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於2018年12月16日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12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 制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政策全文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三條 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形成審理報告並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司局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中央紀委充分交換意見。
第五條 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後,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中央紀委研究決定。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六條 給予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由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進行審查和審理,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徵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處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審查和審理後,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七條 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給予處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解決。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中央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給予向中央備案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駐在部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中央組織部。
第八條 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地方紀委首先發現並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九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中央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條 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參照本規定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紀檢監察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對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黨中央精神,推動紀檢監察系統學習貫徹好《規定》,中央紀委辦公廳日前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
《通知》指出,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制定《規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學習貫徹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賦予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許可權,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規定》全面貫徹落實了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要求。《規定》的頒布,是黨中央著眼管黨治黨新形勢新要求,推動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用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規定》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權責一致,充分體現選人用人與管理監督相統一;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內部和外部的監督制約,確保案件質量得到有力保障;突出實踐特色,注重釐清黨組、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部門基層黨組織等相關單位職責定位,總結提煉黨的建設新實踐新經驗,確保程式規定務實、管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四個意識”,高度自覺地踐行“兩個維護”,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規定》的精神實質,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精神上來,把學習貫徹《規定》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加強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結合起來,與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其他黨內法規結合起來,與黨中央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派駐機構改革的要求結合起來,提高政治站位,掌握精神實質,做到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把學習貫徹《規定》工作抓緊抓好。
《通知》要求,要準確把握《規定》的核心要義,將落實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貫穿始終。《規定》對黨組行使黨紀處分決定權的原則、程式和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通篇體現了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原則。一是明確給予部委黨組管理的司局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不再報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審批,由黨組討論決定。規定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這有利於把對黨員幹部的管理監督、對違紀黨員幹部嚴肅執行紀律的主體責任真正壓實給黨組,實現權責統一。二是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規定》明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的司局級黨員幹部違紀案件,由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內部審理後,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這既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領導職能的體現,也是中央紀委授權紀檢監察工委履行案件審理職能的體現。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對保障案件質量承擔第一責任,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內部審理應當按照“二十四字”要求嚴格履行內部審核把關職能,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式手續等進行全方位審理,守住案件質量的第一道防線。紀檢監察工委對派駐紀檢監察組內部審理工作進行監督,重點做好案件質量把關、處分平衡、備案案件監督,以及案件質量評查等工作。通過加強內部和外部監督,構建完整的案件質量監督體系。三是改進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的黨紀處分審批程式。《規定》明確,對於此類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作出決定,並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同時,為加強監督制約,《規定》也賦予地方黨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對垂直管理部門有關黨員幹部違紀案件的審查權和決定權,並要求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此外,《規定》還對爭議解決機制、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政務處分的程式、參照執行範圍等問題一併作出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逐條認真學習領悟,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好相關工作,與有關方面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的權力落實到位,為推進黨組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規定》的學習貫徹落到實處。深入學習、全面貫徹執行好《規定》,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要率先垂範學、原原本本學,確保學深悟透。要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精心組織,層層傳導壓力。要豐富學習手段,配合組織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搞好專題培訓,通過學習研討、案例剖析等多種形式,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省級紀委要協助同級黨委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落實《規定》的實施細則,紀檢監察工委要立足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實際儘快研究制定配套規定。要加強對《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跟蹤了解,加強工作指導,及時分析總結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要逐級請示匯報。
《規定》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密聯繫工作實際,協助同級黨委(黨組)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確保《規定》執行到位,堅定自覺地把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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