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大學章程

黑龍江大學章程

《黑龍江大學章程》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5月3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生效。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有總則、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學及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經費資產與後勤、外部關係和學校精神、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學校網址以及附則等10章,共105條,總計1萬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5月3日
  • 章條數:10章105條
  • 字數:1萬餘字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四章 教學及科研機構,第五章 教職員工,第六章 學生,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八章 外部關係,第九章 學校精神校訓校徽等,第十章 附則,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黑龍江大學章程》最早公布實施於2001年,修訂工作始於2010年底,形成了章程修訂稿(第九稿)。
2014年4月,黑龍江大學再次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此次章程修訂依託前期修訂的堅實基礎,加強頂層設計,涵蓋核心要素,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系列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向上級有關部門函詢等多種方式,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做到程式民主、方法科學、內容完備,先後七易其稿,形成了1萬餘字的章程修訂稿(第十六稿),經教代會常設主席團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和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最終形成章程核准稿,並於2014年12月報黑龍江省教育廳申請核准。
2015年5月,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生效。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號
核准書核准書
黑龍江大學:
你校校發(2014)127號《關於申請核准<黑龍江大學章程>的報告》收悉,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專題會議精神,你校應當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後的章程為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要結合學校建設實際,不斷豐富章程的內容,健全章程監督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運行。省直有關部門要尊重高校章程,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做好巨觀調控和管理服務工作,促進我省高校改革發展。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5年5月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黑龍江大學是具有光榮革命傳統的高等學校,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第三分校俄文隊,後更名為中央軍委軍事學院俄文科、中央軍委俄文學校、中央軍委延安外國語學校。1946年中央軍委延安外國語學校部分領導成員和俄文系師生遷至東北,先後更名為東北民主聯軍總司令部附設外國語學校、哈爾濱外國語專門學校、哈爾濱外國語專科學校(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部)、哈爾濱外國語學院(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部)。1958年在哈爾濱外國語學院基礎上擴建、更名為黑龍江大學(隸屬黑龍江省人民委員會),實現由單科性學院向綜合性大學的轉變。1961年黑龍江科技大學(籌建)併入,1972年哈爾濱外國語專科學校(1964年新成立)併入,2003年中國農業科學院甜菜研究所併入,2004年黑龍江水利高等專科學校併入。2012年成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共同建設的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學校舉辦者、各級各類組織和教職員工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黑龍江大學,簡稱黑大;英文名稱為Heilongjiang University,縮寫為HLJU;俄文名稱為Хэйлунцзян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簡稱Хэйда。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74號。學校設有本部和分校區,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或其他重大原因調整辦學場所。
第四條 學校是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共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發展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學校積極為黑龍江的建設和發展貢獻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在政策支持、人才培養、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將學校與部屬高校同等對待,指導和幫助學校制訂戰略發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批。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學校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計畫,自主調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建立內部收入分配製度;
(七)對國家提供的資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款物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突出對俄辦學特色,致力於成為有特色、高水平、現代化、教學研究型的綜合性大學。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著力增強學生服務國家和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堅持執行中國共產黨黑龍江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章 學校職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十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留學生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招收學生。學校建立學生就業指導服務體系,促進學生就業。
第十二條 學校開設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的學科專業。學校遵循教育發展規律,按照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校依託綜合優勢,發展交叉學科,促進學科融合,實現辦學資源最佳化配置。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拔尖型、複合型、套用型和對俄高級專門特殊人才的本科培養目標,建立分類教育與能力培養相融合、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相融合、專業教育與個性化教育相融合、專業教育與創業教育相融合的本科人才培養模式,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人才培養需要,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進協同創新,建設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創新團隊,完善科技創新體系,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用相結合,推進科研成果轉化套用,積極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為國家對俄戰略實施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人才培養優勢,面向行業和區域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九條 學校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踐行延安精神和抗大傳統,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借鑑世界優秀文明成果,建設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積極培育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發揮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教學工作督導評估制度,設立督學、督導組織及評估機構,對教師教學、教學管理、學生學習、教學建設等進行全過程督導評估,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以科研成果的創造性、實用性以及科研對人才培養貢獻為導向的科研評價機制,實行科學合理、激勵約束並重的分類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激發師生創新活力,提高科研創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行使以下職權: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5年。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產生,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黑龍江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
第二十七條 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不改變分工的情況下,責成副校長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遇突發、危急、緊急問題不能及時集體討論時,校長有權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事後向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對重大問題表決時採取票決制。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九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學校法律顧問為學校重大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審定相關協定、契約等法律文書,參加學校相關規章制度的制訂、修訂工作,代理學校參與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完成學校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等。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實行黨代會常任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和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學校支持學術組織按照有關法律和各自章程行使職權,積極構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既相對獨立,又相互支撐的有機協調運行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管理體系的核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和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學術造詣深、學風端正、堅持原則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委員數量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程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提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並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學術事務,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會議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必須經應到會2/3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對學校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的學術組織,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校有關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受理並審定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申請;
(三)做出授予和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五)審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裁定學位授予工作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若干分委員會,各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席位制及不同學科專業推舉有較高政策和學術水平、堅持原則、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任期3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1次全體會議,並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表決事項時,採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應到會1/2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重大問題決定須經應到會2/3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是在學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對學校本科教學、研究生培養改革工作進行調查研究、規劃、指導、檢查以及提供諮詢與服務的專家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與開展各教學領域的教育教學理論、發展戰略、質量保障研究等,接受學校的委託,制定教學建設規範、質量評價標準及教學改革要求;審議、推薦有關教學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導、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工作;
(二)加強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研究和建設,指導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控工作,促進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
(三)把握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教育教學方面的政策與發展趨勢,研究高等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全局性重大問題,為學校的教學工作提供諮詢意見與建議;
(四)積極與學校交流教學改革與人才培養方面的信息,加強與國家各科類教學指導委員會之間的教學經驗交流,為學校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教學成果突出的教學人員擔任。委員實行聘任制,聘期為4年,連任不超過2屆。主任委員分別由主管校領導擔任。
第四十五條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採用例會制,全體會議應有1/2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重大議題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表決事項時,採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應到會1/2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重大問題決定須經應到會2/3以上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有關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代為行使其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至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學校在基層部門實行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代表大會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通過上屆學生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修改、通過學生會章程;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並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對代表提案進行答覆;
(五)選舉校學生會委員會;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
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內設機構。
各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崗位輪換制、任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決定其職責配置。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運營與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 教學及科研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需要設立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及教學科研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三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學院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四)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任、管理與考評;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與服務,提出學生獎懲的意見;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採取黨政聯席會議的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五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院長經民主推薦或社會招聘,經組織考察,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由校長任命產生。
院長實行任期制,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六條 學院黨委(總支、直屬支部)負責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大會。
第五十七條 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行使學術權力。
第五十八條 學校具有獨立建制的教研部、研究中心(院、所)、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基地,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參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九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行政職級制和教育職員制;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勞動聘用契約制。
具有職業資格準入條件的崗位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其中教師崗位應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六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職業道德,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規範、學校規章制度和教職員工行為規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與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契約,並依據聘用契約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學校倡導“德厚知深、誨人不倦”的教風,建立教授為本科生上課的基本制度。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師德的教育、宣傳、考核、監督、激勵和懲處長效機制,並將師德表現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等糾紛處理機構,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素質提升和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十九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內部收入分配製度。學校及教職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教職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發揮離退休人員作用。

