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的組織原則)

民主集中制原則

黨的組織原則一般指本詞條

民主集中制列寧最早提出,概括地說,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民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黨章》對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條基本原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上級組織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民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主集中制原則
  • 提出者列寧
  • 概括: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民主相結合
  • :黨的根本組織原則
內容,基本原則,

內容

1、黨員八項權利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持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部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基本原則

黨是根據自己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民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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