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深圳光明新區特大滑坡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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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

12·20深圳光明新區特大滑坡事故案指2015年12月20日,位於深圳市光明新區的紅坳余泥渣土受納場(以下簡稱紅坳受納場)發生了特別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8億餘元。

案件審理

2017年4月26日至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山區人民法院、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深圳市光明新區“12·20”特大滑坡事故所涉10件刑事案件。2017年5月5日,繼續公開開庭審理。

案件宣判

2017年5月5日下午,法院對上述案件涉及的26名直接責任人員和19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滑坡事故屬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深圳市綠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威公司)中標紅坳受納場運營服務項目後,違法將項目整體轉包給深圳市益相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相龍公司)。益相龍公司作為紅坳受納場的建設、施工單位,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現場作業管理混亂,對事故徵兆和險情處置錯誤。上述兩家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市及光明新區城市管理、建設、環保、水務、規劃國土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12·20”特大滑坡事故重大人員及財產損失。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益相龍公司董事長龍仁福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予以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綠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菊如、紅坳受納場實際控制人之一林敏武等23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益相龍公司副總經理於勝利同時犯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紅坳受納場施工監督員於文斌同時犯窩藏罪,予以數罪併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長蒙敬杭濫用職權,還收受賄賂人民幣2492.5664萬元、港幣80萬元,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依法追繳贓款,上繳國庫。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原局長彭水清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依法追繳贓款,上繳國庫。深圳市光明新區原黨工委委員、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陳敏鋒等其餘17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七年到三年不等刑罰。
在“12·20”特大滑坡事故系列案件審判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採納。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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