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法律版)》為考試輔助書籍,該書的編輯注重保證主體法的完整性,強調重點法條。同時,根據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羅列在一起。

基本介紹

  • ISBN:9787511800534
  • 頁數:378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11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書籍目錄,

內容簡介

書籍特色
命題題眼:對各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
歷年真題:逐條將涉及到的歷年真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觀反映出法條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掌握題眼和出題方法。
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覆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從2007年起,“一本通”叢書增加了法理學,法制史部分。這部分沒有法條,但作者秉承“一本通”的編寫思路,將命題題眼、歷年真題和強化模擬題三部分結合起來,相信同樣能實現“一本通”的編寫目的和效果。從2010年起,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書籍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調整對象】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合法原則】
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 【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條 【公平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 【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 【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 【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的定義】
第三十一條 【合夥契約】
第三十二條 【合夥財產】
第三十三條 【字號與經營範圍】
第三十四條 【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的清算】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條 【經營範圍】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 【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
第四十八條 【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第四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 【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節 聯營
第五十一條 【法人型聯營】
第五十二條 【合夥型聯營】
第五十三條 【契約型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
第五十六條 【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五十九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 【附條 件的民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第六十三條 【代理權】
第六十四條 【代理的種類】
第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
第六十九條 【委託代理的終止】
第七十條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第七十二條 【所有權的取得】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四條 【集體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五條 【個人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六條 【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團財產】
第七十八條 【共有】
第七十九條 【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第八十條 【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一條 【自然資源使用權及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二條 【經營權】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係】
第二節 債權
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
第八十五條 【契約的定義】
第八十六條 【按份之債】
第八十七條 【連帶之債】
第八十八條 【契約的履行】
第八十九條 【債的擔保】
第九十條 【借貸之債】
第九十一條 【契約的轉讓】
第九十二條 【不當得利】
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
第九十四條 【著作權】
第九十五條 【專利權】
第九十六條 【商標權】
第九十七條 【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 【姓名權、名稱權】
第一百條 【肖像權】
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
第一百零二條 【榮譽權】
第一百零三條 【婚姻自主權】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 【民事權利男女平等】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歸責原則】
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的清償】
第一百零九條 【因保護公益受損時的賠償和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 【法律責任的競合】
第二節 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賠償範圍與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三條 【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 【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契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索賠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上級機關原因的違約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害財產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侵害智慧財產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生命健康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侵害人格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職務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產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正當防衛】
第一百二十九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三十條 【共同侵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混合過錯】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平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普通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 【短期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 【長期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 【自願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四十一條 【特殊規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一百四十三條 【涉外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契約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 【涉外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涉外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 【涉外繼承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法生效前批准開辦的國企的法人資格】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不可抗力的定義】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期間的計算】
第一百五十五條 【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一百五十六條 【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 【取得和行使物權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第八條 【物權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十條 【登記機構和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提交檔案材料的義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十五條 【契約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分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以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係】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
第十九條 【不動產的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登記收費】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的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的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基於公法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三十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保護的途徑】
第三十三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 【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 【保護物權的責任形式】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徵收】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 【徵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國家專有】
第四十七條 【土地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所有權】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 【文物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二條 【基礎設施國家所有權】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財產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有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五十六條 【國有財產保護】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總則
分則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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