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新密強姦殺人案

11·26新密強姦殺人案

1996年11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劉新強酒後行至新密市一鄉間小路,將被害人郭某某(女,歿年8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姦,在強姦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劉新強將被害人掩埋後潛逃。

該案系全國首例由未檢部門成功辦理的核准追訴案件。該起案件從報請核准到成功獲判,歷時一年。犯罪嫌疑人劉新強實施犯罪時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已過二十年。根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2018年1月24日,該案一審判決。依法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新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4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被告人劉新強強姦案,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新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26新密強姦殺人案
  • 案發時間:1996年11月26日下午
  • 案發地點: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
案件經過,案件偵破,案件追訴,案件審理,

案件經過

1996年11月26日下午,剛到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打工兩天、時年22歲的河南省鄲城縣劉新強,酒後行至來集鎮馬溝村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歿年8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姦,在此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後劉新強將被害人掩埋後潛逃。
11·26新密強姦殺人案

案件偵破

被害人郭某某被害後,從其陰道內提取生物檢材。2013年3月18日,警方技術人員將以上檢材送至鄭州市公安局DNA實驗室進行檢驗,成功檢出一男性DNA,但資料庫里未能比對上嫌疑人。
2016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DNA實驗室從被害人的陰道擦拭物內再次成功檢出一男性DNA,檢測結果與鄭州市公安局的檢測結果相同。隨後通過河南省DNA資料庫進行比對,發現周口市鄲城縣虎崗鄉梁莊行政村村民劉新強符合對比要求。
2017年1月9日,公安機關找到了劉新強的哥哥,其透露劉新強已經20多年沒有回過家了,現在一人在新疆克拉瑪依油田打工,這一信息引起了偵查人員的高度警惕。2017年3月1日,新密警方在新疆克拉瑪依抓獲劉新強;2017年3月5日,警方通過移送劉新強的血樣、郭某某父親和母親的血樣檢測證實,郭某某陰道分泌物檢出STR多態性檢測結果,來源於劉新強的似然比率為1.087乘以10的21次方,可以認定系劉新強所留,劉新強有重大犯罪嫌疑。

案件追訴

從劉新強實施犯罪到抓捕歸案歷時21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20年的追訴期限。鑒於該案被告人劉新強以暴力手段姦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為惡劣,手段殘忍,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後決定,將該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新強強姦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20年的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後果嚴重,必須追訴,依法做出核准追訴的決定。

案件審理

辦案機關認為該案犯罪嫌疑人劉新強行為惡劣,手段殘忍,對被害人家屬及周邊村民造成的巨大影響至今沒有消除。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遂決定對該案進行追訴。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研究後同意了承辦人李愛民的意見,隨後該案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201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劉新強強姦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為,雖然已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後果嚴重,必須追訴。
2018年3月1月24日,由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最初辦理、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准追訴的被告人劉新強強姦8歲幼女郭某某一案一審判決。庭審中,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依法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新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判決生效後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4.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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