味品店,以及該店的上線位於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獲罌粟殼19千克。滷味烤肉店經營者賴中超、蔣成全被甌海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列入2015年第二期甌海區食品安全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甌海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仟家味調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經營者黃劍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檢察院以販毒罪提起公訴。
案例二
陝西秦晉中醫糖尿病研究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據民眾舉報,陝西省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陝西秦晉中醫糖尿病研究所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扣“興胰粉膠囊?森健降糖沖劑”、“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實片等多種標註了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可疑產品。經檢驗,“興胰粉膠囊?森健降糖沖劑”含有格列本脲和鹽酸二甲雙胍,屬於在食品中違法添加藥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共同調查。經查,2014年1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張澤安家族利用陝西秦晉中醫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國20多個省市開設的診所作為掩護,以看病開處方的形式,銷售其違法生產的森健降糖沖劑等10種假冒保健食品。這些產品均標註虛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11批次產品中檢出化學物質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等藥物成分。此案共查獲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餘瓶,涉案金額1700餘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26人。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上述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
江蘇南京“7·21”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京市建鄴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民眾舉報,稱有多家成人用品店銷售的保健食品疑似為假冒偽劣產品。2015年7月21日,建鄴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11家性保健店進行了突擊查處,發現11家性保健店存在銷售宣稱壯陽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行為。經檢驗,在相關產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藥物成分。經深入追查,涉案假冒保健食品的生產窩點位於河南鄭州和三門峽市,犯罪嫌疑人檀偉強、席海霞、席蘭偉等人以租賃的房屋為加工窩點,購賣大量空膠囊、西地那非、澱粉等原料,以及空瓶子和外包裝盒等包裝材料,將西地那非和澱粉混合裝進空膠囊,包裝後製成成品銷售至江蘇、山東等多個省份。上述11家性保健店經營者通過陝西省西安市的郝輝和翟文靜購進這些假冒保健食品進行銷售。此案共查獲“金偉哥”、“植物偉哥”、“德國黑螞蟻”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近百個品種總計90多萬顆,西地那非粉末25公斤,涉案金額約1300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27人。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上述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建鄴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
廣西柳州市桂坤酒廠、德順酒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配製酒案
2015年6月2日,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通報的線索,到柳州市桂坤酒廠進行調查,對該廠生產的“金鍋功夫酒”進行抽檢,在其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聯合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柳州市桂坤酒廠為使其產品達到宣稱的功效,利用柳州綠神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生產“金鍋功夫酒”。調查時發現,柳州市德順酒廠也從柳州綠神生物有限公司購買含西地那非成分原料,生產“瑤健酒”和“柳霸神養生酒”進行銷售。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共同行動,查獲“金鍋功夫酒”、“瑤健酒”、“柳霸神養生酒”共17000餘瓶,相應半成品酒1124公斤;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柳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德順酒廠廠長韋茂來、桂坤酒廠廠長鬍強、提供配製酒原料的麥廣賢已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五
廣東省惠州市老鐵烤魚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6月,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惠州市惠陽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惠陽區孫長付經營的老鐵烤魚店進行突擊檢查,執法人員對餐後湯底和該店使用的調味料“草果粉”抽樣檢驗。結果顯示,在調味料“草果粉”中檢出罌粟鹼。2015年7月7日,惠陽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經查,老鐵烤魚店老闆孫長付為吸引消費者來店就餐,在調味料“草果粉”中違法添加罌粟殼。惠陽區檢察機關對老鐵烤魚店老闆孫長付和廚師孫雙利以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並提起公訴。2015年12月16日,經惠州區法院判決,被告人孫長付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孫雙利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六
海南鄧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糖精棗”案
2015年9月1日,根據民眾舉報,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海口市南北水果批發市場查獲疑似問題青棗3.3噸,經檢測含有糖精鈉(網友稱之為“糖精棗”), 含量為0.3g/kg。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成立特偵組,經過縝密調查,會同廣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廣東省雷州市英利鎮一舉搗毀加工“糖精棗”的“黑窩點”,當場查獲大量腐爛青棗及加工工具和設備。經查,2015年8月20日以來,涉案人鄧翔從外地運來青棗,先在燒熱的水中過一遍,然後將焯過水的青棗倒入水池裡,加入糖精鈉、甜蜜素、苯甲酸鈉等添加劑進行浸泡,製成“糖精棗”,然後運往南寧、北海、海口等地銷售,總數達30餘噸。
