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地那憲章

麥地那憲章

《麥地那憲章》(Sahifah al—Madinah) 為 622年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為處理麥地那穆斯林公社內外關係所主持制定的政治綱領。又稱“麥地那盟約”(Mu—‘ahadah al-Madinah,或Hilf al-Madinah)。

基本介紹

  • 書名:麥地那憲章
  • 又名:麥地那盟約
  • 制定時間:622年
  • 憲章形式:盟約
基本簡介,起草原因,憲章形式,主要內容,政權性質,關係準則,確立權威,公德準則,方針政策,觀點立場,憲章意義,憲章原文,

基本簡介

起草原因

622年,穆罕默德率穆斯林自麥加遷徙至麥地那後,伊斯蘭教的傳播出現了由艱難到發展的歷史性轉折,著手建立統一的伊斯蘭教政權已成為當務之急。為此,穆罕默德以“凡穆斯林皆兄弟”為指導思想,號召穆斯林內部打破部落、家族和地區的界限,加強彼此之間在共同信仰基礎上的團結,以形成統一的戰鬥集體;倡導穆斯林同居住在麥地那的猶太人建立睦鄰關係,以共同抵禦入侵之敵。

憲章形式

《麥地那憲章》即是以盟約的形式,體現穆罕默德上述建國指導思想的綱領性歷史文獻。涉及問題廣泛,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內容

其主要內容有:

政權性質

(1)規定了伊斯蘭教早期的政權性質。強調穆斯林不分部落、家族,“對外皆屬統一之整體”——烏瑪(Ummah),即政權為全體穆斯林所共有。史書稱之為“穆斯林公社”。

關係準則

(2)規定了穆斯林之間的關係準則。強調“眾信士一律平等”,“互為親朋盟友”,“應為真主而消除彼此昔日之仇冤”;號召麥加古萊什部族的穆斯林遷士同麥地那奧斯、薩伊代等8個家族的穆斯林輔士“精誠團結”,以“慈善公正之原則”處理彼此之間的矛盾和問題,強調各家族“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確立權威

(3)確立了穆罕默德的絕對領導地位和權威。規定穆斯林內部或締約者之間“無論何事發生歧疑爭端”,“均須服從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斷裁決”。

公德準則

(4)規定了穆斯林必須遵守的社會公德與行為準則。提倡棄惡揚善、扶弱濟貧、與鄰居和睦共處,反對一切欺壓和暴虐行為,提倡待人以誠,反對矇騙和背信棄義;明令穆斯林不得認敵為友、姑息養奸,對穆斯林內部的壞人“應群起反對之,即使該徒為某信士之愛子”;重申殺人償命或納罰金的傳統慣例不變。

方針政策

(5)闡明了聯合猶太人共同對敵的方針和政策。指出:凡與穆斯林結盟的猶太人,“與信士同屬一個整體”,具有與信士“同等之權利與義務”;主張尊重猶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穆斯林應以對待教胞的態度協助猶太人,“使之不受欺凌”;規定“締約者各方均當履行各自之義務”,“任何人對其同盟者均不得有犯罪行為”;指出葉斯里布(即麥地那)為“締盟者所共有”,要求締約者“應同心協力抗擊進犯葉斯里布之敵”,“猶太人作為戰士,應與眾信士共同擔負戰爭費用”;還提出“視猶太人之同盟者,與猶太人同”,其支持者“享有與締約者同等之地位”。上述內容,後因猶太人破壞盟約與外敵勾結而廢止。

觀點立場

(6)闡明了孤立、打擊古萊什多神教徒的立場和方針。憲章以“異教徒”、“交戰者”、“進犯葉斯里布之敵”等指稱麥加古萊什多神教徒,要求穆斯林與之劃清界限,進行針鋒相對的鬥爭;明令居住在麥地那城內的多神教徒要遵紀守法,“不得庇護古萊什人之生命財產,亦不得阻擋信士查抄其財產。”憲章的規定明確、具體,體現了穆罕默德團結內部、聯合友人、打擊敵人的戰略思想,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憲章意義

《麥地那憲章》的原文首見於阿拉伯早期歷史學家、聖訓學者伊本·伊斯哈格(?~768)所著《先知傳》(al-Sirah al-Nabawiyyah),後由伊拉克歷史學家伊本·希沙姆(?~828)在其同名著作中援引並做扼要注釋,廣為後世阿拉伯和伊斯蘭教史書所引用,流傳至今。是研究伊斯蘭教早期歷史的珍貴文獻。 (楊宗山)

