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定律

黃宗羲定律

所謂黃宗羲定律是由秦暉先生依據黃宗羲的觀點而總結出來的某種歷史規律:歷史上的稅費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稅費改革後,由於當時社會政治環境的局限性,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又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黃宗羲稱之為“積累莫返之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宗羲
  • 國籍:中國明朝
  • 出生地:浙江餘姚
  • 出生日期:1610(庚戌年)
  • 逝世日期:1695
  • 職業:思想家
  • 主要成就:研究賦稅深入、系統的學者
  • 代表作品:《宋元學案》、《明儒學案》、《明夷待訪錄》、《南雷文定》
  • 貢獻:黃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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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律介紹

現代學者秦暉在他的論文《並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中總結出的定律。
內容是:歷代稅賦改革,每改革一次,稅就加重一次;農民種糧食卻要等生產的產品賣了之後用貨幣交稅,中間受商人的層層剝削;不管土地好壞都統一徵稅。2003年3月6日,溫家寶總理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參加湖北省人大代表討論時說:“歷史上每次稅費改革,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都會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進 ‘黃宗羲定律’怪圈。”並鄭重表示“共產黨人一定能夠走出‘黃宗羲定律’怪圈。”
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議,宣布全國廢除農業稅。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國徵收了2600多年的農業稅正式取消。

推論

工業社會中,如果政府的徵稅權不受控制,稅制每改革一次,企業的稅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黃宗羲定律是描述農業社會農民稅費負擔的論述。
推論是描述工業社會企業稅費負擔的論述。
如,後有人將黃宗羲定律初步引入到民營企業的稅費負擔研究中。該觀點認為,由於中國大陸現行的財政體制是一種“壓力單向傳導機制”,其提出的解決方案可總結為:應以大規模綜合性減免稅費替代目前中國實行的結構性減稅政策。面對不同的行業也要設計不同的稅率並降低一般納稅人門檻,越能帶動更多就業的行業稅率就應越低、稅種就應越少。

歷史根源

黃宗羲學說

黃宗羲(1610-1695年),字太沖,號南雷,稱梨州先生,浙江餘姚人。1644年,清兵入關後,黃宗羲積極參加抗清義軍,失敗後隱居,屢拒清朝廷徵召。主要著作有《宋元學案》、《明儒學案》、《明夷待訪錄》、《南雷文定》等。黃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國古代研究賦稅制度最深入、最系統的學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訪錄·田制三》中指出歷史上的賦稅制度有“三害”:
黃宗羲黃宗羲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意思是說,歷代稅賦改革,每改革一次,稅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農民種糧食卻要等生產的產品賣了之後用貨幣交稅,中間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不分土地好壞都統一徵稅。黃宗羲的觀點以及所反映的歷史現象,被現代學者秦暉總結為“黃宗羲定律”,語出他的論文《並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

稅改簡介

附錄:《明夷待訪錄·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並庸、調而入於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於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併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援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於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穀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穀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並歸田土,於是布帛之折於錢者與穀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隆興二年,詔溫、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谷賤之時常平,故雖賦銀,亦不至於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穀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穀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穀,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士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無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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