按照國家標準,糖精鈉、甜蜜素、苯甲酸鈉等添加劑嚴禁在青棗使用。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鄧翔等生產銷售“糖精棗”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已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七
甘肅省武威市古浪縣天然居大酒樓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15年2月25日,古浪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民眾舉報,稱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樓就餐後出現嘔吐、腹痛、腹瀉、發熱等食物中毒症狀。古浪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派執法人員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在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時,對天然居大酒酒樓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開展調查。經查,該酒樓擅自變更了經營場所、食品加工間布局,未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熱菜加工間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不分;操作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操作規程,不認真執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上述違法行為增加了發生食物中毒風險。經對現場留樣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樣檢驗,致病性微生物沙門氏菌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天然居大酒樓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古浪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天然居大酒樓作出以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2920.00元,處以貨值金額十倍罰款129200.00元,並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案例八
河北省邢台市冉榮陽、崔保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白酒案
2015年初,邢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公安機關通報,稱邢台市豫西市場冉榮陽涉嫌購進假冒名牌白酒在市場上銷售。經鑑定,冉榮陽從河南濮陽祥和商貿有限公司等地購進的大量所謂名牌白酒均為假冒產品。邢台市食品安全辦立即調集邢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骨幹與公安幹警組成聯合特偵組展開偵破工作,並商請河南、山東、四川等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案件協查。經過近8個月的縝密偵查,邢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邢台市公安局聯合對制售假酒犯罪鏈條各環節人員進行了抓捕。特偵組在邢台將犯罪嫌疑人冉榮陽抓獲,在其經營的門市、庫房查獲假冒名牌白酒共2500餘件;在山東冠縣,一舉端掉鄭金良的制假窩點,查獲假冒各種名牌酒6000餘件,查封了一條用於灌裝假酒的生產線以及大量制假設備;在河南濮陽對祥和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全面摸排,查獲公司負責人崔保紅委託包材公司定製的大量相關品牌的酒盒、酒箱等包材;在成都市,查清鄧聰批發假冒名酒違法事實,並實施抓捕。該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搗毀窩點7處,查獲假冒白酒製品總計7.2萬餘件(約45萬瓶);查處包材公司2家,查獲假酒包裝盒30萬個、外包裝箱4萬餘個,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
冉榮陽等11名犯罪嫌疑人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涉嫌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已被邢台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九
浙江金華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肉製品案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金華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監督檢查,對“哩脊肉串”、“蒙古肉串”等產品現場抽樣送檢,有1批次“蒙古肉串”檢出日落黃,有3批次“哩脊肉串”檢出誘惑紅。經查,該企業為了使肉串“賣相”更好,在“蒙古肉串”“哩脊肉串”生產加工過程中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日落黃”“誘惑紅”,上述不合格速凍肉串共13191箱,涉案金額180餘萬元。在速凍調製食品中添加日落黃和誘惑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企業相關責任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罪。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該案移送金華市公安機關。目前,該案已被提起公訴。
案例十
連州市紅樓賓館加工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等案件
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嚴重違法行為最高可處貨值金額30倍罰款,對一般性違法行為也加大了懲處力度。2015年10月,廣東省連州市紅樓賓館因加工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日落黃”的“流沙包”60個,貨值140元,被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2015年11月,河北省唐山潤良商貿有限公司因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蝦仁等食品,貨值金額16524.33元,違法所得2445.53元,被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445.53元、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罰款198291.96元(貨值金額12倍)的行政處罰;2015年10月,浙江省紹興鏡湖十里荷塘休閒農莊因銷售3瓶超過保質期的黃酒,銷售金額84元,並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大紅浙醋,被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84元、沒收超過保質期大紅浙醋1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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