第六章 學生

第七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或選擇輔修專業,可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學校擬作出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時可要求舉行聽證,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處理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遵守學術規範、學校考試制度以及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倡導“志遠行實,學而不厭”的學風,引導、培育學生養成愛國愛校、誠信友善、追求真理、珍愛生命、好學樂群、熱心公益、愛護自然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申訴處理制度,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校為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七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以及經學校批准的學生社團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七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通過合法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七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經費來源保障機制。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相關部門批准,向各類學生和無學籍受教育者收取學費。
第八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源節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範,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所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由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等,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八十五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國有資產,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使用校名、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符合現代大學制度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推進後勤管理社會化,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八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充分發揮其在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等方面的作用。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遵照其章程進行。
第八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合作。
第九十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法接受境內外各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募集辦學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教育發展基金會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十一條 校友是指曾在黑龍江大學(含前身及併入機構,下同)學習、工作過的,或曾被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或曾被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以及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黑龍江大學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機構和團體。
第九十二條 學校設立黑龍江大學校友總會,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各學院建立學院校友分會,各學院校友分會按照校友總會章程,在總會領導下開展校友工作。各地校友可在自願的基礎上成立地方(省、市、地區)校友會,各地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校友工作。
第九十三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學校精神校訓校徽等

第九十四條 學校精神為志存高遠、愛國奉獻、艱苦奮鬥、自強不息。
第九十五條 校訓為博學慎思,參天盡物。
第九十六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草書龍形圖案,下方有“1941”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黑龍江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毛澤東體字型的中文校名。圖為:
徽志徽志
徽章為題有毛體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徽章為白底紅字。圖為:
徽章徽章
第九十七條 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比例為4:3。旗面由草書龍形圖案與中文校名組合,草書龍形圖案在上,毛體字中文校名在下。校旗顏色為學校標識色(海藍色),色標數值為C:100 M:40,輔助色為白色。圖為:
校旗校旗
第九十八條 校歌為《歲月如歌》。
第九十九條 校慶日為9月22日。
第一百條 學校網址。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常設主席團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通過核准後,予以發布。
第一百零二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應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議基礎上,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批准後方可修訂。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一百零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章程特色

章程體現了中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新要求,彰顯了改革創新精神,完善了法人治理結構,凝練鞏固了辦學成果,進一步明確了學校未來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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