憲章原文

附:《麥地那憲章》全文
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此系先知穆罕默德——願真主賜福給他,並使他平安——為古萊什族與葉斯里布城之眾信士、穆斯林及其隨從者、共同奮鬥者訂立之約書。彼等對外皆屬統一之整體。古萊什族眾遷士將沿襲慣例舊章,承擔殺人罰金,並依據信士之間慈善公正之原則贖回戰俘。奧夫族亦應按其既有慣例,承擔殺人罰金;其每一集團均應恪守信士之間慈善公正之原則贖回戰俘。薩伊代、哈里斯、朱舍姆、納加爾、阿慕爾、奈比特和奧斯等眾家族亦然。眾信士不得視同人中之貧窮者於不顧,而應以慈善助其贖身或繳付殺人罰金。信士不得與信士之仆私結盟約。誠篤信士對其同人中的橫行無忌者、侵犯他人者、傷風敗俗者,應群起反對之,即使該徒為某信士之愛子。信士不得為異教徒而殺害信士,亦不得輔助異教徒反對信士。真主之庇佑,於眾信士一律平等,於其中地位低下者甚之。對他人而言,眾信士彼此互為親朋盟友。對追隨我輩之猶太人,應襄助慰藉之,使之不受欺凌,切忌夥同他人反對彼等。眾信士應同安共樂,在為真主而征戰時,不得瞞著同人私自與他人媾和,除非該項媾和於信士公平有利。凡隨我輩出征者,均當前仆後繼。眾信士應為真主而消除彼此昔日之仇冤。誠篤信士確已蒙受最佳和最正確之引導。多神教徒不得庇護古萊什人之生命財產,亦不得阻擋信士查抄其財產。凡無故殺害信士而有確鑿佐證者,非經被害者家屬寬恕,均須償命。全體信士務須精誠團結,懲辦元兇。凡承認此盟書所列條款、篤信真主與末日之信士,對犯罪者均不得縱容姑息、窩藏庇護。凡縱容、庇護者,在復生日必遭真主之譴斥,其任何贖金均不被接受。汝輩無論何事發生歧疑爭端,均須聽從尊嚴的真主和穆罕默德判斷裁決。猶太人作為戰士,應與眾信士共同擔負戰爭費用。與奧夫家族結盟之猶太人,與眾信士同屬一個整體。猶太人及其支持者可保持其自身之宗教信仰,穆斯林亦有其自身之宗教信仰。暴虐和犯罪者,惟害其自身及其家屬。與納加爾、哈里斯、薩伊代、朱舍姆、奧斯、塞阿萊拜各家族結盟之猶太人,享有與奧夫家族結盟的猶太人之同等權利與義務。暴虐和犯罪者,惟害其自身及其家屬。塞阿萊拜家族之支系,有如該家族本身。舒泰拜家族享有與奧夫家族結盟的猶太人之同等權利與義務。宜行善,勿作惡。視塞阿萊拜人之支持者,與塞阿萊拜人相同;視猶太人之同盟者,與猶太人同。締約者中之任何人,未經穆罕默德允許,不得擅自出走。不得強迫任何人參與復仇行為。殺人犯罪者,除被殺害者本屬不義之徒外,兇手本人及其家屬應承擔罪責。真主滿意於此盟書之至為公正。猶太人應承擔由其支付之費用,穆斯林亦然。締約者應同心協力抗擊與之交戰者,彼此應互進忠言。宜行善,勿作惡。任何人對其同盟者均不得有犯罪行為。襄助屬於受害者。猶太人作為戰士,應與眾信士共同擔負戰爭費用。葉斯里布者,禁城也,其腹地屬締約者所共有。鄰居有如自身,既不能受到傷害,亦不能犯罪於人。任何私有財產非經其主人允許,不得妄自保管。締約者之間發生任何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之分歧與爭吵,均須服從尊嚴的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斷裁決。真主滿意於此盟書條款之至為敬畏和公正。不得保護古萊什人及其支持者。締約者應同心協力抗擊進犯葉斯里布之敵。若對方呼籲和解,締約者可與之和解;若向對方呼籲和解,則必有利於對方,而不利於眾信士,惟為教而戰者可免受其害。締約者各方均當履行各自之義務。與奧斯族結盟之猶太人及其支持者,享有與締約者同等之地位,彼此應和睦相處。宜行善,勿作惡,作惡者惟害其自身。真主滿意於此盟書條款之至為誠摯和公正。此盟書決不保護暴虐者和犯罪者。凡離開或留居此城者,均可獲安全,惟暴虐或犯罪者除外。真主確係廉潔、敬畏者之近鄰,穆罕默德確係真主之使者。
(譯自伊本·希沙姆著《先知傳》第2卷第147~153頁,埃及穆斯塔法·巴尼·哈勒比出版社193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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